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办事处 基金会办事处负责人吸收 94 人存款 1068 万,造成损失 1039 万 94 人 / 1068 万元
担任某基金会县区办事处负责人期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口头宣传和电子屏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在担任某基金会县区办事处负责人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批准,通过口头宣传和电子屏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李某共非法吸收94人存款,金额10680000元,已退还集资参与人本息284300元,造成损失10395700元,李某非法获利106800元。
诉讼过程
鹿邑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相关金融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人民币106800元,并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本案要特别看清一个关键事实:李某不是老板,他是「办事处负责人」——一个职业岗位。 很多人以为自己只是「在某机构上班、按流程拉存款」,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这条线一踩过,岗位性质就变成犯罪角色。本案吸收了 94 人、1068 万元,造成损失 1039 万元,李某个人获利 10.68 万元,判二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给求职者的识别方法(也对应判决书里的构成要件):①没有金融牌照却做「吸收资金」业务;②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口头宣传、电子屏、发传单都算);③承诺保本或高息回报——三条同时出现,无论公司在哪、叫基金会还是养老院,都应当立刻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