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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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办事处 基金会办事处负责人吸收 94 人存款 1068 万,造成损失 1039 万 94 人 / 1068 万元

担任某基金会县区办事处负责人期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口头宣传和电子屏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在担任某基金会县区办事处负责人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批准,通过口头宣传和电子屏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李某共非法吸收94人存款,金额10680000元,已退还集资参与人本息284300元,造成损失10395700元,李某非法获利106800元。

诉讼过程

鹿邑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相关金融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人民币106800元,并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本案要特别看清一个关键事实:李某不是老板,他是「办事处负责人」——一个职业岗位。 很多人以为自己只是「在某机构上班、按流程拉存款」,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这条线一踩过,岗位性质就变成犯罪角色。本案吸收了 94 人、1068 万元,造成损失 1039 万元,李某个人获利 10.68 万元,判二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给求职者的识别方法(也对应判决书里的构成要件):①没有金融牌照却做「吸收资金」业务;②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口头宣传、电子屏、发传单都算);③承诺保本或高息回报——三条同时出现,无论公司在哪、叫基金会还是养老院,都应当立刻离开。

河南鹿邑县人民法院·三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二(2025-06-30)

卖股权分红 开超市为名卖「千分之一股权」参与分红,吸收 180 万后人跑了 吸收 180.17 万元

以「一村一店(超市)」、解决农村老人生活就业为由四处宣传招揽开店,再鼓吹公司前景、邀请名人站台,吸引开店者交 3 万元购买公司千分之一股权参与分红。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马某等7人成立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某为公司法人代表及董事长。公司以开「一村一店(超市)」、解决农村老人生活就业为由,通过开周会、周年庆等方式四处宣传,招揽人员开店,店内商品由公司提供。之后又通过鼓吹公司前景、邀请名人站台等多种方式吸引开店(超市)等人员,交纳3万元购买公司千分之一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分红,但受害人购买股权后,马某等人却消失无踪。经公安机关统计,河南某电子商务公司吸收薛某等人钱款共计180.17万元。

诉讼过程

鹿邑县人民法院认为,马某作为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董事长,未经依法许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的模式是把「投资」伪装成「加盟创业」:先讲一个动人的故事(帮助农村老人、一村一店),再开周会、办周年庆、请名人站台制造真实感,最后用「3 万元买千分之一股权、参与分红」把加盟者变成出资人。要看清两个法律要点:第一,卖股权给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同样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断标准不是「借款还是股权」,而是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承诺回报、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募集、是否经过许可;第二,「有公司、有门店、有法人代表」完全不代表合法。对普通人的提示非常实际:凡是让你把「加盟费、保证金、股权款」交给一个承诺分红的公司,先查两件事——它有没有金融牌照,它承诺的回报从哪来。本案马某判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被吸收的 180 万元还要退赔。

河南鹿邑县人民法院·三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三(2025-06-30)

养老旅居 「养老旅居预付卡」吸存 50.3 亿,资金链断裂后仍继续吸金 未兑付 15.4 亿元

以养老旅游基地、度假别墅为噱头推销养老旅居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明知已无兑付能力,仍继续吸收公众存款填补缺口。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间,沈某峰(红通在逃人员)组织招募周某标、李某、霍某珊等人设立上海裔某企业集团,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在上海、江苏、安徽、云南等地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别墅等项目,通过旅游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养老、旅居类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共吸收资金50.3亿余元,未兑付15.4亿余元。2020年3月起集团资金链断裂,周某标等人明知公司无兑付能力,仍继续吸收公众存款,未兑付3.6亿余元。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发现部分产品为依托旅游基地的「旅居预付卡」,经询问30余名投资人、调取运营系统及基地消费账册,查明该类预付卡具有还本付息特征,应认定为非法募集资金。检察官审查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时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2020年初已知晓公司无法兑付,遂委托司法鉴定中心恢复已删除的董事会决议、不能如期兑付通知书等电子数据,最终认定周某标、周某桃等6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认定周某标集资诈骗3.6亿余元。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标等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560万元;2024年4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养老」是集资诈骗的重灾区:骗子把「预付卡」「旅居卡」「会员卡」包装成消费产品,实质仍是承诺保本付息的理财,是否有还本付息特征,是区分正常消费与非法集资的关键。另一个要点是罪名的分水岭——公司资金链断裂后仍继续吸金、明知无兑付能力还诱导到期客户续投,就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升级为集资诈骗罪(法定刑最高可到无期徒刑)。对普通人而言,「保证本金 + 固定收益」这八个字出现在任何非持牌机构的产品里,都应直接警惕。

最高检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2025-06-10)

