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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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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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卖卡 在缅甸把 8 套他人银行卡卖给赌博团伙,两罪并罚判一年 流水 514 万元

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及 U 盾 8 套,在缅甸赌博期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将 8 套卡出售用于网络赌博资金结算,流水 514 万。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6 年,被告人原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及 U 盾 8 套。2021 年 9 月,其在缅甸赌博期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该 8 套银行卡出售用于网络赌博资金结算。经查,涉案银行卡流水共计 514.6 万余元,含被害人被骗资金 390.6 万元。

诉讼过程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原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原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有两个可复制的知识点。第一,「持有」别人这么多卡本身就是犯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案先因此判拘役三个月;把卡卖出去提供结算帮助,又构成帮信罪,两罪并罚。第二,境外不是避风港:在缅甸赌博期间卖卡,法院仍按我国刑法追究,且被害人被骗资金 390.6 万元直接计入。案件还提示了一个现实链条——赌博、电诈团伙常常在境外收购境内银行卡,而「去缅甸打工」「去境外做博彩客服」的招募信息背后往往就是这类需求;一旦参与,回来面对的是数罪并罚。

河南济源市人民法院(济源中院「月读案例」发布,2026-03-02)

开工作室转卡 开工作室用 268 张卡转账取现,数罪并罚十一年 有期徒刑十一年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骗取或购买多张银行卡后开设「工作室」雇人操作转账,按转账金额 2‰ 收报酬,涉案流水 1156 亿余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通过骗取或购买等方式获得多张银行卡后,使用自己及收集来的银行卡、支付宝为他人提供收款、转账、取现等服务,并按转账金额的2‰收取报酬;并按转账金额的2‰收取报酬;2020年5月至11月开设「工作室」雇佣他人操作转账,涉案银行卡268张,流水115606万余元,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6起,流入涉案卡诈骗金额107万余元,取现547万余元,非法获利231万余元。

诉讼过程

一审以掩隐罪判处李某六年、罚金5万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六年、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十一年、罚金10万元。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有两个数字足以改变认知:268 张卡、流水 1156 亿余元(原文 115606 万余元),而「工作室」只开了半年多——这不是「帮忙转个账」,而是一条流水线。法律上有三点值得记住:第一,「收卡」和「用卡」是两个罪名,非法持有、收购大量他人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用它转移犯罪所得构成掩隐罪,本案两罪并罚十一年;第二,按转账金额 2‰ 收报酬的计算方式,意味着参与流水越大罪责越重,获利 231 万余元的代价是十一年;第三,法院对这类案件会做「必要的拆分评价」,即同一批行为按触犯的多个罪名分别评价后并罚,不会因为「都是转账」就只算一次。

人民法院案例库帮信罪案例·李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掩隐案((2022)川15刑终190号)

假身份开公司 用假身份注册公司骗 50 万货款,再恶意透支信用卡 30 万 80 万余元 + 11 年刑期

以「朱军」的虚假身份注册建筑装饰公司,签合同、打欠条骗走材料款工程款50余万元后逃匿;又用假身份证、假房产证办信用卡恶意透支近30万元。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朱效明以「朱军」名义办理身份证,利用该虚假身份注册成立「商丘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其以「朱军」名义采取签订合同、出具欠条等方法,骗取郁某、李某等人材料款、工程款共计50.58万余元,骗取款项后逃匿。2012年8月3日、8月10日,朱效明又利用虚假的身份证、行车证、房产证等证件,在夏邑县农业银行、夏邑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信用卡,分别透支19.99万余元、9.99万余元,至案发经发卡银行催要仍未归还。

诉讼过程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合同、出具欠条等方法,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后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责令退赔所骗取被害人的财产。

典型意义

这是一条「假身份 + 骗合同 + 恶意透支」的完整犯罪链,警示两个常见的侥幸心理:第一,用假名字注册公司、签合同,以为主体不存在就可以赖账——虚假身份本身就是虚构事实,反而强化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第二,「信用卡欠着不还只是民事纠纷」是错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达到数额标准就是信用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本案最终执行十一年。

最高法公布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朱效明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2015-12-04)

职业背债人 包装 11 名「背债人」骗贷 738 万,合并执行十六年 骗贷 738 万 + 信用卡 575 万

招揽无还款能力也无购房资质的人,伪造首付款凭证、做高房价申请抵押贷款;又为其包装申领信用卡并实际控制使用。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宁某伙同沈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发放后,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剩余款项由宁某等人瓜分。经查,宁某等人通过张某某等 11 名贷款人诈骗贷款共计 738 万余元。另查明,2019年起宁某对张某某等 11 人进行包装并申领信用卡,信用卡由宁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截至案发尚未归还本金合计 575 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不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中发挥枢纽作用,形成「前端招揽无资质人员—中端打包制作虚假材料—末端对接金融机构」的全链条犯罪,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强,短期内重复多次作案,必须依法全链条打击。对参与程度高、起主要撮合作用的中介依法认定为主犯;被包装的「背债人」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5-10-14)

盗刷套现 拿老板的手机微信套现 3.2 万,构成信用卡诈骗 32196 元

使用他人手机中绑定的信用卡充值话费并联系套现人员套现,钱转入自己账户。冒用他人信用卡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武某入职山西省介休市某酒店,酒店负责人岳某向其提供一部用于抖音直播的手机,该手机已注册微信号并绑定岳某名下一张信用卡,岳某将支付密码告知武某用于抖音平台打赏。2021年7月19日,武某未经岳某许可,使用该手机微信绑定的信用卡向其本人手机号充值话费 200 元;7月21日至26日,武某通过微信联系信用卡套现人员,在抖音直播手机微信中点击套现链接,使用该信用卡分七笔付款共计 31996 元,对方扣除手续费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武某转账共计 31329 元。上述行为致使岳某名下信用卡被盗刷共计 32196 元。案发后武某于2021年12月17日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其家属退缴全部赃款。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提起公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判决: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诉机关以一审未认定洗钱罪为由提出抗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即属「数额较大」。本案同时划清了一条重要边界:盗刷过程中要求套现人员将款项转至本人账户,是上游犯罪的完成行为,没有改变或超出上游犯罪的评价范围,不宜重复认定为「自洗钱」,不构成洗钱罪——但信用卡诈骗罪成立。拿到他人的手机与支付密码,不等于拿到了授权。

最高法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 2024-04-1-139-001)

盗刷 卡片被复制,半夜连刷五笔 2.8 万

在陌生 POS 机上刷过一次卡,几天后半夜连续五笔境外消费。复制磁条信息加偷看密码,是盗刷最常见的组合。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钓鱼链接 点进“积分兑换”链接,卡被刷空 3.4 万

收到带链接的积分兑换短信,填写卡号、有效期与验证码后被盗刷。验证码等于付款授权,绝不能填进任何页面。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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