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条文节录,完整文本以官方发布为准。

相关案例(6)

案例里出现的「刑事拘留」「拘役」「取保候审」「缓刑」「报案回执」等术语,见 法律术语速查;遇到这类情况该打哪个电话,见 可能用到的电话。点开任意案例可看完整案情、判决结果与官方来源。

虚构旅游项目 虚构旅游投资项目,月息 12.5% 吸引老人「投资」,吸存 1640 万 吸收 1640 万余元 / 尚欠 1400 余万

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旅游公司分公司,联系业务员团队、编造公司参与投资旅游项目的虚假事实并制成宣传资料,由业务员在公众场所向不特定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发放宣传单公开宣传投资合作。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9 年 10 月,被告人何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旅游公司桂林分公司,通过联系业务员团队、编造公司参与投资旅游项目的虚假事实,并制作成宣传资料,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由业务员团队采取在公众场所发放宣传单的方式,以投资旅游项目为由,在桂林市区对不特定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公开宣传投资合作,投资周期为四个月至十八个月不等,利率为月息 12.5%,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资借款服务合同》,通过借款的方式非法集资。何某将收到集资款的 50% 交给业务员团队,并用部分集资款分别于 2020 年 4 月、8 月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生鲜超市、酒店,但均未能盈利。经核算,截至 2022 年 3 月,该旅游公司共吸收 218 人的存款 1640 余万元,已支付利息及已还存款共计 200 万余元,尚欠付存款 1400 余万元。

诉讼过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何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这条案例把「高息揽储」的算账方式摊开了:月息 12.5% 意味着一年要还 150%,任何真实生意都做不到——所以从第一天起,这就是用后面的人的钱还前面的人。 三个细节值得单独记住:第一,「以他人名义注册公司」是这类案子的标准起手式,真正操盘的人从不把自己写在工商登记里;第二,集资款的 50% 直接付给了业务员团队——也就是说一半的钱在吸存环节就被分掉了,剩下的一半还要付利息,本金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完整存在;第三,宣传方式是「在公众场所发放宣传单 + 针对老年人」,且公司未取得任何金融资质。给家里的提示:凡是「投资某个具体项目、承诺固定高息、业务员上门或发传单拉客」的,先问一句公司有没有金融牌照——没有牌照吸收公众资金,本身就是非法集资。本案 218 名被害人共投入 1640 余万元,最终尚欠 1400 余万元,钱基本追不回来。

中国法院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3-10-24)

养老旅居 「养老旅居预付卡」吸存 50.3 亿,资金链断裂后仍继续吸金 未兑付 15.4 亿元

以养老旅游基地、度假别墅为噱头推销养老旅居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明知已无兑付能力,仍继续吸收公众存款填补缺口。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间,沈某峰(红通在逃人员)组织招募周某标、李某、霍某珊等人设立上海裔某企业集团,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在上海、江苏、安徽、云南等地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别墅等项目,通过旅游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养老、旅居类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共吸收资金50.3亿余元,未兑付15.4亿余元。2020年3月起集团资金链断裂,周某标等人明知公司无兑付能力,仍继续吸收公众存款,未兑付3.6亿余元。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发现部分产品为依托旅游基地的「旅居预付卡」,经询问30余名投资人、调取运营系统及基地消费账册,查明该类预付卡具有还本付息特征,应认定为非法募集资金。检察官审查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时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2020年初已知晓公司无法兑付,遂委托司法鉴定中心恢复已删除的董事会决议、不能如期兑付通知书等电子数据,最终认定周某标、周某桃等6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认定周某标集资诈骗3.6亿余元。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标等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560万元;2024年4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养老」是集资诈骗的重灾区:骗子把「预付卡」「旅居卡」「会员卡」包装成消费产品,实质仍是承诺保本付息的理财,是否有还本付息特征,是区分正常消费与非法集资的关键。另一个要点是罪名的分水岭——公司资金链断裂后仍继续吸金、明知无兑付能力还诱导到期客户续投,就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升级为集资诈骗罪(法定刑最高可到无期徒刑)。对普通人而言,「保证本金 + 固定收益」这八个字出现在任何非持牌机构的产品里,都应直接警惕。

最高检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2025-06-10)

