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条文节录,完整文本以官方发布为准。

「明知」怎么认定:七种情形逐条自查

帮信罪成立的核心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法律并不要求你知道对方是谁、骗了谁、骗了多少钱。下面的七条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具备其中任何一条,就可以认定你「明知」,除非你能拿出相反证据。

  1.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 收到银行、运营商、公安的反诈提醒或平台警告后,照做不误。
  2.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 主要针对有管理义务的平台、机构。
  3.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 例如「一张银行卡每月给你 2000 元」「用虚拟货币结算兼职报酬」「按流水抽成」。价格一对不上市场,这条就成立。
  4.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 例如出售外挂、卡密、批量注册或群发工具。
  5.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 例如翻墙、只用境外聊天软件联系、不断更换设备和地点。
  6.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 例如教你「怎么说话才不像犯罪」的帮助行为。
  7.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兜底条款,实务中常结合被处理过的经历、聊天记录、获利比例综合判断。

注意第十一条最后一句「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正是不知情的出口:确实被蒙蔽、对方从未表露真实用途、价格也和市场价相当,就可能不认定明知。但反过来看这份清单:每一条都是普通人能自查的红线。踩到任何一条,再解释「我不知道」就很难被采信了;而踩到两条以上,基本等于放弃辩解。

相关案例(48)

案例里出现的「刑事拘留」「拘役」「取保候审」「缓刑」「报案回执」等术语,见 法律术语速查;遇到这类情况该打哪个电话,见 可能用到的电话。点开任意案例可看完整案情、判决结果与官方来源。

「上课」兼职 网上问「有什么挣钱的路子」,被雇去「上课」看管一台设备,每天 1200 元 仅拿到 1.4 万 / 设备拨打诈骗电话 864 次

在聊天软件上发布「有什么挣钱的路子联系我」,随即有人加好友,称雇其干「上课」业务——看管一台「络漫宝」设备每天给 1200 元,设备还要自己出钱买;三人凑钱买设备、买电话卡、开着车在各个城市转,为境外诈骗电话提供转接。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 年 8 月,被告人董某在「蝙蝠」聊天软件上发布「有什么挣钱的路子联系我」的消息,名叫「霸道」(身份不详)的人添加董某为好友,称雇佣其干「上课」业务,看管一台「络漫宝」每天 1200 元,但须其自己购买「络漫宝」。后董某将该「上课」业务告知被告人韩某伟、石某尧,三被告人商量后决定一起干「上课」业务。2020 年 9 月 10 日,董某、石某尧、韩某伟通过「霸道」介绍在「蝙蝠」聊天软件上向名叫「芹菜」(身份不详)的人订购「络漫宝」,次日三被告人驾驶石某尧的「哈弗」牌越野车到山东省青岛市,以 4000 元的价格从「芹菜」处购得四台「络漫宝」。12 日三被告人在「蝙蝠」聊天软件上购买了七张电话卡插入「络漫宝」,调试好后告知「霸道」,犯罪分子用「漫话」手机 APP 通过网络连接到「络漫宝」拨打诈骗电话,三被告人为逃避风险开车在青岛市转了两天。14 日三被告人开车来到河南省郑州市购买多张电话卡,15 日早上三被告人开车从郑州市来到平顶山市,16 日三被告人开车在平顶山市转,17 时许三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犯罪分子通过涉案「络漫宝」拨打诈骗电话 864 次,发送短信 516 条,「霸道」支付三被告人 14000 元人民币。

诉讼过程

法院认定三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被告人的家人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各将违法所得 5000 元退至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该案裁判要旨明确:帮助犯罪分子设置并运行伪基站的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典型意义

这条案例几乎是一份「被利用」的完整教科书,特别适合想赚快钱的人对照自查。 董某的起点只是一句「有什么挣钱的路子联系我」,对方的回应是「每天 1200 元、只需要看管一台设备」——这个价码本身就是最大的警告:看一台设备凭什么一天给 1200 元? 更要紧的是三个细节:第一,设备要自己出钱买(4000 元买四台),说明对方一开始就把风险转移给你;第二,交易全在境外聊天软件上、对方身份完全不明(「霸道」「芹菜」都不是真名);第三,三被告人自己也知道要「为逃避风险开车在青岛市转了两天」、跨省买卡、不停换城市——「逃避风险」这四个字,正说明他们心里清楚这不是正经生意。 最终这些设备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 864 次、发送短信 516 条,而他们总共只拿到 14000 元。裁判要旨还回答了一个常见疑问:帮忙架设、运行这类伪基站设备,定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只是个看机器的」不能脱身。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董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转载,2024-11-16)

校内收卡转卖 技工学校学生收同学实名手机卡 59 张转卖,赚 3.3 万,同学也在链条上 违法所得 3.3 万 / 收卡 59 张

通过聊天软件与上线联系,以 300—700 元一张从多名在校学生手里收购实名手机卡 59 余张,再以 700—850 元一张转卖上线用于网络犯罪,用虚拟货币结算。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1 年 8 月至 11 月,被告人侯某某(某技工学校学生)通过聊天软件与上线联系,以 300—700 元一张的价格,从多名在校学生处收购实名移动手机卡 59 余张,再以 700—850 元一张的价格转卖上线用于网络犯罪,通过虚拟货币结算,违法所得 33066.62 元。案发后,侯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12000 元。

诉讼过程

济源中院将该案作为帮信罪典型案例发布,明确「对在校学生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告人侯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典型意义

这条案例值得所有学生和辅导员转发:卖手机卡的人有罪,把卡卖给他的同学同样在链条上。 三个层次看清这件事:第一,侯某某的角色是「校园收卡中间人」——在自己学校及周边以 300—700 元收卡、700—850 元转卖,赚每张几百元的差价,总共 3.3 万元;第二,他把同校同学变成了下家,而这些同学手里实名登记的手机卡进了诈骗团伙的设备,将来受影响的可能是几十上百个家庭;第三,上线用虚拟货币结算,这个细节说明对方从一开始就在规避资金追溯——凡是「用虚拟货币结算兼职报酬」的,基本可以断定是黑灰产。 法院特别强调对在校学生「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思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年轻和在读只是从宽考量因素,不是免罪事由。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济源中院「月读案例(五)」帮信罪典型案例·案例二(2026-03-02)

未成年人兼职 刷到「炫富」视频,7 名在校生被告知「只要帮忙打电话就有高报酬」 2 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5 人被行政处罚

7 名未成年在校生想勤工俭学挣点生活费,被快手 APP 上发布的「炫富」视频吸引,私信添加对方 QQ 后得知只需帮忙拨打电话就能获得高额报酬,于是按对方要求拨打电话,帮诈骗分子给受害人拨打诈骗电话。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 7 名未成年人(均为在校生)因想通过勤工俭学挣点生活费,被一则在快手 APP 上发布的「炫富」视频吸引。他们通过私信添加对方 QQ 好友后,得知只需帮忙拨打电话即可获得高额报酬。于是,这 7 名学生按照对方的操作拨打电话,帮助诈骗分子给受害人拨打诈骗电话。该行为导致群众资金受损。

诉讼过程

目前,其中 2 名学生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外 5 名学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这是整批案例里最「无辜」也最值得家长看的一条:7 个想挣点生活费的孩子,起点只是一条刷到的视频。 拆开看这条链的四步:第一步,被快手上一则「炫富」视频吸引——对方展示的是「这样赚钱很容易」;第二步,私信加 QQ 后得到的话术是「只需帮忙拨打电话」——不需要技术、不用知道用途、听起来人畜无害;第三步,按对方要求拨打诈骗电话,实质是充当诈骗团伙的话务前端;第四步,电话打完才发现自己已经是链条上的一环。结果:7 人里 2 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 人被行政处罚——做同一件事、承担不同后果,区别在于次数、金额和参与程度。 给家长的识别方法很具体:孩子手机上如果出现「只需打电话 / 发短信 / 加个好友就能日结报酬」的私聊,而且对方只肯用 QQ 或微信、拒绝视频和见面,这就是这类「兼职」的标准特征。勤工俭学本身没有错,错在这份「工作」的内容。

网信普法·5 起帮信罪典型案例·案例四(澎湃政务,2024-11-22)

尚未交付 明知可能用于诈骗仍办了 7 张卡,但卡还没交出去——法院认为不应入罪 办卡 7 张 / 尚未交付 → 不应入罪

明知开办的信用卡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为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收卡中间人,在对方组织下与其他办卡人一起乘飞机跨省统一办卡;办好后交给中间人检查,其中 5 张「可能符合要求」,中间人让他自己先保管,还没交付就被民警查获。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为获取利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信用卡收卡中间人何某。何某告知张某,通过办理其本人银行一类卡(手机转账限额 50 万以上)及 U 盾出售给他人,可以获得每张信用卡 3000 至 5000 元不等的报酬。在何某的组织下,张某同另外 5 名办卡人乘坐飞机从重庆前往北京市顺义区统一办理信用卡。2021 年 9 月 8 日至 9 日,张某在明知开办的信用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于顺义区多家银行开办了 7 张信用卡。办理完后,张某将相关信用卡交给何某检查,何某查看后告知其中 2 张不符合额度要求,收卡人不会收购,其余 5 张可能符合要求,并要求张某先自行保管信用卡,后续需要时再向收卡人提供。2021 年 9 月 9 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民警接反诈线索,将何某、张某及其余 5 名办卡人查获,并从各办卡人随身物品中起获了来京办理的相关信用卡。除被告人张某外,其余 5 名办卡人均以涉嫌犯帮信罪被另案起诉。

