《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持械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节录,完整文本以官方发布为准。

相关案例(6)

案例里出现的「刑事拘留」「拘役」「取保候审」「缓刑」「报案回执」等术语,见 法律术语速查;遇到这类情况该打哪个电话,见 可能用到的电话。点开任意案例可看完整案情、判决结果与官方来源。

恶势力团伙 三次「和解结案」的旧案被重新立案,最终查出恶势力团伙判十五年 十五年(数罪并罚)

因琐事殴打他人并将人装进车辆后备箱带至偏僻处限制离开,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他此前三次持械伤人、纠集多人持械殴斗,都被以「和解」或「调解」结案。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 年 6 月 23 日 5 时许,徐某某等 5 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歌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对张殴打,并将张装入车辆后备箱带至偏僻处限制其离开。公安接群众报警到场后徐某某等人驾车逃走,张某某获救。当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徐某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时发现,徐某某讯问笔录中多次提及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调取治安处罚卷宗核实后,发现三起既往行为处理存疑:2020 年 8 月,徐某某等人持械将他人砍伤,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以双方和解为由撤销刑事立案、转行政处罚结案;2020 年 7 月、2021 年 9 月,两次因持械殴打他人、纠集多人持械殴斗被以治安案件立案后调解结案,未作处罚。经调查核实,徐某某等人车内常备砍刀、镐把等工具,每与他人发生口角即组织多人殴打对方或实施殴斗。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分别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对「不构成犯罪」的回复不予认可,当日制发《通知立案书》。2022 年 7 月 21 日,各相关公安分局分别以徐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相关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后在批捕时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并建议全面查清团伙组织架构。2023 年 3 月并案侦查。最终查明: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间,徐某某纠集多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多地拉拢、控制未成年女孩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多次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介绍卖淫等犯罪,形成恶势力团伙。2023 年 6 月 9 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

典型意义

这条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不在案情,而在它揭示的一个现象:「和解」「调解」结案,不等于事情过去了。 三点提示:第一,「私了」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检察机关在指导意义中强调,对于当事人双方出具和解、谅解协议的案件,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这类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不属于可以「花钱和解就撤案」的类型,本案三次旧案被重新立案就是纠正。第二,「以罚代刑」是被明确监督的对象:公安机关未作刑事立案直接按治安案件处理,或者立案后转为治安案件结案的,检察机关会审查并监督立案或重新立案。第三,本案还说明「每与人吵架就叫人去打」这种事会累积成恶势力认定:车内常备砍刀镐把、多次纠集多人殴斗,最终被评价为恶势力团伙,数罪并罚十五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 240 号(2025-12-23)

喊人撑场面 群里喊人来「撑场面」,跟对方根本不认识,持木棍砖头互殴后三人获刑 三人获刑 / 案发时均已满 16 周岁

在校篮球场几句口角后越想越气,约了架,还在微信群里喊人「撑场面」;赶来的人跟对方根本不认识,只是碍于哥们面子,双方持木棍、砖头互殴,混乱中有人被打成轻伤。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小明在学校篮球场与小强发生几句口角,回家后越想越气,为出气与小强约架,并在微信群喊人「撑场面」。小刚等人纷纷响应,他们与小强根本不认识,仅是碍于「哥们面子」,且自认为「都是未成年,打个人最多赔点钱,还能判刑不成」。小强亦叫来兄弟撑场面。双方持木棍、砖头互殴,混乱中有人被打成轻伤,最终所有人都被抓获。案发时均已年满16周岁。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小明、小强、小刚三人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认定要点:持械互殴、致人轻伤、扰乱公共秩序。

典型意义

本案回答了一个最常见的自我安慰:「我只是去站着,又没动手,不算吧?」——算。 检察官明确列出三种会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动参与约架、被叫去帮忙、在现场助威壮势。本案的小刚跟对方根本不认识,纯粹被叫去撑场面,照样被起诉判刑。还有四条必须记住:第一,「未成年」不是护身符——满 16 周岁即应负刑责,未成年只是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会被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第二,「别人拿了工具跟我无关」是错的——共同犯罪中部分人持械,其他人明知他人持械仍参与斗殴的,即使自己没带器械,也要对「持械」这一加重情节负责;而且「械」不限于刀棍,砖块、酒瓶、钢管等足以致伤的物品都算。第三,持械聚众斗殴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档次直接跳一档。第四,本案的真正提醒是那句「别让讲义气变成送刑期」——朋友冲动时拉住他,比递给他一根棍子更有用。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2026-05-29)

约架 为「面子」两次约架,持械互殴四人获刑 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

因便利店冲突和网络争吵两次约架,分别纠集一二十人、二三十人持甩棍木棍在某中学南门和商场门前互殴,还有人持砍刀伤人。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某日晚,许某某与陆某某在某广场附近便利店发生冲突后再次约架。刘某、许某某纠集被告人关某、付某某等一二十人,手持甩棍、木棍等器械;陆某某纠集二三十人。双方在某中学南门西侧公然持械互殴,经鉴定参与人员宋某永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23年8月16日晚,许某某与崔某因网络争吵进行约架,刘某纠集被告人陆某、胡某、郭某等人,许某某纠集被告人关某等人,双方在某商场南门汇合后共同对崔某、王某实施殴打,过程中许某某使用砍刀砍伤崔某。

诉讼过程

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关某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系自首可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郭某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认罪认罚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胡某有行政处罚劣迹酌予从重、系自首可从轻、认罪认罚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陆某系自首可从轻、认罪认罚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聚众斗殴罪的入罪逻辑与故意伤害罪不同:它不以造成伤害结果为前提,只要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就构成犯罪——本案鉴定结论只是轻微伤,四人仍全部获刑。量刑差异也值得注意:持械是法定加重情节,关某因持械从一年多的档次直接升到三年六个月;有前科、有行政处罚劣迹的会被酌予从重。法院提醒的两句话很到位:「面子不等于拳头」「义气不等于盲从」——为朋友「帮忙撑场面」而到场,同样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共犯。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5-08-23)

劝架变打架 本是上去劝架,挨了一下就叫人来打,五人获刑 五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七个月

酒后见朋友与人冲突上前劝架,劝架中自己与对方发生口角被打,便电话邀约多人到场打架,共同殴打对方。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与鲁某两人酒后回家,途中看到其朋友与他人发生冲突,便上前劝架。劝架过程中,莫某与对方发生口角被打,便电话邀约唐某等人到场打架,后同舒某等 4 人殴打韦某。案发后,莫某等人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

诉讼过程

2025年5月21日长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莫某、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邀约他人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舒某等人积极参与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综合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当庭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舒某等 3 人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典型意义

聚众斗殴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我只是被叫去帮忙的」同样在列。即便是劝架的一方,一旦转变角色去邀约他人打架,就从劝架者变成了斗殴的组织者。取得谅解、赔偿可以大幅从轻(本案 4 人适用缓刑),但刑事案底无法消除。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聚众斗殴案(2025-05-28)

持械斗殴 带了器械,量刑直接升档 三年以上

聚众斗殴中有人携带器械,属法定加重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公共场所 在商场门口打起来 三年以上

在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属法定加重情形。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 返回罪与罚

输入关键词开始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