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节录,完整文本以官方发布为准。

相关案例(8)

案例里出现的「刑事拘留」「拘役」「取保候审」「缓刑」「报案回执」等术语,见 法律术语速查;遇到这类情况该打哪个电话,见 可能用到的电话。点开任意案例可看完整案情、判决结果与官方来源。

理赔员自己定损 保险公司理赔员给自家车「亲自定损」,两年骗 18 万 —— 判五年 五年 + 罚金 2 万

自己是保险公司理赔员,车被冰雹砸了以后安排妻子以驾驶员名义报警,利用熟悉理赔流程的优势夸大车损、伪造维修证明,还以理赔员身份给自己的车定损;此后两年又单独或结伙故意制造多起碰撞事故。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蒋某系某保险公司理赔员。其驾驶的汽车遭冰雹砸击后,安排妻子刘某以驾驶员名义报警;随后利用熟悉理赔程序和标准的优势,夸大车辆损失、伪造维修证明材料,并作为理赔员「亲自」为自家车辆定损,骗取保险金人民币 1 万余元。此后两年间,蒋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故意制造多起车辆碰撞事故,累计骗取保险金人民币 18 万元。

诉讼过程

顺义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保险公司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顺义法院在通报会上公布了一组更能说明问题的数据:2019 年 1 月至 2023 年 10 月,该院审结机动车保险诈骗案 26 件 52 人;其中汽修人员与到店维修客户共谋骗保的案件有 23 件,占比高达 88%;52 名被告人的构成为汽修人员 27 人、到店维修客户 17 人、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人员 2 人;作案地点多选夜间或清晨、偏僻无监控处,事故类型与上报车损部位、更换部件相吻合,维修后表面完好、不易察觉。三点提示:第一,「客户」占了 17 人——这就是下一件案例要讲的事:车主把车交给修理厂「免费修」,很可能被写进犯罪链条;第二,本案蒋某是内行,熟悉流程反而成了加重因素;第三,法院的提示很直白:车主应珍惜自己的保险信用,切莫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新闻通报会(澎湃转载,2023-11-28)

车主被拉进骗保 汽修厂用「道具车」制造 6 起碰撞:老板判五年半,一起分钱的客户同样定罪 老板五年六个月 + 罚金 3 万;客户同罪

汽修厂老板与到店维修车辆的客户合谋,找来「道具车」,故意制造客户待维修车辆与道具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共 6 起,骗取车保 10 万元;参与共谋的客户也被以保险诈骗罪判刑。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汽修厂老板田某与到店维修车辆的客户合谋,找来「道具车」,在顺义区故意制造客户待维修车辆与「道具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6 起,骗取车保 10 万元。

诉讼过程

顺义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共同犯罪的客户亦以保险诈骗罪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这一件是专门给车主看的。法院的通报里,52 名被告人中有 17 人是「到店维修客户」——他们大多不是主谋,而是被一句「免费修车」「走保险不用你花钱」说动的普通车主。三点提示:第一,保险诈骗罪的构成不要求你分到最多钱,只要你明知是伪造事故、仍然配合报警或申请理赔,就是共同犯罪;第二,顺义法院的典型案例里还提到,有的客户只是在事故后顶包(冒充驾驶员),这种「帮个小忙」同样入罪;第三,代价的具体形状是:一次「免费修车」省下的几千块,换来的是犯罪记录、罚金,以及日后再投保、再贷款时的征信问题。法院的提示值得原样记住——保险的目的是「聚沙成塔」规避风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新闻通报会(澎湃转载,2023-11-28)

汽修厂伪造事故 汽修厂老板拉上同行,自造 7 起「两车相撞」骗保 3.3 万 骗保 3.3 万余元 / 四人全部获刑

经营汽修厂,与另外三名从事汽修工作的人员分别结伙,故意伪造两车相撞的车损事故共 7 起,骗取保险理赔款。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在靖江市经营一家汽修厂。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1 月间,周某与吴某、郑某、王某四名被告分别结伙,故意伪造两车相撞的车损事故共 7 起,以此骗取保险理赔款。涉案人员均为从事汽车修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对事故认定、保险理赔、汽车修理等知识的了解便利条件实施保险诈骗,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 33000 余元。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自首,其余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罪行,并于案件审理期间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诉讼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判决: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 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 万元;王某(从犯)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