诉讼过程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明知相关信用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依然以出售信用卡为目的办理信用卡 5 张以上,属于「出售信用卡 5 张以上」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该案并明确裁判要旨:明知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办理多张信用卡但尚未交付的行为不应入罪。

典型意义

这条案例是全批里唯一的「反向」案例,它把边界画了出来:不是所有「明知」都等于犯罪,还要看行为进行到哪一步。 先说清事实:张某确实明知这些卡可能被用于诈骗,确实是为了卖卡拿钱(每张 3000—5000 元),也确实跟人跨省去统一办卡,主观明知和犯罪意图都成立;但法院最终认为,卡办好后因额度不符,中间人让他「先自行保管、需要时再提供」,始终没有交付到使用人手里,客观上还没有为上游犯罪提供到帮助,因此不应入罪。三点提示:第一,这条边界非常窄——差一步「交出去」就是犯罪,本案里另外 5 名办卡人就被另案起诉了(他们很可能已经交付);第二,别把它当成「我没交就没事」的护身符——办卡、收卡的中间人何某本身就是被查获的对象,整条链上的人都进了刑事程序,只是结果不同;第三,正因为存在这样的分歧,本案才会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统一裁判标准,说明同类行为在不同地方曾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你赌不起这个概率。 一句话总结:法律给「还没动手」留了边界,但没给「正在动手」留空间。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张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转载,2024-11-16)

同学收卡 大学生收购同学 8 套银行卡转卖,21 名被害人转入 207 万 21 名被害人转入 207 万余元

两名在校生在兼职中认识,一人收购对方的银行卡并让其继续帮忙收卡;对方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为由,从 4 名同学处收购 8 套新注册的银行卡。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8年,在校大学生涂某通与某职业学校在校生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并让其继续帮助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被害人向涉案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

诉讼过程

法院判决二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涂某通获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万某玲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把「同学之间的帮忙」这条路径讲得最清楚。 请特别注意万某玲的两次转变:第一次,她把自己的 3 套卡交给涂某通;第二次,她开始「从同学处收购」——用的理由还是「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这两步之间,她从「供卡人」变成了「收卡人」,从被害人式的角色变成了组织者。而涉及金额是 21 名被害人、207 万余元。给在校学生的四条硬提示(检察官在原文里逐条点出):银行卡不能出租和转借;帮朋友制作程序、封装软件可能构成共犯或帮信罪;不要以为「我只是帮忙传个话」就没责任;收卡比卖卡的危害更大。同学、室友、老乡的请求,从来不是免责理由——你签的是自己的名字,走的也是自己的账户。

最高检·检察日报《当心!这些行为可能触犯「帮信罪」》(2022-05-14)

收贩微信号 收贩带密码和绑定手机的微信号,造成损失 50 余万 违法所得 7 万余元

兄妹俩利用 QQ 等社交软件收贩大量含登录密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的微信账号,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哥哥负责在多个「代理群」「商家群」转发号码信息、统计结算。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间,马某甲伙同马某乙(马某甲妹妹)利用QQ等社交软件收贩大量含登录密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的微信账号,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马某甲负责使用多个「客服」QQ号码,在多个「代理群」「商家群」内转发、反馈微信号码信息,并统计结算号码数量,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50余万元。

诉讼过程

马某甲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马某乙案发时系未成年,另作处理。

典型意义

「收微信号」是很多人完全没意识到的一种犯罪。 微信账号有实名认证、绑定手机和支付功能,一个能正常登录的微信号,在黑灰产市场就是「一个可用的受害人身份 + 一条支付通道」。本案的「明知」体现在业务细节里:收的是含登录密码、绑定手机号的账号(正常买卖不需要这些),通过「代理群」「商家群」流转(这是黑灰产的行话体系),还按号码数量统计结算。判一年有期徒刑,造成被害人损失 50 余万元。两条最实用的提示:不要出租、出售自己的社交账号;更不要去做「收号」的中间商——后者是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的关键一步。

最高检·检察日报《当心!这些行为可能触犯「帮信罪」》(2022-05-14)

解封账号 成立「工作室」专做微信解封,解封 3315 个诈骗号,涉 300 多起诈骗案 解封 3315 个诈骗微信 + 涉 300 多起诈骗案

在校期间就靠「自助解封」兼职赚钱,后成立工作室专门做微信解封,用「预加好友」和「人脸解封」两种方式为诈骗嫌疑人解封账号,还招募多名在校大学生甚至高中生参与。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张某系一对情侣,案发时均为在校大学生,原本应于2020年毕业,其中张某即将成为一名教师。高某在校期间即通过微信「自助解封」功能帮他人解封账号兼职赚钱;2019年11月成立「super工作室」,专门从事微信账号解封业务;其后伙同女友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指使工作室成员,以「预加好友」和「人脸解封」两种方式,多次为微信名为「哈啰小姐」「李雅」「海阔天空」等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微信账户解封帮助;随着业务扩大,还招募多名在校大学生甚至高中生参与解封,在员工告知所解封账号涉嫌诈骗的情况下仍未收手,逐渐成为「专业解手」。截至案发,该工作室共解封3315个诈骗微信账号,这些微信号涉及诈骗案件300多起,其中已立案的12起诈骗案中,被害人受骗总金额达96万余元。据高某交代:操作时系统曾提示该微信号涉嫌诈骗,虽心存顾虑仍完成解封并收到「第一桶金」;不久后其用于收款的银行卡因涉嫌诈骗被查封,他意识到解封行为可能涉嫌违法,但抱侥幸心理继续从事。

诉讼过程

2020年8月27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共同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这是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也是「兼职」型帮信罪最经典的样本。 它把「明知」的形成过程完整记录了下来,值得逐句读:操作时系统提示该微信号涉嫌诈骗;收款银行卡因涉嫌诈骗被查封——这两个节点的每一个,都是法律上「明知」的确认时刻。高某两个节点之后仍然继续,于是从「兼职」变成「专业解手」。本案还有一个细节格外刺眼:两名被告人是在校大学生,其中张某即将成为教师,他们还招募了多名在校大学生甚至高中生参与——把同学拉进来,是从「参与者」变成「组织者」的分水岭。3315 个解封账号、300 多起诈骗案件、已立案的 12 起造成 96 万余元损失,这些数字说明所谓「只是解个号」的帮助,在链条上的作用有多大。

浙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澎湃新闻/环球网,2020-08-27)

内鬼借客户卡 银行支行副行长以「办贷款、做流水」为名借客户卡跑分,涉 118 名被害人 涉案近千万 + 118 名被害人

副行长与贷款业务员合谋,以「走流水、收欠款、提高信贷额度」为由,向 3 名客户借用银行卡和商户收款码,还让客户开对公账户、领取 U 盾和 POS 机并以「测试账户」为由留下设备。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陆明(化名)系湖北某市一家银行支行副行长,手握客户资源;魏金(化名)系从事住房转贷业务的贷款业务员。2022年,赌博群中一名「群友」添加魏金,询问其有无银行卡和人脉资源,并劝其用银行卡过账赚钱、提供商户收款码。魏金起初拒绝,后想到此前饭局上认识的「陆行长」。2022年夏天,陆明提及银行存款任务,魏金称认识洗钱团队可刷大量「流水」提升业绩并承诺「好处」,只需陆明提供客户银行账号、密码、U盾、商户收款码;陆明认为账户非己所有、风险不大,遂同意「合作」。陆明以「走流水、收欠款」「提高信贷额度、顺利办下贷款」为由,向客户王先生、周先生、李先生3人「借用」银行卡和商户收款二维码,3人因对方副行长身份而同意。二人进一步以「刷流水提高贷款额度」为由,让王先生在陆明任职银行开设公司对公账户、领取U盾和POS机,并以「测试账户」为由留下设备;2023年2月4日晚,魏金按上线指示将设备放置约定处由对方取走。资金流转规模为:周先生个人银行卡汇入83万余元;王先生个人银行卡收取45.6万余元;王先生对公账户在2023年2月7日至12日收到多张一级涉诈账户转入资金共计900余万元;魏金还提供「发小」、妻子等银行卡「跑分」,3张卡共收到电诈资金298万余元,并将部分用于为上线购买虚拟货币、私自将剩余近百万元转至自己掌控的银行卡用于个人消费。2023年2月11日,武汉市民姚女士报警称陷入「刷单返利」骗局、被骗59万余元,公安机关锁定收款账户并赴取现地取证;同年3月,陆明、魏金被抓获。

诉讼过程

2023年6月案件移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原仅指控提供一个对公账户。承办检察官通过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新增20余张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20余份言词证据及恢复的电脑手机数据,最终认定涉案银行卡由1张增至5张,被害人由1名增至118名,涉及金额近千万,资金流转路径百余条,并追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针对陆明利用银行从业人员履职便利犯罪,提出从业禁止量刑建议。2024年6月3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魏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58340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并按比例发还电信诈骗被害人;陆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银行业。二人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最值得警惕的是「借客户账户的人正是银行的人」:银行副行长以「办贷款需要走流水」「收欠款」为由向客户借卡借码,客户因为对方身份而同意——这个场景在企业主、个体户身上极易重演。三层提示:第一,任何以「做流水、提高额度、办贷款」为名的借卡要求,都是找你要资金通道,正常放贷从不要求你交出 U 盾、密码或 POS 机;第二,本案明确了「账户不是我的、风险不大」是错觉——用自己的话说是「账户非己所有」,但账户被用于接收涉诈资金,提供人就是帮助犯;第三,罪名会随情节升级:魏金因为私自将近百万元转走个人消费,除帮信罪外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并罚五年三个月;陆明则被宣告三年从业禁止——这是针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的一项专门处理。

