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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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10)

案例里出现的「刑事拘留」「拘役」「取保候审」「缓刑」「报案回执」等术语,见 法律术语速查;遇到这类情况该打哪个电话,见 可能用到的电话。点开任意案例可看完整案情、判决结果与官方来源。

多重伪装 同时冒充军人、检察官、警察、国安,骗财骗色判五年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

长期冒充军人、检察官、警察、国安工作人员等多重身份,专门针对女性公职人员实施骗财骗色,并以多种身份相要挟。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的第一个女朋友小琪(化名)是一名公务员,第一次聊天就被张某的「军人气质」吸引。此后张某长期同时冒充军人、检察官、警察、国安工作人员等多重身份,专门选择女性公职人员作为目标,利用这些身份获取信任后实施骗财骗色,并在关系中以身份相要挟、索取财物。

诉讼过程

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这起招摇撞骗、敲诈勒索案,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本案同时构成敲诈勒索,数罪并罚后执行五年。提醒:对方自称「军官」「检察官」却总在借款、回避见面单位与同事、无法提供可核实的证件编号时,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四川长安网,2026-03-18)

代理退保 「全额退保」代理维权,抽成 20%-30% 被判敲诈勒索 涉及 115 名投保人 / 损失 217.62 万

以全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发布广告,杜撰保险公司违规行为并反复投诉,胁迫额外支付高额补偿款后从中抽成。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林某某、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全额退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发布违法广告,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杜撰、虚增、编造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内容和证据,向监管部门邮寄信件、反复投诉,同时教唆投保人、离职保险业务员消极对抗后续调查、询问,导致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员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现金价值,并被胁迫额外给予保费总额 60% 至 100% 的高额补偿款,二人从中抽成保费总额的 20% 至 30%。马某某还成立法务公司雇请他人从事代理退保业务。经查,二人共为 115 名投保人恶意办理退保,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 217.62 万元,非法获利 48.96 万元。

诉讼过程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5月法院认定林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吴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林某某、马某某系主犯。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吴某某、何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2025年4月9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以业务员存在违规行为为由虚构事实、恶意投诉,已超出合法维权范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要挟手段索取财物,应以敲诈勒索罪惩处。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5-10-14)

造谣敲诈 在网上散播出轨、偷税谣言索要 100 万 索要 100 万(未遂)

自认为对方与主播关系暧昧,在网上辱骂并向其家人、员工、学员家属散播虚假信息,还匿名举报、发帖施压索要巨款。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媛系某网络主播的粉丝,被害人侯某经营的培训机构与该主播有业务合作。2022年6月,孙某媛自认为侯某与主播关系暧昧,遂在网络直播间辱骂侯某,并通过自媒体平台找到侯某家人联系方式,借用他人电话向侯某家人宣称侯某婚内出轨。侯某要求停止人身攻击,孙某媛索要人民币 100 万元,被拒绝后,孙某媛给侯某的培训机构员工、学员家属打电话、发短信,散布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还匿名向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涉前述虚假内容的帖子。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幸被人发现获救,孙某媛又发布侯某「畏罪自杀」的帖子并继续索要钱财。侯某报案后孙某媛被抓获。

诉讼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索要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未能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其捏造多条虚假负面信息、多次威胁要挟,并在被害人有自杀举动后继续人身攻击,犯罪情节恶劣,依法从严惩处。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在网上炮制、散布谣言进而威胁他人交付财物,危害比线下更严重。被害人因害怕隐私暴露不敢报警,反而纵容犯罪持续升级——本案被害人轻生后对方仍不收手。遭遇此类侵害应及时报案,勇于拿起法律武器。

最高法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2025-02-11)

针对未成年人 威胁「到学校捅人」,向 4 名未成年女孩索要 1.9 万 18964 元

在网络上添加 40 余名未成年女性为好友,故意找茬称对方把自己气病,以到学校和家中持刀捅人相威胁索要「医药费」。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杰用 QQ 添加 14 至 18 周岁未成年女性 40 余人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赵某杰故意找茬称对方把自己气病,以到被害人学校和家中持刀捅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拿钱治病」,先后向 4 名被害人(13 至 16 周岁)索要共计人民币 18964 元。案发后,赵某杰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谅解。

诉讼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敲诈勒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司法解释规定: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降低入罪与提档标准——以「数额较大」标准的 50% 定罪,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 80% 提档升刑。网络上以暴力诉诸现实相威胁,极易对未成年人形成心理强制。

最高法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2025-02-11)

