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获客」爬虫软件 改名卖「精准获客」软件爬取平台用户数据 —— 缓刑 + 禁止从事互联网经营 一年六个月缓二年 + 罚金 3 万
买下他人软件代理权后改名为「客多多精准获客」并组织公司销售人员对外销售;该软件通过非法解析平台的加密参数绕过安全校验,能抓取用户昵称、UID、留言、评论等登录才能看的受限数据。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 5 日,被告人丁某在经营马鞍山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期间,从他人处购买「汇易获客」软件代理权。丁某明知该款软件未经授权,专门用于入侵短视频平台服务器,非法获取用户昵称、UID、sec_uid、留言、评论等未授权人员访问受限的数据,仍将软件改名为「客多多精准获客」并对外销售。2021 年 10 月至 12 月,丁某组织其公司销售人员通过网络向他人销售该软件。到案后,丁某如实供述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诉讼过程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宣判后没有抗诉、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很多人以为「我只是卖软件、又没去爬数据」就不算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管的恰恰就是「提供」这个动作。本案被最高法收入案例库,确立的判断标准有三条,也是识别这类工具的方法:一是是否具有避开或突破平台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本案软件通过非法解析 X-Gorgon 等加密参数绕过平台校验);二是是否能突破访问权限拿到本该登录后才能看的数据;三是是否「专门」用于侵入——功能设计上只能用于违法获取数据、没有其他合法用途。三点提示:第一,搜索引擎爬虫、网站明确允许的数据抓取属于「中性程序」,不构成犯罪;第二,判决里那句「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是禁止令,不是小事,违反了会被撤销缓刑收监;第三,这类「获客软件」「精准采集工具」在电商平台上仍然能搜到,买来用同样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