湖北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武汉检察/环球网,2024-10-21)

小额返利 用自己和家人的支付宝给刷单骗局发小额返利,每天接单 400 起 获利 1400 元

受诈骗团伙指使,和弟弟一起使用两人名下支付宝账户、并借用父亲和妹妹的账户,在刷单返利骗局中给被害人发小额返利,每天接单约 400 起,共获利 1400 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受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指使,2026 年 4 月 9 日至 15 日期间,麦某怀伙同弟弟麦某一同使用两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并借用其父亲和妹妹的支付宝账户,在刷单返利骗局中给予被害人小额返利,进而帮助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每天接单 400 起左右,共计获利 1400 元人民币。

诉讼过程

麦某怀因向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2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

典型意义

本条是「不明知」里最隐蔽的一种:你以为自己在帮人发红包。 刷单骗局的第一步就是「给甜头」——被害人先垫钱、骗子先返几笔小额佣金建立信任,麦某怀做的就是这些「小额返利」。他的角色看起来完全不像犯罪:不拉人、不收钱、只发钱,获利仅 1400 元。但法律上他是诈骗链条上的「信任建立者」,帮助行为明确。请注意本案的三层后果:行政拘留 5 日 + 罚款 1000 元 + 2 年联合惩戒(限制银行账户非柜面出金、限制支付账户、限制电话卡和互联网账号)——这是行政处罚而非刑事,但因为「每天接单 400 起」正是这类「兼职」的真实工作量。另外要特别注意「借用父亲和妹妹的账户」这句:出借账户的家人同样会进入惩戒范围。 这条案例的重点在「借家人的账户」这个动作。 麦某怀不只用了自己的支付宝,还借了弟弟、父亲、妹妹的,一共 4 个账户轮换——这种「多账户轮换」在办案机关眼里恰恰是规避监管的典型特征,而不是「帮忙」。 另外值得注意:本案走的是行政处罚(行政拘留 5 日 + 罚款 1000 元),说明同一个罪名里,情节轻的走行政处罚、情节重的才走刑事追责,分界线就是行为次数、涉案金额和主观明知程度。

公安部公布依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五(新华网,2026-06-18)

打粉引流 冒充证券博主助理在评论区「蹲点」引流,致一人被骗 700 余万 致被害人被骗 700 余万元

在证券投资类博主评论区筛选目标股民,换上「老师助理」「客服」马甲主动搭话,引导对方加指定联系方式、下载特定 APP,把「客源」交给上线诈骗团伙。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纠集高某等人,冒充证券博主助理,以分享「投资理财内部资料」为诱饵,在社交平台筛选目标股民。一旦有人上钩,便诱导其添加指定联系方式,使其成为上线诈骗团伙的「猎物」,为后续电信网络诈骗精准提供「客源」。具体分工为:陈某负责对接上线「接单」,提供场地和作案用手机,负责培训话术、对接领取报酬等;高某等人使用购买的社交平台账号,换上「老师助理」「客服」等马甲,专门在证券投资类博主评论区「蹲点」筛选目标;锁定后主动搭话,将网友逐步引入上线指定的平台服务号,再引导受害者下载特定App。2025年3月,受被告人陈某引导,被害人刘某被虚假投资网站诈骗投资款700余万元。

诉讼过程

2026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为,陈某与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把虚假投资理财类电诈的两步讲得很清楚:先「打粉引流」,再「精准收割」——在社交平台冒充助理、客服,用「免费牛股」「内部研报」话术把股民引进私密群或 APP;群内「导师」再发虚假盈利截图营造稳赚不赔的假象。本案两人负责的正是「前端帮凶」环节。这类「引流」工作对求职者极具迷惑性:招聘时说的是「社群运营」「客户筛选」「话术客服」,实际内容是在股评区给陌生人搭话、把有投资意愿的人骗进诈骗窝点。一个可操作的识别方法是看「报酬结算方式」——本案按「引流成功的人数」结算、不是按销售业绩结算,因为对方买的不是你的能力,是你的通讯渠道。

湖北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法治日报,2026-09-09)

出借支付账户 出借微信、支付宝账户帮转涉诈资金,被 3 年联合惩戒 涉诈资金 5.69 万 / 13.58 万

一人把实名微信账户提供给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 5.69 万元、获利 4000 元;另一人把实名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 13.58 万元、获利 6000 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仇某将本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提供给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 56900 元,从中获利 4000 元;高某将本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 135842 元,从中获利 6000 元。两人均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 年惩戒期内限制其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电话卡及用该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并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示。

诉讼过程

仇某、高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典型意义

很多人以为「银行卡不能借,但微信、支付宝借一下应该问题不大」——本案说明支付账户和银行卡在法律上完全等同,都属于帮信罪里的「支付结算帮助」。仇某获利 4000 元、高某获利 6000 元,代价是 3 年联合惩戒。惩戒的具体内容值得逐条看一遍,它的影响远超一般人的想象:金融方面限制银行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等于不能用手机银行、网银转账)、限制支付账户;电信方面限制名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信用方面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公示。这三条叠加,等于三年内正常的生活、经营、收款都会受到实质影响。 关键点:这里用的是「实名认证」的账户。 微信、支付宝都实名绑定了身份,提供账户等于把自己的身份借给犯罪。本案两人的获利只有 4000 元、6000 元,转移的涉诈资金却是 5.69 万和 13.58 万——量刑看的是资金规模,不是你拿到的那点「佣金」。

公安部公布依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二(新华网,2026-06-18)

帮忙提现 借卡收 5 万涉诈资金再帮忙提现,判拘役四个月 涉诈资金 5 万元

把本人名下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分子接收涉诈资金 49985 元,随后帮助对方提现 49700 元并获利,明知收到的是涉诈资金仍帮助取现并送交团伙成员。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何某将本人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分子接收涉诈资金 49985 元,随后帮助诈骗分子提现 49700 元并从中获利。经公安机关调查,其在明知收取到的是涉诈资金的情况下,仍帮助取现并送给犯罪团伙成员。

诉讼过程

何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时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典型意义

本案的金额很小——一张卡、收 5 万元、提现 4.97 万元,但完整呈现了「两卡」犯罪的标准情节:提供账户(接收)+帮助提现(转移)+送交团伙成员(交付)。这里有个重要的量刑知识点:「取现」这个动作会让行为更严重,因为取现意味着你不仅提供了通道,还实际参与了资金流转与交付,可能从帮信罪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靠拢(本案因情节较轻、定性为帮信罪,判拘役四个月)。对普通人的提示非常直接:银行卡只要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无论你赚了多少,案件都会找上门;而「帮忙取一下钱」是把「提供卡」升级成「参与转移」的关键一步。 还要算上判决之外的代价。 何某同时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 年惩戒期内,限制其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名下电话卡以及用该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功能;信用方面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只判了拘役四个月」是错觉——接下来三年,你的转账和手机号都会被限制。

公安部公布依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新华网,2026-06-18)

拉群引流 把被害人拉进「投资理财群」赚 4 至 6 元一个群,7 人全部被抓 获利 4 万余元

7 人为非法获利,把被害人拉入介绍跨境电商项目的投资理财微信群,帮助境外诈骗分子与被害人建立联系;每建一个群获利 4 至 6 元,共计获利 4 万余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陈某、李某、赵某等7人为非法获利,将邵某拉入介绍跨境电商项目的投资理财微信群中,帮助境外诈骗分子与邵某建立联系,最终造成邵某被骗。经查,陈某等7人每组建一个群聊即可获利4至6元,共计获利4万余元。陈某等7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

诉讼过程

陈某等7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信用方面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典型意义

本案有两个关键信息。第一,「拉人进群」这个动作可能不止是帮信罪:本案陈某等 7 人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为当你知道对方在做诈骗、还主动把被害人送进去,行为性质可能从「提供帮助」升级为「诈骗共犯」,两者刑期差距极大。第二,报酬低到「每建一个群 4 至 6 元」依然构成犯罪:7 人合计获利 4 万余元,但造成被害人被诈骗的后果已经发生。以「拉人进群」「建群返利」为业的兼职,是现在社交平台上最常见的招募形式之一——只要群是给诈骗团伙建的「客源池」,你就是链条的一环。

公安部公布依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四(新华网,2026-06-18)

刷脸验证 17 岁学生供卡还提供人脸验证,交易 67 万余元 交易金额 67 万余元

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及手机银行 APP 帮助收款、转账,并为诈骗团伙提供人脸验证、支付结算等服务,交易金额达 67 万余元,获利 4900 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庞某云(17 岁,江苏省扬州市某高校学生)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持有的银行卡及手机银行 APP 帮助收款、转账,为诈骗团伙提供人脸验证、支付结算等服务。交易金额达 67 万余元,庞某云从中获利 4900 元。

诉讼过程

庞某云等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学生供卡」中最危险的一种升级形态:不只是把卡借出去,还提供人脸验证。原因是银行卡和手机银行现在有实人认证,转大额资金时系统会要求人脸识别——诈骗团伙自己没法通过,就必须让卡主「配合刷脸」。这个动作在法律上意义重大:它意味着你不仅明知资金可疑,还亲手为资金流转扫清了最后一道障碍。本案交易金额 67 万余元、获利仅 4900 元,法院对这类行为普遍从重评价。给在校学生的一句话:任何要求你「配合刷一下脸」的请求,都不是帮忙,是让你成为操作人。 本案的加重情节是「人脸验证」。 银行卡可以出借后不管,但人脸验证必须本人实时配合——一旦你为转账刷了脸,就从「提供账户」变成了「参与转移资金」,主观明知的认定几乎无从辩驳。庞某云只有 17 岁,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成年」不是免罪牌,只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网信普法·5起帮信罪典型案例·案例三(澎湃政务,2024-11-22)