恶意索赔 外卖里自己放异物,再以投诉相威胁索赔 3169 元

在外卖平台购买食品后自行投放异物,拍照反馈给平台和商家,以「不赔偿就投诉」相威胁索要钱款。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相某漫在多个线上外卖平台购买食品并投放异物,随后拍照反馈给平台和商家,以不赔偿就投诉相威胁,先后向 4 家餐饮店铺索要共计人民币 3169 元。

诉讼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相某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诉相威胁勒索多家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合理差评与正当投诉受法律保护,但伪造食品安全事实、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勒索钱财,就是敲诈勒索。利用商家重视评价、害怕影响经营的心理实施「恶意索赔」,既侵害经营者财产利益,也扰乱市场秩序。

最高法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2025-02-11)

有偿删帖 发企业负面帖,不付「商务合作费」就不删 29.6 万元

以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信息,再以不支付「商务合作」费用就不删帖相要挟索要钱款,打着舆论监督旗号行敲诈之实。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与徐某、聂某某、杨某及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罗某甲、杨某负责收集负面信息并撰写帖文,徐某负责审核,聂某某、罗某乙、罗某丙负责发布、删除帖文,罗某甲负责与被害单位谈判,罗某乙负责收款。2022年3月至7月,罗某甲等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平台账号发布 6 家互联网企业的负面帖文,迫使企业联系其,并以不支付「商务合作」费用就不删帖相要挟,索要钱款 29.6 万元。

诉讼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企业负面信息、以有偿删帖方式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罗某甲系主犯,其余为从犯,多人有自首或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罗某乙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新闻媒体监督是发现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但冒充或利用媒体从业者身份,以发布、不删除负面帖文相要挟索要财物,是以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既侵害经营者权益,也损害舆论监督的权威性。

最高法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2025-02-11)

裸聊敲诈 跨境「裸聊」团伙,30 余人被索要 70 余万 70 余万元 / 30 余名被害人

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裸聊并录制视频、读取通讯录,再以散布不雅视频相要挟索要钱款,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与胡某(另案处理)共谋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分别提供场地、设备、技术、支付结算账户,并通过层层联系招募「客服」「枪手」,纠集王某佳、谷某、钟某龙及谢某雄等人先后偷渡到缅甸。同年9月中旬至11月底,在李某指使下,「客服」使用王某佳收购的社交账号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裸聊,趁机录制不雅视频并向手机植入病毒读取通讯录,之后交由「枪手」以散布不雅视频相要挟索要钱款,先后从 30 余名被害人处索要人民币 70 余万元,所得钱款由李某分赃。

诉讼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王某佳、谷某、钟某龙结伙以散布裸聊视频相要挟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策划、组织、指挥并提供场地设备技术、分配赃款,系主犯。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对王某佳、谷某、钟某龙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同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

典型意义

跨境裸聊敲诈呈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特征。法院对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惩处,对具有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低层级人员依法从宽。网民应远离网络不良诱惑,避免落入圈套。

最高法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2025-02-11)

提供技术支持 帮境外窝点搭跨境专线,也构成敲诈勒索共犯 获利 857 万余元

明知境外窝点从事裸聊敲诈,仍购买 IP 非法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出售并负责维护,按分成获利。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贺某武与通过聊天软件结识的龙某鹏(在逃)共谋后,向网络资源商蔡某智(另案处理)购买 IP 地址非法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出售给缅甸某专门从事「裸聊」敲诈勒索犯罪的窝点,并雇佣技术人员对跨境网络专线进行维护。为规避打击,龙某鹏用泰达币及现金泰铢与犯罪窝点结算、与贺某武分成。至2023年2月,贺某武、龙某鹏获利共计人民币 857 万余元。2023年2月,某学院学生吴某明被裸聊敲诈勒索 34.4 万元。同年7月贺某武被抓获,之后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部分损失,获得谅解。

诉讼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致使被害人被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帮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共犯,坚持全链条打击。互联网从业人员应守住法律底线——「只是卖条专线」同样要承担刑责。

最高法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2025-02-11)

裸聊敲诈 裸聊被录屏,通讯录成了筹码 6.8 万

陌生账号诱导视频裸聊并录屏,随后发来通讯录截图,要求转账否则群发。对方根本不会停手,转账只会换来新一轮要价。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冒充公检法 “你涉嫌洗钱”,要求转到安全账户 23 万

接到自称公检法的电话,能报出身份证号与住址,要求把钱转到“安全账户”配合调查。公检法不会电话办案,更没有安全账户。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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