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团伙 三次「和解结案」的旧案被重新立案,最终查出恶势力团伙判十五年 十五年(数罪并罚)
因琐事殴打他人并将人装进车辆后备箱带至偏僻处限制离开,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他此前三次持械伤人、纠集多人持械殴斗,都被以「和解」或「调解」结案。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 年 6 月 23 日 5 时许,徐某某等 5 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歌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对张殴打,并将张装入车辆后备箱带至偏僻处限制其离开。公安接群众报警到场后徐某某等人驾车逃走,张某某获救。当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徐某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时发现,徐某某讯问笔录中多次提及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调取治安处罚卷宗核实后,发现三起既往行为处理存疑:2020 年 8 月,徐某某等人持械将他人砍伤,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以双方和解为由撤销刑事立案、转行政处罚结案;2020 年 7 月、2021 年 9 月,两次因持械殴打他人、纠集多人持械殴斗被以治安案件立案后调解结案,未作处罚。经调查核实,徐某某等人车内常备砍刀、镐把等工具,每与他人发生口角即组织多人殴打对方或实施殴斗。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分别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对「不构成犯罪」的回复不予认可,当日制发《通知立案书》。2022 年 7 月 21 日,各相关公安分局分别以徐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相关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后在批捕时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并建议全面查清团伙组织架构。2023 年 3 月并案侦查。最终查明: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间,徐某某纠集多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多地拉拢、控制未成年女孩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多次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介绍卖淫等犯罪,形成恶势力团伙。2023 年 6 月 9 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
典型意义
这条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不在案情,而在它揭示的一个现象:「和解」「调解」结案,不等于事情过去了。 三点提示:第一,「私了」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检察机关在指导意义中强调,对于当事人双方出具和解、谅解协议的案件,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这类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不属于可以「花钱和解就撤案」的类型,本案三次旧案被重新立案就是纠正。第二,「以罚代刑」是被明确监督的对象:公安机关未作刑事立案直接按治安案件处理,或者立案后转为治安案件结案的,检察机关会审查并监督立案或重新立案。第三,本案还说明「每与人吵架就叫人去打」这种事会累积成恶势力认定:车内常备砍刀镐把、多次纠集多人殴斗,最终被评价为恶势力团伙,数罪并罚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