发诈骗短信 组织中学生一起群发诈骗短信,佣金 20 至 150 元一次 共获利 3779 元

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加入「发送诈骗短信」群组,按群主提供的信息向他人发送诈骗短信;为多拿佣金还组织当地多名中学生一起发送,每次完成后把录屏和收款码发给群主领佣金。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董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加入一个组织发送诈骗短信的群组,并根据群主提供的信息向他人发送诈骗短信。为了获取更多佣金,他还组织本地多名中学生参与发送诈骗短信的活动。每次发送完成后,董某等人将操作过程的录屏及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群主,从而获得 20—150 元不等的佣金。董某及其组织的学生们共计获利 3779 元。

诉讼过程

董某及其他涉嫌违法的学生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学生发短信兼职」的样本,也是帮信罪中最基础的「广告推广」形态。几个细节把它和普通兼职区分得很清楚: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接单、按群主给的信息群发短信、要用录屏证明发完了、单次佣金 20 至 150 元。这些特征叠加,说明对方要的不是你的劳动,而是用你的手机号和社交关系去发他不能自己发的内容。本案的后果是行政处罚,因为获利极低、情节轻微;但请注意「组织当地多名中学生一起发送」这个加重动作——把同学拉进来,会让你的角色从「执行者」变成「组织者」,一旦规模扩大、金额提高,就进入刑事追诉范围。 这条案例里最危险的角色不是董某,而是被组织进来的那些中学生。 「群主提供短信内容、自己只负责发、发完录屏领佣金」——这看起来像一份能日结的兼职,实际上是在为诈骗团伙完成发送环节。本案中董某及涉事学生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如果短信造成实际损失、数量再大一些,就会直接进入刑事程序。给家长的提示很具体:孩子境外聊天软件里的「发短信赚钱群」,就是这条链的入口。

网信普法·5起帮信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澎湃政务,2024-11-22)

粉丝群骗局 用明星粉丝群搞「充值返利」,还组织学生转移赃款 23.9 万 涉案 9.85 万 + 转移赃款 23.9 万

利用 QQ 明星粉丝群,谎称「明星福利活动」以「充值返利」为诱饵实施诈骗,共实施 9 起诈骗案、涉案 98500 元;此外还组织在校学生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案赃款 23.9 万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伊某翔组织刘某奇(某技工学校学生)、曹某坤(某职业学院学生)等人,利用QQ明星粉丝群,谎称「明星福利活动」、以「充值返利」为诱饵实施诈骗;此外还组织在校学生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案赃款。共实施9起诈骗案,涉案资金98500元,非法获利40400元;转移涉案赃款23.9万元,非法获利20273元。

诉讼过程

伊某翔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余涉案学生被公安机关采取惩戒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两代「学生套路」的合流:前端用「明星粉丝群 + 充值返利」骗同龄人,后端组织同学帮忙转移赃款。要特别区分后面这一段的性质——「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案赃款」如果达到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的程度,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帮信罪),刑罚更重。本案组织中既有被判有期徒刑的主犯,也有被采取惩戒措施的学生,说明同一个团伙里不同角色的法律后果差异很大,而决定差异的关键是你的位置和明知程度,不是「大家都参与了」。粉丝群里的「福利活动」「充值返利」是典型的追星骗局,组织者本人往往也是学生,但组织行为已经把它变成了犯罪。

网信普法·5起帮信罪典型案例·案例二(澎湃政务,2024-11-22)

出租两卡 19 岁学生出租银行卡和电话卡,流水 32 万判拘役三个月 流水 32.26 万元

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给诈骗分子使用,出租的银行卡涉电信诈骗犯罪流水共计 32.26 万元。

基本案情

王某某(19 岁,北京某职业学院学生)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租给诈骗分子使用。王某某出租的银行卡涉电信诈骗犯罪流水共计人民币 32.26 万元。

诉讼过程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词是「出租」而不是「出售」——很多人以为只有卖卡才犯法,其实出租同样构成帮信罪,而且「租」通常意味着卡会在对方手里停留较长时间、经手更多笔资金,危害更大(本案流水 32.26 万元,远超 20 万元的入罪标准)。量刑上拘役三个月缓三个月属于较轻的一档,但刑事记录是实在的。这类案件最值得传播的一点是「明知」的认定标准:本案法院认定的是「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需要你确知对方在骗谁、骗了多少,只要你意识到存在这种可能仍然出租,就构成明知。 请注意「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里的「可能」二字。 法律并不要求你确切知道对方是诈骗团伙,更不要求你知道骗了谁——只要认识到「大概率是在干违法的事」仍然提供帮助,就足以构罪。 王某某最终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看起来不重,但那是一条犯罪记录。

网信普法·5起帮信罪典型案例·案例五(澎湃政务,2024-11-22)

对公账户 提供公司对公账户过账,流水 1.01 亿,判二年八个月 流水 1.01 亿元 + 二年八个月

明知他人用账户转移犯罪资金,仍提供本人名下或代办的公司对公账户全套资料及手机卡,账户流水超亿元、含电诈赃款近 80 万。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韩某、廖某明知他人利用账户转移犯罪资金,分别提供名下或代办的公司对公账户全套资料及手机卡,为他人转账提供帮助。经查,韩某涉案账户流水1.01亿余元,含电诈赃款79.9万余元;廖某涉案账户流水1968万余元,含电诈赃款56.9万余元。案发后,韩某退赔6.9万元,廖某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

诉讼过程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退还款项返还被害人、冻结存款依法处理。宣判后韩某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公账户」是当前帮信罪里最重的一档,本案把原因讲得很清楚:法院指出对公账户因「资金额度大、隐蔽性强」,已成为电诈团伙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与个人银行卡相比,对公账户有更高的转账限额、更少的可疑交易拦截,所以在黑灰产市场上价格更高——也正因如此,量刑明显更重(本案韩某二年八个月实刑)。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点:「代办的公司」也算——韩某、廖某提供的不全是自己公司的账户,还有代办来的公司资料。凡是「办执照、开对公户、交U盾和密码」这条链路,从注册到交付每一环都是帮助行为。

河南济源市人民法院(济源中院「月读案例」发布,2026-03-02)

校园收卡 技校学生 300 元收同学的手机卡,59 张转卖赚 3.3 万判缓刑 违法所得 3.3 万元

在校学生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上线,以每张 300—700 元从多名同学处收购实名手机卡 59 余张,再以 700—850 元转卖,用虚拟货币结算。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侯某某(某技工学校学生)通过聊天软件与上线联系,以300元—700元/张的价格,从多名在校学生处收购实名移动手机卡59余张,再以700元—850元/张的价格转卖上线用于网络犯罪,通过虚拟货币结算,违法所得33066.62元。案发后,侯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

诉讼过程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33066.62元予以追缴。宣判后侯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警示对象是「校园里的中间人」:侯某某不是卖自己的卡,而是去收同学的卡再转卖,赚的是「信息差」和「组织能力」的差价——法院对这种「批量收贩手机卡」的行为明确按帮信罪处理。给在校学生的三点提示:第一,「收卡」比「卖卡」更重,因为你的行为支持了上游犯罪的工具供给;第二,用虚拟货币结算不等于查不到,本案违法所得被逐笔追缴;第三,虽然在校学生身份带来了缓刑和法庭教育,但刑事记录依然存在,就业、考公、入伍都会受影响。凡是同学群里出现「高价收实名手机卡、微信号」的消息,本身就是犯罪招募。

河南济源市人民法院(济源中院「月读案例」发布,2026-03-02)

卖本人卡 卖自己的 3 张银行卡,约定月费 2000 元实际赚 3000 元,判八个月 获利 3000 元

办理并出售本人 3 张银行卡及配套网银、U盾、手机卡,约定每张月费 2000 元;多名被害人共 38 万余元诈骗资金流入其账户。

基本案情

2021 年 4 月底,被告人谭某办理并出售本人 3 张银行卡及配套网银、U 盾、手机卡,手机卡,约定每张月费 2000 元,实际获利 3000 元。经查,多名被害人共计 38.58 万余元诈骗资金流入其相关账户,谭某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分别产生支付结算金额 95.3 万余元、153.9 万余元。

诉讼过程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谭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这是「最朴素」的帮信形态:不参与任何骗局,只是把自己的银行卡加网银、U盾、手机卡一起卖掉。请特别注意本案揭示的「银行卡在犯罪链条里的位置」:法院认定谭某的账户既直接接收诈骗资金,又接收对公账户转出的资金,成为电诈资金流转的关键通道——也就是说,你的卡可能处在「一级卡」(直接收被害人钱)或「二级卡」(接一级卡转来的钱)两个位置上,两个位置都要担责。量刑看的是支付结算金额(本案 95.3 万 + 153.9 万),不是你的获利(3000 元)。「约定月费 2000 元」这种「租卡」话术,本质是把卡长期交给对方使用,风险远大于一次性卖出。 「每张卡每月 2000 元」这种报价本身就是最直接的明知证据。 一张银行卡正常使用,怎么可能产生 2000 元一月的收益?法院认定明知,靠的正是这种「价格明显异常」。谭某实际只拿到 3000 元,名下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却达到 249 万余元——获利与流水的巨大落差,是帮信类案件最常见的特征,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

