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负责看管 「我没打人,只是陪着看一下」——从犯照样判九个月 拘禁 6 天 / 一年至九个月
债主多次催讨 10 多万元借款未果,纠集他人把欠债人带到公司逼债,期间自己动手殴打,并安排同伙 24 小时看管,把人关了 6 天,直到亲属付钱才放回。
基本案情
王某向朱某借款10多万元,还了5万元后无力继续偿还。朱某多次催讨未果,失去耐心,决意给王某点「颜色」看看。某日,朱某纠集陈某等人找到王某,将其带至朱某的公司内逼要债务。期间朱某殴打王某;同时安排陈某24小时看管王某,逼迫王某筹款还债。王某被关押6天,直至其亲属向朱某支付欠款后才被放回。
诉讼过程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陈某虽认罪认罚,但一直认为自己没有对王某实施暴力,只是在一旁「陪同」,应当「没什么大问题」。最终法院认定朱某、陈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
这条案例专治一句最危险的自我安慰:「我又没打人,就是陪着看一下。」 法院的裁判要旨说得很直白:陈某虽自认为仅是「陪同」被害人,但其行为对被害人形成了「软性控制」,将被害人控制于特定场所内并要求其向家属索要欠款,实际上已经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三点提示:第一,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是人身自由,不是身体健康——未实施暴力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和主从犯地位;看管、跟随、守在门口、拿走手机、断绝对外联系,都属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第二,「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不影响犯罪成立」——陈某认罪认罚却始终觉得「只是陪同」,这个辩解没有被采纳;法律上的判断标准是客观上有没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不是你自己以为在干什么。第三,主从犯的区分很实用:纠集者、殴打者、安排控制的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只负责看管的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案主犯一年、从犯九个月,差别不大,「我只是个小角色」换不来免刑。再叠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同样按本罪处罚),这条链条上没有一个位置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