虚假炒汇 搭建假 MT4 炒汇平台募资 19.2 亿,主犯无期徒刑 未兑付本金 3.9 亿元

谎称MT4平台可以做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与投资人签委托协议约定公司代客炒汇,承诺返还本金和20%至300%收益,实际资金根本没有进入国际市场。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陆续成立北京达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致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投资管理公司,伙同顾某、王某竹、穆某竹等人搭建虚假炒汇平台MT4,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客户说明会等途径公开宣传,谎称MT4平台可以开展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开户协议》《账户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代为「开户」「入金」、专人进行账户维护及炒汇交易,收取咨询费,合同到期后返还客户本金及20%至300%不等收益。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9.2亿余元,集资款主要用于返本付息和个人高消费,案发时未兑付本金3.9亿余元。

诉讼过程

王某等人辩称其通过代办公司在新西兰注册金融服务公司、租用7台设在香港的服务器,所搭建MT4平台可进行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并自行补充侦查,提取涉案公司电脑中MT4炒汇软件的交易日志等电子数据,调取炒汇软件公司人员证言,认定该平台无法进行真实外汇交易、投资人资金没有汇入真实国际外汇交易市场。2021年5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2023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炒汇、炒黄金、炒虚拟币是虚假投资平台的高发外壳。本案的裁判要点是「穿透审查」:不看平台名字、不看服务器在哪里、不看有没有注册境外公司,只看三件事——后台能不能改数据、是不是许诺保本保息、投资人的钱到底去了哪里。资金没有真正进入国际外汇市场、只用于还本付息和个人挥霍的,就是集资诈骗。同时对「不实际控制资金」的参与者,虽不构成集资诈骗,但积极参与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的,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没有「只是打工就没事」这回事。

最高检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二(2025-06-10)

黄金延期交付 「买黄金可退本金付利息」吸存 4 亿,母女获无期与十六年 损失 2 亿余元

以「购买黄金饰品可选数月后交货、或退本金并付月息」诱导客户选返本付息;案发后销毁财务数据,监视居住期间又转移500万元集资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香系青岛金某金行贵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系其女、公司总经理。2015年10月至2022年11月,二人在经营管理金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单、举办推荐会等方式公开宣传黄金延期交付等项目,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合同约定购买人自主购买黄金饰品后,可选择数月后实际交付黄金饰品、或选择退还本金并支付月息0.5%至1%的利息,以此诱导公众选择利息更高的返本付息模式。经审计,共向1600余人非法集资4亿余元,其中90%资金用于返本付息,其他用于购买证券保险、房屋车辆等,造成损失2亿余元。刘某香在案发后将备份的财务数据全部销毁。2022年11月,二人被监视居住期间,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将集资款500万元转至深圳市某公司,其中100万元购买黄金原料交付他人,400万元转账多个账户保管。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在办理高某旋诈骗案时发现其系金某公司业务总监,进而发现金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遂开展调查核实,并于2021年10月30日发函建议金融监管部门移送案件。因刘某香销毁大量财务数据,检察机关建议综合涉案账户情况以及账户转款数额、时间的规律性重复特征认定集资参与人,证实的返本付息规模从最初报案的2亿余元提高至17亿余元。202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4年9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刘某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30万元。2025年3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有两处值得记住:第一,「黄金延期交付」这类看起来是实物买卖的合同,只要约定了「退本金 + 固定利息」,实质就是非法集资,判断标准是资金回报模式而不是商品名称;第二,集资诈骗后再转移、隐匿赃款,会单独构成洗钱罪,与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刘某香在监视居住期间转移500万元,直接把自己从「一罪」推到「二罪」。此外,销毁财务数据并不会让金额「消失」,司法机关可通过账户交易的规律性特征(如按期定额支付利息)还原犯罪数额。

最高检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四(2025-06-10)

虚假平台 “老师带单”的理财平台,钱根本没进市场 36 万

被拉进投资群跟着“老师”操作,前期小额可提现,加大投入后平台无法出金。平台数据可后台修改,本金从未进入真实市场。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保本高收益 承诺保本年化 30%,本质是借新还旧 本金尽失

以“保本保收益”承诺吸款,用后加入者的资金支付前人的收益。没有真实经营支撑,新增一停就崩。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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