河南济源市人民法院(济源中院「月读案例」发布,2026-03-02)

跨境卖卡 在缅甸把 8 套他人银行卡卖给赌博团伙,两罪并罚判一年 流水 514 万元

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及 U 盾 8 套,在缅甸赌博期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将 8 套卡出售用于网络赌博资金结算,流水 514 万。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6 年,被告人原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及 U 盾 8 套。2021 年 9 月,其在缅甸赌博期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该 8 套银行卡出售用于网络赌博资金结算。经查,涉案银行卡流水共计 514.6 万余元,含被害人被骗资金 390.6 万元。

诉讼过程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原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原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有两个可复制的知识点。第一,「持有」别人这么多卡本身就是犯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案先因此判拘役三个月;把卡卖出去提供结算帮助,又构成帮信罪,两罪并罚。第二,境外不是避风港:在缅甸赌博期间卖卡,法院仍按我国刑法追究,且被害人被骗资金 390.6 万元直接计入。案件还提示了一个现实链条——赌博、电诈团伙常常在境外收购境内银行卡,而「去缅甸打工」「去境外做博彩客服」的招募信息背后往往就是这类需求;一旦参与,回来面对的是数罪并罚。

河南济源市人民法院(济源中院「月读案例」发布,2026-03-02)

话务引流 被停机、收到涉诈提醒后仍继续拨打,90 通电话换来缓刑 获利 1050 元

按上线指使用两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做引流,通话异常被停机并收到通信公司涉违法犯罪提醒后,完成实名认证仍继续拨打,累计 90 余通、获利 1050 元,致被害人被骗 21 万余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张某按上线指使,用两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做引流,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通讯支持。其通话异常被停机并收到通信公司涉违法犯罪提醒后,完成实名认证仍继续拨打,累计拨打90余通、获利1050元,致被害人岑某被诈骗21万余元。案发后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两部手机被扣押。

诉讼过程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050元发还被害人,没收扣押的两部手机上缴国库。宣判后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把「明知」的形成过程完整记录了下来,是一条极清晰的证据链:你的电话卡因为「通话异常」被运营商停机并收到了「涉嫌违法犯罪」的提醒——这就是法律上「明知」的时点。张某在收到提醒后完成实名认证仍然继续拨打,从此再也不能说「我不知道对方在干什么」。济源中院也把本案作为「前端话务引流型帮信」的样本,明确了它与诈骗罪的界限:张某未参与诈骗核心环节、与上游无通谋,因此定帮信罪而不是诈骗共犯——但缓刑不等于没事,两部手机被没收、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刑事记录留存。所有做「电话客服」「推广引流」兼职的人要记住:运营商给你发的风险提示,就是法律给你的最后一道警告。

河南济源市人民法院(济源中院「月读案例」发布,2026-03-02)

介绍供卡 介绍别人提供银行卡过账,抽成 5000 元判一年三个月 一年三个月 / 一年四个月

介绍他人为滞留缅北人员提供银行卡账户过账使用,两张卡进出账 90 余万元;另一被告人经介绍也提供银行卡 2 张,进出账 200 余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介绍徐某、柳某(另案处理)为他人(滞留缅北人员)提供2张银行卡账户过账使用。该2张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共计进账出账90余万元,李某获违法所得约5千元,徐某、柳某亦获得相应费用。被告人任某经徐某介绍也提供银行卡过账,并将其2张银行卡、手机等交给他人使用。任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计进账出账200余万元,任某获违法所得约2.7万元。

诉讼过程

河南省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最有价值的一点是:「介绍人」和「供卡人」都构成帮信罪,而且介绍人并不比供卡人轻。李某自己没有提供任何一张卡,只是「介绍徐某、柳某去提供银行卡过账」,赚了约 5000 元,判一年三个月;任某提供自己的卡赚 2.7 万元,判一年四个月——两人的刑期几乎相同。这直接打破一种侥幸:「我只是牵个线、没碰钱」。同时注意「滞留缅北人员」这个身份标识:对方是境外诈骗窝点人员,本身就是「明知」的重要依据。凡是被人请托「帮忙找个卡」「帮忙联系有卡的人」,都属于帮信罪的实行行为。

河南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2025-09-08)

工作室吸粉 开工作室雇十余人「吸粉」,用色诱话术加好友交单,三人获刑 获利 4.9 万余元

在伊川县开设工作室,为上家提供 QQ 号、微信号「吸收好友」,招募十余名员工用交友软件大量添加好友、以言语色诱诱导对方添加上家账号后交单获利。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田某、张某在伊川县开设工作室,在网络上按照要求为上家提供QQ号、微信号吸收好友(「吸粉」),并利用这些账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石某负责网络接单、技术培训等;田某负责出资、购置电脑手机、招募员工等;张某负责日常管理、财务等。三人先后招募十余名员工,通过网络交友软件大量添加好友,以言语色诱等方式诱导对方添加上家提供的QQ号、微信号后交单获利,共计49616.66元。

诉讼过程

河南省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把引流转成流水线」的典型:三个人分别负责接单和技术培训、出资购置设备和招人、日常管理和财务,再雇十余名员工做「加好友」的体力活——这正是黑灰产中的「地推/话务外包」。从法律上看,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每个岗位都只是链条上的一小段,但整体构成帮信罪:负责财务的、负责买电脑的、负责招人的,全部被追究。对求职者的现实提醒是: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合法,看它招你做什么——「用交友软件大量添加好友并按添加数量结算报酬」这类岗位,工作内容本身就是为诈骗引流,入职即入罪。本案三名组织者分别判一年二个月、一年、一年,都是实刑。

河南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2025-09-08)

打电话引流 在多个宾馆开房打电话「引流」,引来的被害人被骗 87 万 涉案被骗 87 万余元

为上游犯罪分子打电话引流,诱骗他人添加上游为网络好友,按添加数量收取费用;在洛阳市多处宾馆使用新办电话卡实施,涉案被骗金额约 87 万余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经网络上他人联系介绍后,与王某等人为获得费用为上游犯罪分子打电话「引流」,诱骗他人添加上游为网络好友,按添加数量获得上游发放的费用。韩某主要负责通过网络软件联系上游获取任务、教人操作;王某主要负责买手机、找人操作等。韩某、王某等人在洛阳市多处宾馆使用新办理的电话卡实施上述行为,各获得费用约5000余元。据公安机关侦查,目前涉及被引流人员报案被电信诈骗金额约87余万元。

诉讼过程

河南省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两个细节极其典型。第一,「在宾馆开房打电话」本身就是风险信号:正常的电话客服不会租宾馆房间、用一批新办的电话卡、按「添加了多少人」结算报酬——这些特征放在一起,任何一个理性人都能判断出是在给诈骗引流,法院据此认定「明知」。第二,量刑与你的获利无关,与被害人的损失有关:两人各赚 5000 余元,但引流导致的被骗金额达 87 万余元,最终各判一年三个月以上实刑。对找工作的人来说,这个案例给出了一个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报酬按「加了多少人」「打了多少通」计算、而不是按「做成了什么业务」计算,那么他买的不是你的劳动,是你的通讯渠道本身。

河南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2025-09-08)

手机口借卡 提供手机卡做「手机口」,两人各判一年 涉案被骗 46 万余元

为获取费用给他人提供手机卡、为上游实施「手机口」活动(利用手机、网络 APP 实现通话连接),后经介绍另一人也加入,涉案被骗金额约 46 万余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经他人介绍为获得费用,给他人提供手机卡、为上游犯罪分子实施「手机口」活动(利用手机、网络APP等实现通话连接)。后被告人秦某经刘某介绍为获得费用一同实施「手机口」活动,由上游发放费用。秦某、刘某二人在2024年5月下旬至8月下旬期间以上述方式获利。据公安机关侦查,目前涉及报案被电信诈骗金额约46万余元。秦某获得费用约2万元,刘某获得费用约1.2万元。

诉讼过程

河南省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手机口」的技术原理值得普通人看懂:两部手机,一部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拨打境内被害人电话,把两路声音连起来——被害人看到的来电显示是国内号码,于是放下警惕。本案两人只是提供手机卡并参与连线,各获 1.2 万至 2 万元,各判一年。这解释了一个常见的辩解误区:「我又没打电话骗人,只是提供了卡」——法律上,「手机口」属于帮信罪明确列举的通讯传输支持,提供设备、提供卡、参与连线都在其中。本案还体现了一个链条特征:刘某先做,再介绍秦某一起做——介绍他人加入同样构成犯罪,而且介绍的次数、人数会成为量刑情节。

河南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2025-09-08)

借贷款名义交账户 以「贷款」为名交出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 盾和密码,判六个月 涉案 33.5 万余元

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贷款为名把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对公账户、U 盾及账户密码一并交给对方,账户涉 6 起电诈案。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贷款」为名,将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对公账户、U盾及账户密码一并提供给「黄某某」。U盾及账户密码一并提供给「黄某某」。上述账户被用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经公安机关查证:该对公账户涉及6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335880元,账户内单笔资金流水高达581344元。

诉讼过程

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常见的「对公账户被骗走」路径,也是企业主最容易踩的坑:「办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 盾和密码」是一个经典话术。法院的认定要点写得很直白:杨某某虽辩称「不知情」,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理应知晓对公账户的用途,且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把账户、U 盾、密码全套交出,符合「明知或应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请特别注意「全套交出」这四个字——正常情况下银行从来不会要求你把 U 盾和密码交给第三方,贷款中介更不会。本案刑期只有六个月,属于后果相对轻的一档,但只要账户涉诈,企业主的征信、公司账户、后续经营都会受到实质影响。