虚假炒汇 搭建假 MT4 炒汇平台募资 19.2 亿,主犯无期徒刑 未兑付本金 3.9 亿元

谎称MT4平台可以做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与投资人签委托协议约定公司代客炒汇,承诺返还本金和20%至300%收益,实际资金根本没有进入国际市场。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陆续成立北京达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致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投资管理公司,伙同顾某、王某竹、穆某竹等人搭建虚假炒汇平台MT4,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客户说明会等途径公开宣传,谎称MT4平台可以开展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开户协议》《账户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代为「开户」「入金」、专人进行账户维护及炒汇交易,收取咨询费,合同到期后返还客户本金及20%至300%不等收益。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9.2亿余元,集资款主要用于返本付息和个人高消费,案发时未兑付本金3.9亿余元。

诉讼过程

王某等人辩称其通过代办公司在新西兰注册金融服务公司、租用7台设在香港的服务器,所搭建MT4平台可进行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并自行补充侦查,提取涉案公司电脑中MT4炒汇软件的交易日志等电子数据,调取炒汇软件公司人员证言,认定该平台无法进行真实外汇交易、投资人资金没有汇入真实国际外汇交易市场。2021年5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2023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炒汇、炒黄金、炒虚拟币是虚假投资平台的高发外壳。本案的裁判要点是「穿透审查」:不看平台名字、不看服务器在哪里、不看有没有注册境外公司,只看三件事——后台能不能改数据、是不是许诺保本保息、投资人的钱到底去了哪里。资金没有真正进入国际外汇市场、只用于还本付息和个人挥霍的,就是集资诈骗。同时对「不实际控制资金」的参与者,虽不构成集资诈骗,但积极参与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的,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没有「只是打工就没事」这回事。

最高检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二(2025-06-10)

网贷自融 「金服平台」吸存 2.69 亿,转让股权后仍实际操盘照旧担责 损失 1.05 亿余元

运营网贷平台销售「金财」「聚有财」等债权类理财产品,承诺6%至12.5%年化收益;名义上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实际仍指导平台经营。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锋、刘某、王某等人系北京网某股权投资中心股东,以该中心名义先后出资设立聚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小某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13年至2021年间,通过上述公司运营「小某菜金服」网贷平台,以网站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金财」「聚有财」等债权类理财产品,承诺给付6%至12.5%年化收益率的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2.6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05亿余元。2018年,4名股东分别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获得股权转让款3000万余元、700万余元、200万余元、300万余元,但之后仍实际指导或参与平台经营。

诉讼过程

审查起诉时,张某锋等3人辩解称已于2018年转让股权,公司后续非法集资行为与其无关。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围绕2018年后是否参与非法集资收集证据,全面审查涉案公司服务器数据、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同案犯供述和证人证言后认定:3人虽以股权转让为名、形式上退出公司经营,但仍实际继续参与平台非法集资活动,应当对股权转让后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3人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2024年6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这是「出事就转让股权撇清关系」这条退路的破产案例:法院对股权转让只看实质——转让之后你是否仍然实际组织、领导、管理、参与非法集资,只要平台延续此前的非法集资模式而你仍在操盘,就要对全部数额负责。另外,本案中3人各自分工(股东、法定代表人、风控总监)但被认定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说明在非法集资团队里,担任风控总监这样的「技术岗」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核心成员。

最高检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三(2025-06-10)

养老理财 “养老项目”年息 12%,老人投了养老钱 涉案数千万元

以养老公寓、养老理财为名承诺年息 12%,先按期付息取得信任,后以项目扩建继续吸款,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店铺理财 以门店扩张为名向顾客借款 涉众金额巨大

以店铺扩张、供应链项目为名向老顾客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资金并未用于经营,最终无法兑付。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借实体项目 以「智能充电桩」为名发展会员 2 万,涉案 10 亿 10 亿

某公司以销售充电桩、提供经营服务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安装少量充电桩,用充电与广告收益为幌子设置直推奖、团队奖等,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平台用户 2 万余个、层级 25 层、涉案资金 10 亿余元。负责人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并执行十八年。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钱某在经营浙江某公司期间,伙同赵某等人以「智能充电桩商城系统」网络平台实施传销活动。以销售充电桩、提供充电桩经营服务为名,通过宣称国家支持等虚假宣传,安装运行少量充电桩,用充电、流量、广告收益为幌子,以直推奖、伯乐奖、级差奖、团队奖等奖项为诱饵收取费用发展会员,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一级会员。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一级会员。经统计,平台用户数共计 2 万余个,层级达 25 层,涉案资金 10 亿余元。

诉讼过程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钱某等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钱某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以三罪合并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十八年;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赵某等 46 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对其中 24 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判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施网络传销隐蔽性极强,直至办案期间仍有个别参加者认为是参与正规投资。公司化运作不影响单位犯罪认定,参与时间较短、发展下线较少的人员可依法从宽,但经营管理人员应摒弃侥幸心理、守法合规经营。

最高法、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传销典型案例(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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