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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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存戒毒药 戒毒门诊领的美沙酮没当场喝完,攒着带回家,查获 311 克判七个月 私存 311.1 克 + 七个月

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领取美沙酮口服液用于戒毒,未按治疗规定当场全部服用,趁医护人员不注意带回家中存放,共计查获橘红色可疑液体 311.1 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系吸毒人员,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马某在某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领取美沙酮口服液用于戒毒,但未按治疗规定当场全部服用,趁医护人员不注意将美沙酮口服液带回家中存放。2025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家中和驾驶的车辆中搜查出橘红色可疑物液体,经称量共计311.1克。经鉴定:扣押的可疑液体中检出美沙酮成分,美沙酮含量为78.1%;车内扣押可疑液体样本中检出美沙酮成分,美沙酮含量为79.35%。

诉讼过程

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美沙酮而非法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马某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回答的是一个非常具体的疑问:「戒毒门诊发的药,我自己攒着算不算毒品?」——算。 法官把边界讲得很清楚:美沙酮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兼具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可用于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成瘾患者的替代治疗,但吸毒人员只能在定点门诊全程监督下当场服用,严禁私自外带、储存;私自储存达 200 克以上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若转卖则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特别指出,本案是要破解个别吸毒人员「私存无事」的认识误区。这条规则的实质是:药品的合法性取决于「谁在用、在哪用、怎么用」,脱离了门诊监管的管制药品,法律上就是毒品。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6-06-25)

含而不咽攒药 用「含而不咽」把门诊美沙酮带出来,一点点攒到 600 余克 积攒 600 余克

明知美沙酮不能带离特定场所,仍把在医院领取的戒毒用美沙酮溶液「含而不咽」带出医院,出医院后再吐到矿泉水瓶里,以「一点点积攒」的方式长期收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某明知美沙酮不能带离特定场所,仍违反规定,擅自将在医院领取的、用于戒毒的美沙酮溶液,采用「含而不咽」的方式带出医院,出医院后再吐到矿泉水瓶中,以「一点点积攒」的方式长期收集。截至被抓获时,积攒的美沙酮溶液达600余克。2025年6月24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诉讼过程

花溪区人民法院认定苏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以典型案例方式揭示毒品犯罪的新形态,强化全民禁毒法治意识,彰显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立场。

典型意义

「含而不咽」这个手法值得单独讲,因为它说明「规避监管攒药」同样构成犯罪。 在正规戒毒门诊,美沙酮必须在医护人员监督下当场服用——苏某某就是在「当场服用」这一步做了手脚:含在嘴里不咽,出了医院再吐进矿泉水瓶,长期一点点积攒到 600 余克。这条案例的普法价值在于它堵住了一个想象空间:不是只有买卖、运输毒品才犯罪,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但违反管理规定私自留存,达到数量标准就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也明确指出,毒品犯罪的形态正在多样化、隐蔽化,任何规避监管「攒药」的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接受戒毒治疗的人来说,这条案例是一句直接的提醒:门诊规则不是形式,违规带出并留存就是犯罪。

贵州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人民网贵州频道,2025-06-27)

吸毒者持有 吸毒人员被查获 32.98 克冰毒 + 6 粒麻古,判二年七个月 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公安在工作中发现其涉嫌毒品犯罪,在茶楼房间将其抓获,搜出冰毒7包(净重32.98克)和麻古6粒。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系吸毒人员。2021年8月10日,射洪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唐某涉嫌毒品犯罪,经遂宁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侦查人员于当日23时许在遂宁市船山区一茶楼房间将唐某抓获,搜查出冰毒7包、麻古6粒。冰毒经称重共净重32.98克。

诉讼过程

射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其持有的甲基苯丙胺计32.98克、红色片状物(麻古)6粒。

典型意义

本案纠正了「自己吸不算犯罪」的常见误解。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32.98克冰毒已属「数量较大」,判二年七个月。要特别注意「持有」的门槛与「吸食」不同:吸食毒品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但持有的毒品数量一旦达到法定标准,就独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便这些毒品确实是买来自己吸的。法院的典型意义说得很清楚: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客观上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提供了土壤,实质上促进了毒品流通。所以「只是自己抽」从来不是免罪理由。

四川射洪市人民法院·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三(2025-06-27)

拼单购毒 四人「AA制」凑钱买毒品,查获 12.51 克全部获刑 查获甲基苯丙胺 12.51 克

四名好友为降低单价多次凑钱购买甲基苯丙胺共同吸食,剩余毒品由其中一人保管,另有一人提供住所和车辆作为吸毒场所。

基本案情

王二、张三、李四、刘五(均为化名)是认识多年的好友。2025年5月以来,四人多次共同凑钱购买毒品后一起吸食;因单次少量购买成本高,四人商议「多凑点钱、多买一点」。凑齐毒资后由王二联系卖家购买了一定数量的甲基苯丙胺用于共同吸食,剩余毒品经商议由张三负责保管以供后续吸食。刘五还多次提供自己的住所和车辆作为四人吸食毒品的场所。后公安机关抓获四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 12.51 克。

诉讼过程

案件由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王二、张三、李四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刘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人的吸毒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已由公安机关另行作出治安处罚。

典型意义

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 10 克以上不满 50 克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查获 12.51 克已达标。两个易被忽略的点:一是共同出资购毒属于共同犯罪,各人要对全部毒品数量负责,不是只算自己出的那一份钱;二是提供住所、车辆供他人吸毒,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提供场所的刘五判得最重。

云南施甸县人民检察院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云南法治网,2025-12-15)

随身携带 帮人带个包,里面是毒品 刑责

受人之托携带包裹,途中查获毒品。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即入罪。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购买自用 买了自己吸,也构成持有 刑责

为吸食而购入一定数量的毒品,尚未吸食即被查获。持有达到数量标准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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