河北定兴县人民法院(2025-08-05)

收卡抽成 收 10 张银行卡抽成千分之六,流水 1720 万只赚 2000 元 一年三个月

与上线商定收取他人银行卡、电话卡、U盾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按每 1 万元抽成 6 元获利;下线提供银行卡时还被要求配合「刷脸」。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董某平(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与董某平商定:由周某向被告人蒋某妹及刘某治、罗某勇、邓某强、罗某灿(均已判刑)等人收取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等,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周某按其收取的银行卡每1万元抽成6元计算获利;蒋某妹等人各按每1万元抽成10元计算获利。2020年11月27日,蒋某妹按照周某安排,到沙县某大酒店一客房内,将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配套电话卡、U盾,提供给董某平、提供给董某平、周某等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提供刷脸服务。经统计,蒋某妹两张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3632992元;周某收取的10张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累计17201320.36元,上述流水中包含被害人杜某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实际获利:周某2000余元,蒋某妹1000余元。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收取他人银行卡10张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单向流入资金累计17201320.36元,情节严重;蒋某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2张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单向流入资金累计3632992元,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蒋某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把「抽成」这种「卡商」模式讲得很透:周某自己不卖卡,只是向别人收卡再提供给上线,按万分之六抽成,10 张卡流入 1720 万元,自己只赚 2000 余元,判了一年三个月。两个细节最值得记住:一是「提供刷脸服务」——现在银行卡有实人认证,卖卡的人往往还要被叫去现场刷脸,这个动作会让你从「出借账户」升级为「实际参与资金转移」;二是量刑看的是流入金额(1720 万、363 万)而不是你的获利(2000 元、1000 元),非法获利只影响从轻幅度。很多人算的是「抽成能赚多少」,法院算的是「你的账户过账多少」。

福建三明沙县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2023-03-02)

租卡转租 4000 元一套收卡、6000 元租给境外博彩,赚 100 万判二年四个月 获利 100 万元

明知他人用银行卡转移赌博资金,仍以每套卡每月 4000 元收租、以 6000 元转租给境外博彩人员;下线四人明知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仍出租自己的卡。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罗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赌博资金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每套银行卡(银行卡、U盾、电话卡)每月4000元向张某(另案处理)收租,并以每套银行卡每月6000元租赁给菲律宾从事博彩业的人员,用于违法资金转移并从中获利。张某以每套银行卡每月800元至1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汪某汉、汪某赟、朱某、徐某处租借银行卡;该四人明知出借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出租。另查明,罗某在转售银行卡期间获取违法所得100万元;汪某汉、汪某赟、朱某、徐某出售名下银行卡获取违法所得合计28000元。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收购、转租或出售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汪某汉、汪某赟、朱某、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条完整的「租卡产业链」:最底层的四个人以每月 800—1000 元出租自己的卡,中间人张某转手,罗某以 4000 元收、6000 元租给境外博彩人员,赚了 100 万元。四个层次全部被判刑,其中罗某获刑二年四个月、罚金 20 万元。这解释了一个常见疑问:「我只是把自己的卡租出去,别人怎么用我不知道」——法院认定的是「明知出借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只需要知道「可能」,不需要知道具体被谁用、用来骗了谁。另一个数字对比很有冲击力:最底层每人只赚几千元,却同样留下刑事记录;而链条每上一级,刑期和罚金成倍上升。

福建三明沙县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2022-04-01)

卖卡套件 卖 3 套卡盾赚 1565 元,卡里流入 269 万判七个月缓一年 获利 1565 元

办理三张银行卡及配套电话卡、U盾,以每套 500 元出售给上线,用于接收、转移网络犯罪所得,其中含两名刷单诈骗被害人被骗的部分赃款。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办理三张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以每套卡、以每套卡、盾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伟哥」(另案处理),用于接收、转移网络犯罪所得,共非法获利1565元。经统计,雷某出售的涉案银行卡共转入网络犯罪赃款2693833.87元、共转出网络犯罪赃款2637023.52元。经查,上述转移的赃款中含有被害人林某、陈某被他人以「网络兼职刷单」为由骗取的部分赃款。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银行卡及配套电话卡、U盾共3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2693833.8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家庭特殊情况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这是最「小」的一类帮信案,也是最容易被当成「兼职」的一类:三套卡、赚 1565 元、判七个月缓一年。请特别注意缓刑的性质——缓刑是刑罚执行方式,不是无罪:刑事犯罪记录会一直存在,还会被纳入惩戒名单、限制银行卡和电话卡业务。本案的入罪逻辑是「支付结算帮助金额 269 万余元,情节严重」:卖卡的人算的是 500 元一套,法律算的是这张卡被用来过账了多少钱。凡是「办卡、卖卡、出租卡盾」并把卡交给不认识的人,无论赚多赚少,都落在这一条上。

福建三明沙县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2022-01-26)

借办贷名义收卡 以「办贷款要配银行卡」为名收 8 张卡,流水 1.39 亿判二年 二年 + 罚金 1.5 万

以办贷款需要办理银行卡并配备 U 盾、手机卡为由,带人去多地办卡,再以每张 300 元收购;8 张卡被用于电诈、洗钱,交易流水合计 1.39 亿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被告人曲某某经网友介绍,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进行「中国梦学习及入会」,期间认识丁某某、韩某某,二人有办理贷款意向。曲某某告知二人办理贷款需办理银行卡并配备U盾、手机卡。丁某某随曲某某先后前往辽宁省锦州市,河北省唐山市、秦皇岛市,办理了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后将6张银行卡及U盾、新办手机卡以每张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曲某某,获利1350元;曲某某以同样方式收取了韩某某的2张银行卡,支付给韩某某600元。经公安机关核实,上述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截至案发,8张银行卡合计交易流水总额13885.826785万元。

诉讼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手法是「以贷款为诱饵收卡」:先告诉别人「办贷款必须配银行卡和 U 盾、手机卡」,再顺手以每张 300 元把卡收走。这解释了很多受害者为什么「觉得自己也是被骗的却成了被告人」——只要你知道这些卡会流转给不特定的人、用于说不清用途的资金往来,就构成明知。本案的对比更刺眼:丁某某卖 6 张卡获利 1350 元,曲某某收 8 张卡,8 张卡的流水合计 1.39 亿元,曲某某判二年、罚 1.5 万元。法官的提醒只有三句:妥善保管各类「卡」,不要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

陕西府谷县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2023-12-07)

邮寄涉诈快递 邮寄「百亿补贴」涉诈快递 312 万件,有人被骗 30 万,寄件人判一年 寄出 312.5 万件 + 一年缓二年

明知包裹内卡片可能被用于网络刷单诈骗,仍通过快递公司将大量此类包裹寄往全国各地不特定人员,负责对接上家的注册、充单等事宜。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至8月,被告人罗某伙同伍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家要求邮寄的快递包裹内所含卡片可能被用于网络刷单诈骗的情况下,仍通过快递公司将大量此类包裹邮寄至全国各地不特定人员,以此引诱收件人扫码,为上游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便利。其中,罗某负责对接上家在快递公司的注册、充单等事宜,并从上家处收取快递费用后交由伍某某分配。罗某非法获利5.9万余元,参与邮寄的涉诈快递包裹高达312.5万余件。2025年7月20日,湖南岳阳的彭女士收到其中一个包裹,内有伪装成「2025百亿补贴商家回馈计划」的宣传卡片(谎称由京东、淘宝、抖音、美团主办)并附二维码,扫码后最终被骗走30.4万余元。罗某到案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诉讼过程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罗某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可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每一环都值得记住。第一,「寄快递」可以是帮信罪的「广告推广」:帮信罪列举的帮助行为包括广告推广,罗某做的是「注册、充单、结算快递费」,本质是为诈骗信息提供投递渠道。第二,312.5 万件快递是一个量化了的危害:每件包裹都是一次引流,最终有被害人扫码被骗 30.4 万元。第三,对普通人的警示最直接:收到来历不明的快递、内含「百亿补贴」「免费领礼品」卡片和二维码的,就是这类包裹——法官的提醒是「不听、不信、不扫码、不转账」。很多人以为自己只是「扫码领个礼品」,或者只是「帮人寄个快递赚点差价」,两边都站在犯罪链条上。

湖南岳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2026-05-18)

跑腿代送两卡 跑腿骑手代送电话卡银行卡,十单赚 1 万判拘役三个月 获利 1 万余元

在跑腿群里看到「高价代送电话卡、银行卡」的业务,明知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仍接单,上线还专门给他一部「工作手机」用加密软件下发任务。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系深圳市一名顺丰「同城跑腿」从业者,为拓展业务加入了多个微信「跑腿群」。2025年10月初,「同城跑腿总群」中一条特殊「业务」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有人高价委托代送电话卡、银行卡等物品。许某明知这些物品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被「轻松赚钱」诱惑,仍主动添加对方微信,按要求下载注册「蝙蝠」软件,并与昵称为「贾布」的上线(真实姓名邓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贾布」向许某提供了一部iPhone8作为「工作手机」,通过手机内的「飞机」软件下发代取、代送任务。2025年10月初至2026年1月20日,许某按照上线指令,累计完成十余单「两卡」类快递代送业务,每单非法获利50元,共计赚取赃款1万余元。后公安民警找到许某核实相关情况,许某随即停止相关业务,但已涉嫌犯罪。

