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用户手机 利用技术手段控制用户手机完成指令,赚推广佣金判六年六个月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用户手机完成相应指令,以牟取巨额推广佣金,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用户手机完成相应指令,以牟取巨额推广佣金。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用户手机完成相应指令,以牟取巨额推广佣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诉讼过程
一审宣判后,蔡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生效判决: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上诉人蔡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要旨是「非法控制」的对象可以是普通用户的手机——手机终端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利用技术手段让用户手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执行指令(例如自动安装、自动点击、被用于推广),就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控制。本案的量刑很说明问题:「情节特别严重」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最终判六年六个月,而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这个从轻情节只带来了有限的减让——因为决定刑期档次的是被控制设备的数量与获利规模。对技术人员而言,容易被忽视的是这类「推广」「分发」「拉活」业务的本质:当你的技术方案需要在用户设备上执行用户没有授权的动作,它就不是营销工具,而是非法控制工具;对普通用户而言,手机里莫名出现的应用、自动弹出的页面,背后可能正是这类被控制的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