诉讼过程

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许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电话卡、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代取、代送的帮助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许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苹果手机及违法所得1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我只是送快递的,卡又不是我的」——本案正是这句话的答案。跑腿骑手的日常工作是代取代送,但帮信罪的帮助行为不限于提供自己的卡,帮别人运送、交付两卡同样是帮助。三个信号在本案中同时出现,任何一个都足以说明「明知」:一是业务本身反常(高价委托、只送电话卡和银行卡);二是要求用加密软件联络、专门配一部「工作手机」;三是每单 50 元的高价。法官还补充了两层后果:除刑事处罚外,还会被联合惩戒 5 年,限制银行、支付及手机卡业务。对跑腿、快递、外卖从业者来说,这是一个很实际的提醒:不是所有「顺手能赚的差价」都能赚。

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2026-05-19)

快递企业寄诈 快递公司明知是诈骗资料仍大规模寄递,10 人获刑、致 117 万被骗 致 117 万余元被骗

先以每单 3 元替人邮寄「教育退费公告」,后与快递公司合作压到 2.2 元一单;业务员接到投诉后明确告知系诈骗资料并建议停止,公司仍在股东群号召出资买面单继续承接。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刘某甲应网友邀约,以每单3元的价格帮人邮寄含「教育退费公告」诈骗资料的快递。后刘某甲通过某快递公司业务员刘某乙结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双方达成每单2.2元的合作协议,刘某乙每单抽取0.2元回扣。随着业务量激增,陈某在明知该业务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在股东微信群发消息并组织开会,号召股东胡某、易某等7人出资购买快递面单和信封,以保障诈骗资料的大规模寄递。同年6月下旬,刘某乙在接到投诉后,告知陈某邮寄文件系诈骗资料并建议停止,但该公司仍继续承接。至案发,该快递公司寄出的涉诈资料致使福建、浙江两地居民被骗共计117万余元。被害人收到装有「教育退费公告」的快递后,通过扫描上面的二维码加入群组,一步步落入刷单返利、充值退款等骗局。案发后,部分被告人主动投案,7名被告人退缴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诉讼过程

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等10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企业作帮信」的典型:快递公司不是被蒙蔽的工具,而是明知风险后主动扩大规模的一方。最关键的一个情节是——业务员在接到投诉后明确告知陈某「邮寄的文件是诈骗资料」并建议停止,公司仍然在股东群号召出资购买面单继续承接,这一句话把「我不知道」的辩解彻底锁死了。对企业和经营者的警示很实际:第一,「企业行为」不影响个人定罪,法定代表人、业务员、出资股东一共 10 人都被判刑;第二,接到风险提示后继续做,是主观明知的直接证据;第三,本案致被害人被骗 117 万余元,退缴损失只能作为从轻情节。凡是「低价、量大、内容不明」的寄递或投放业务,先问一句合不合法。

湖北大冶市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2026-07)

架设手机口 架设「手机口」给诈骗分子转接电话,获利 5.9 万两人获刑 获利 5.9 万元

明知对方在实施电诈,仍搭建「手机口」设备为其提供通讯传输,关联全国 3 起电诈案件,两人非法获利共计 59338 元。

基本案情

康某伙同侯某在明知诈骗分子正在实施电诈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搭建「手机口」的方式为其提供通讯传输,关联全国3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两人非法获利共计59338元。

诉讼过程

二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两人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典型意义

「手机口」是近年来最典型的帮信手法之一:用两部手机对接,把境外诈骗电话转成本地号码拨出,让被害人看到的是国内来电。本案要记住的有两层。第一层是定罪逻辑:帮信罪明确列举了「通讯传输」支持,架设设备、提供话务转接就是实行行为,不需要知道对方具体骗了谁——本案关联全国 3 起电诈案件、获利 5.9 万元,两人分别判十一个月和九个月。第二层是常被忽略的附加后果:除了刑事处罚,还会被列为惩戒对象 3 年——期间限制银行账户非柜面出金、限制支付账户、限制名下电话卡和物联网卡、限制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并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示。也就是说,「帮个忙赚点钱」的代价会延续到刑期之后。

公安部公布依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三(人民日报)

GOIP 设备 架设 GOIP 设备为诈骗提供通讯支持,还顺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6.6 万条 最高三年二个月

接收上线寄来的 GOIP 设备并调试,购买电话卡、约人共同架设运行,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远程拨号、伪装来电」支持。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邓某某明知上线「老黑」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接收GOIP设备并进行调试,后购买电话卡、邀约黄某共同架设运行GOIP设备,为「老黑」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王某某明知「老黑」利用GOIP设备实施犯罪,仍联系邓某某购买电话卡,并架设运行GOIP设备,为「老黑」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黄某向邓某某出售大量电话卡,并受邀共同架设运行GOIP设备,为「老黑」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另查明其收集公民个人信息6.6万余条。

诉讼过程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查扣的GOIP设备、手机卡、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GOIP 设备能把境外网络信号转成本地电话拨出,是电诈「伪装本地号码」的核心工具,也是帮信罪中最典型的一类「技术支持」型帮助。本案要记住三点:第一,「明知」不需要上线告诉你具体骗了谁——知道对方在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通讯传输支持就够;第二,本案中「提供电话卡」和「架设运行设备」是同一条链上的两个动作,王某某只负责买卡也同样定罪;第三,黄某的数值对比最有警示性:帮信罪部分只判了十一个月,但因为另外收集了 6.6 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了三年,合并执行三年二个月——同一批行为常会同时触犯几个罪名,数罪并罚会让刑期成倍上升。

两高一部依法惩治帮信罪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二(2025-07-28)

广告推广 为虚假贷款网站做广告推广,收广告费 235 万 广告费 235 万余元

成立网络公司对外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明知客户投放的是虚假贷款网站,仍通过「套户」用他人正规资质包装后投放。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王某胜注册成立网络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并招录员工;王某捷、谢某平按王某胜要求寻找「客户」、协商价格;王某胜将客户网站链接发给代理张某龙「套户」(用他人正规资质包装)。王某胜明知「客户」的广告系虚假贷款网站,仍收取广告费共计2354529元,非法获利513933.5元;还为已判刑的上官某诈骗团伙提供诈骗软件广告推广收费444000元。

诉讼过程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胜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4万元(主犯);判处王某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判处谢某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从犯);没收违法所得,部分退赔上游诈骗被害人。无上诉、抗诉,已生效。

典型意义

帮信罪列举的帮助行为包括「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本案是最典型的投放类帮助:不做诈骗、不发短信、不拉人,只负责「把虚假贷款网站投放到流量平台」。三个细节值得注意:一是「套户」这个动作直接指向主观明知——要用别人的正规资质去包装,说明自己知道客户的东西不能过审;二是本案把「明知」落到了具体的获利数据上(收广告费 235 万、获利 51 万),量刑时这些就是情节;三是部分退赔上游诈骗被害人:为诈骗引流的收入不是「干净的服务费」,法院会判你退赔给被害人。做流量投放、代理招商、代运营的从业者,把「客户资质审核」当形式流程,就是把自己放在了这条线上。

人民法院案例库帮信罪案例·王某胜等帮信案((2021)黑0722刑初62号)

出租支付账户 把 5 个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借给别人,获利 1300 元判六个月 有期徒刑六个月

明知他人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仍把自己名下5个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支付账户提供给对方使用,涉诈骗资金3万余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1 年 4 月至 5 月,被告人王某明知田某洋(另案处理)使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名下的 5 个银行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支付账户提供给田某洋使用。经查,该 5 个银行账户共转入非法资金人民币 46 万余元,其中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3 万余元,王某从中非法获利 1300 元。

诉讼过程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其为累犯应当从重、有自首情节可从轻、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认罪认罚从宽。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300元上缴国库。无上诉、抗诉,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这是「最日常」的一类帮信:没有卖卡,只是把自己的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宝借给别人用。要注意三点:一是入罪不看卡数、也不看获利多少——本案获利只有 1300 元,判了六个月;二是「银行卡 + 微信 + 支付宝」一起借出去,等于把全部资金通道交给对方;三是法院认定的关键数字是账户流入非法资金 46 万余元、其中涉诈骗资金 3 万余元,即你的账户一旦被用于接收被害人资金,这个金额就成了你的犯罪情节。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本案被告人有累犯身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且五年内再犯),直接导致从重——对有过刑事记录的人,同样的行为处罚会更重。 这条案例值得逐项记住:获利 1300 元、涉诈资金 3 万余元,仍然构成犯罪。 理由分两层:第一层是「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仍提供」;第二层是《电诈意见(二)》规定的形式标准——出租、出售本人银行账户 3 个以上并流入涉诈资金,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这类案件很多情况下不需要证明你参与了诈骗,账户数量和流水本身就足以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库帮信罪案例·王某帮信案((2022)鄂0582刑初36号)

伪基站设备 被「日结 1200 元」雇去开设备,三人各判七个月 各判七个月

有人在聊天软件发布「有什么挣钱的路子联系我」,被雇去看管「络漫宝」设备、自购设备每天1200元,为逃避追查开车跨多市不停转移位置。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董某在「蝙蝠」聊天软件发布「有什么挣钱的路子联系我」,被「霸道」雇佣从事「上课」业务(看管「络漫宝」每天1200元,设备须自购);三被告人商量后决定一起干,向「芹菜」订购并花4000元购得4台「络漫宝」,购买7张电话卡插入调试后告知「霸道」;为逃避风险,开车搭载伪基站先后在青岛、郑州、平顶山等多地不停转移位置。

诉讼过程

法院裁判认定,三被告人主观上「应当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该伪基站是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14000元及扣押的络漫宝4台、苹果手机1部没收;相关车辆返还。

典型意义

本案的「明知」认定方式最有普法价值:三被告人从头到尾没有见过上线、不知道对方具体骗谁,法院是从客观情节反推「应当明知」的——设备要自购、报酬是每天 1200 元的高额日结、「业务」只叫「上课」而语焉不详、还要开车在多城市之间不停转移位置躲避追查。这些「反常」叠加在一起,就足以推定你知道自己在参与犯罪。对普通人来说,判断标准可以简单化成一句话:一份工作的报酬明显不合理、要求你躲着人干、还说不清在干什么,那么它很可能就是犯罪环节,而法律不会因为你「没问清楚」就放过你。

人民法院案例库帮信罪案例·董某等帮信案((2021)豫0403刑初25号)

跑分卡头 在跑分团伙里当「卡头」「卡农」,交出自己的卡也算帮信 十个月至七个月

明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银行卡及关联手机交出供跑分团伙使用并按指示收款转账,从中非法获利。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沈某某等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在上海市青浦区多处公寓据点非法从事「跑分」业务,使用本人2张银行卡及「卡头」「卡农」多人的银行卡、支付宝或微信账户,按上家指示收取、转移被骗资金130余万元。其中高某、陈某某作为「卡头」、马某等作为「卡农」,在明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形下,仍将自己银行卡及关联手机交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

诉讼过程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万元(主犯);杨某某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1万元;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万元;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9000元;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70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同一件案子里,跑分团伙的组织者定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四年),而交出自己银行卡的「卡头」「卡农」定的是帮信罪(十个月至七个月)——这正是「不明知型犯罪」量刑分层的真实写照:你知道「别人在用你的卡搞网络犯罪」是帮信罪;你能确认「卡里的钱就是犯罪所得」并帮着转移,就是掩隐罪,两罪刑期可以差好几倍。对普通人来说,这个区分决定了你在链条中的位置:只是提供账户(帮信),还是参与转账、取现、记账(掩隐)。本案的「卡农」马某只交出自己的卡、获利不多,判七个月缓一年——但缓刑不等于无罪,刑事记录同样存在。

人民法院案例库帮信罪案例·沈某某等掩隐、帮信案((2022)沪0118刑初174号)

边界:办卡未交付 办了 7 张卡还没交出去,结果不起诉——帮信罪的「完成线」在哪 不起诉(撤回起诉)

经人介绍得知卖卡可获每张 3000 至 5000 元报酬,明知可能被用于电诈,仍从重庆赴北京两天办了 7 张信用卡交给中间人检查,但对方要求先自行保管待通知交付。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经朋友介绍,张某认识收卡中间人何某,张某认识收卡中间人何某,何某告知办理本人银行一类卡及U盾出售可获每张3000至5000元报酬。张某在明知开办的信用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同另5名办卡人从重庆赴北京顺义,两天内开办7张信用卡并交何某检查(其中2张因额度不符不收,其余5张要求其先自行保管待通知交付)。

诉讼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办卡后未交付、出售行为未完成,信用卡未进入信息网络犯罪环节、无法关联具体犯罪事实及危害结果,不能单纯以办卡数量认定情节严重,建议补充证据;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对张某等6人的起诉。关联6案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这是本次补充中对「帮信罪边界」最有价值的一条:它明确告诉你帮信罪的完成线在哪里——卡片必须实际交付、进入犯罪环节。张某明知卡会被用于电诈、也已经办了 7 张卡,但卡还在自己手上、没有被用于任何一笔犯罪,法院认为不能只按「办卡数量」认定情节严重,最终撤回起诉。这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它说明刑法惩罚的是「帮助行为已经发生作用」,不是「你有犯罪的想法」;另一方面绝不能误读成「卖卡没事」——本案能不起诉,是因为卡尚未交付、无法关联具体犯罪与危害结果。一旦交付、一旦有被害人资金流入,就是前面那些案例里的六个月到三年。

人民法院案例库帮信罪案例·张某等帮信案((2022)京0113刑初15号)

汇兑网站 搭建汇兑网站换外汇 2.2 亿,出借账户者定帮信 非法兑换 2.2 亿余元

搭建网站以泰达币为媒介提供外币与人民币汇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的人员,因只有概括认识而定帮信罪。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陈某国(另案处理)、郭某钊等人搭建「TW711平台」「火速平台」等网站,以泰达币为媒介为客户提供外币与人民币汇兑服务。换汇客户在网站下单后向网站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外币,网站用此外币在境外购买泰达币,由范某玭通过非法渠道卖出取得人民币,再按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账户支付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及服务费,上述网站非法兑换人民币 2.2 亿余元。其中范某玭通过操作詹某祥、梁某钻等人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及银行账户,接收泰达币 600 余万个,兑换人民币 4000 余万元。

诉讼过程

2022年6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某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范某玭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詹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梁某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詹某祥上诉后自行撤诉,2022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以兑换虚拟货币提供实质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而仅出借账户、对所帮助的犯罪只有概括认识、未具体认识到非法买卖外汇的,则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借个账户赚点钱」的后果取决于你认识到什么、帮到了哪一步。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3-12-27)

解封账号 被解封的 QQ 号,成了诈骗作案工具 68 人被骗 1350 余万

张某某等人在福建晋江开设工作室,明知客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解封被封停的 QQ 账号并收取费用。经查,被解封的账号中至少 79 个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致 68 名被害人被骗 1350 余万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蔡某某等人在福建省晋江市开设「工作室」,开展 QQ 解封、APP 注册、APP 注册、充值等业务。张某某等人明知多个对接群的客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解封已被封停的 QQ 账号。经查,其解封的 QQ 账号中至少有 79 个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 68 名被害人被诈骗 1350 余万元。案发后张某某退赃 4000 元。

诉讼过程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账号「解封」、虚假注册等技术支持,同样属于帮信罪的帮助行为,为犯罪「输血供能」形成黑灰产业链。组织化、职业化「一对多」提供帮助已成为相对独立的犯罪环节,即便不构成被帮助犯罪的共犯,也依法以帮信罪惩处。

两高一部帮信罪典型案例(2025-07-28)

违规办卡 通信公司站长违规办 24 张电话卡 9.4 万 + 5 年职业禁止

薛某系某通信公司分公司站长,明知他人办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违反管理规定为他人办理 24 张电话卡。该批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致多名被害人被骗 9.4 万余元。法院同时禁止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从事通信运营类工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系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某分公司站长,同时还是该公司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专班成员。2023年2月,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办理电话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违反管理规定为他人办理 24 张电话卡。上述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致被害人黄某某、潘某某等人被诈骗共计 9.4 万余元。

诉讼过程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仙游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薛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通信运营类相关工作。宣判后薛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法院还向涉案单位制发了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

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帮信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法宣告职业禁止。不存在「只是按规定办了几张卡」的免责——明知用于违法犯罪仍办理,就是帮助行为本身。

两高一部帮信罪典型案例(2025-07-28)

越权控制 发现网站漏洞后控制后台,取走会员兑换码 判三缓三

一名计算机专业学生偶然发现某网站后台存在安全漏洞,该后台存有大量视频、音乐、外卖平台的会员兑换码。其利用漏洞进入并控制该后台。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11月,在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组织同校学生顾某和某中专院校学生师某(未成年人)等人向他人出租银行卡,并负责与上家沟通联络、现场指挥和支付好处费。顾某、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高某组织下分别出租本人的 3 张银行卡。顾某的银行卡流入诈骗资金 34 万余元,师某的银行卡流入诈骗资金 23 万余元。案发后顾某退出违法所得 3000 元,师某退出违法所得 2300 元。

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顾某决定相对不起诉并通知其所在院校建议处分(校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师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期满后决定不起诉;对高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易被诱惑裹挟参与「两卡」犯罪,近年此类案件数量有所增多。对被组织利用、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人员依法从宽,但组织者仍会被起诉判刑;「只是借了张卡」换来的是处分、考验期与犯罪记录。

贵阳观山湖区法院(2024)

出借两卡 借银行卡和手机卡“走账”,一天 300 元 刑责 + 退赔

熟人介绍帮忙收款,借出银行卡和手机卡,每天 300 元佣金。三个月后警察上门:卡里进出的是十几起诈骗案的赃款。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拉群引流 只是帮忙拉人进群,也成了帮助犯 刑责

按上线要求把好友拉进“福利群”,每拉一人给 5 元。群里随后发布诈骗信息。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即入罪。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提供两卡 9 人提供银行卡与 POS 机,转走诈骗资金 410 万 410 万 / 80 人

游某龙等 9 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手机及支付密码,通过绑定或激活 POS 机帮助转移资金,查明诈骗资金 410 万余元、涉及被害人 80 名。其中主动退赃并补偿被骗人损失、取得谅解的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告人游某龙等 9 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手机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等,通过绑定或激活 POS 机等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共查明诈骗资金 410 万余元,涉及被害人 80 名。

诉讼过程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三个月拘役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游某龙等 3 人宣告缓刑。审理中部分被告人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另有 7 人主动向被骗人员补偿部分经济损失,30 余名被害人获偿 52 万余元,挽损率达 50%。

典型意义

出租、出售「两卡」是帮信罪最常见类型,也是电诈得以得逞的重要环节。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并补偿被害人损失可作为从宽考量;但对于在监视居住期间仍继续实施犯罪、不退赃且缺乏实质悔罪表现的,依法判处实刑。

最高法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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