典型意义

骗保金额只有 3.3 万元、四人全部缓刑,但四个人都留下了犯罪记录——这就是「修车顺手占个便宜」的真实代价。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作案人是汽修行业从业人员:他们比普通人更懂事故认定和理赔流程,反而把专业知识用在了伪造事故上。给车主的提示非常具体:第一,如果修车厂老板说「帮你免费修」或者「走个保险你不用掏钱」,要立刻警觉——本案的典型形态就是汽修厂与车主合谋,或者直接用车主送修的车辆制造事故骗保;第二,车主本人参与就是共犯,不只是「占便宜」;第三,法官提醒里还有一条很多人忽略:要妥善保管保险单、行驶证等材料,防止被不法分子拿去伪造事故。本案的从犯王某只判了拘役四个月缓六个月——量刑可以很轻,但犯罪记录一样在。

江苏法院网·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12-27)

车险团伙 组建 10 人团伙制造 15 起假事故,骗车险 150 万 150 万余元 + 六年六个月

专门挑城郊乡镇偏远路段、车流稀少监控弱处作案,用宝马奥迪奔驰等常见私家车精准控制车速慢速碰撞,伪造逼真事故现场,再凭虚假事故记录和维修单据向多家保险公司理赔。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刘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牵头组建诈骗团伙,纠集周某等8名人员共10名被告人,在杭州、海宁、桐乡等地道路上持续实施车险诈骗一年有余。团伙分工明确,形成完整的「策划—造事—定损—骗赔」全链条闭环,专人分别负责策划统筹、驾车肇事、对接定损、整理材料、提交理赔,以规避保险公司常规核查。为降低风险、提高骗保成功率,团伙专门挑选车流稀少、监控覆盖较弱的城郊、乡镇偏远路段伺机作案,并刻意使用宝马、奥迪、奔驰、本田等市面常见民用私家车,人为精准操控车辆慢速故意碰撞,伪造出逼真自然的事故现场。刘某、冯某负责牵头策划、现场指挥、车辆定损,掌控核心环节;其余人员负责驾车肇事、提供作案车辆等辅助工作;成员按参与作案场次瓜分非法获利。先后预谋实施15起虚假事故,单起涉案金额数万元至十万余元不等,累计诈骗金额达150万余元。案发后10名被告人均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

诉讼过程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冯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刘某、冯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法院结合全案15起作案事实、150余万元涉案金额、各被告人主次地位及全部量刑情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人员分别判刑。同时判令涉案退赃款按比例返还被害保险公司,对尚未弥补的损失责令相关被告人继续退赔。

典型意义

本案是把「车险理赔」当成提款机的典型产业链犯罪,三个细节值得记住:一是选择路段的讲究说明这是有预谋、有反侦查意识的职业化作案,不是「一时糊涂」;二是使用常见民用车型是为了让事故看起来更自然——但真实性再高也架不住15起事故、多家保险公司数据比对;三是「策划—造事—定损—骗赔」的分工意味着参与链条任何一环都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从主犯到提供车辆的辅助人员10人全部被判刑。法官的提醒直指要害:车险理赔是风险兜底机制,不是投机牟利的渠道,不存在「稳赚不赔」的理赔捷径。

中国法院网·浙江海宁法院保险诈骗案(2026-06-11)

雇主责任险 隐瞒工伤已赔付事实、伪造 111 万赔偿材料,骗保 45 万 45.6 万元 + 单位罚金 8 万

员工工伤死亡后工伤保险已一次性赔付98万余元,公司却隐瞒这一事实,伪造用工合同、转款凭证、收条,虚构自己赔付111万元,向两家保险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公司于2022年3月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雇主责任险,标的信息包含该公司职工杨某。2022年4月3日,杨某在该公司车间内工作时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某公司与杨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金额111万元,并于当日先行支付11万元。2022年7月26日,工伤保险中心认定杨某死亡事故为工伤,一次性支付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986370元。2022年4月,该公司为从保险公司骗取雇主责任险的最高赔付额度,隐瞒杨某已投保工伤保险的事实;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安排郭某与娄某,通过制作虚假用工合同、转款凭证、收到条等资料,虚构公司已承担111万元赔偿,刻意夸大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2022年8月,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将死亡赔偿金赔付至该公司账户,共计456370元。

诉讼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娄某、郭某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判决:被告单位某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周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娄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法律逻辑:员工因工死亡,如果工伤保险已经足额赔付,雇主企业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也就不存在「雇主责任险」的赔付基础。公司隐瞒工伤已赔付的事实、伪造材料虚构自己赔了111万元,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标准的保险诈骗。本案还破了两种常见的侥幸:「只是夸大了一点损失不算骗保」——虚报金额同样违法;「保险公司有钱,赔一点没关系」——欺诈成本最终由所有投保人分担。还要注意单位也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公司被罚8万元,实际控制人被判三年缓三年。

河南长葛市人民法院·以案说法(澎湃号政务,2025-05-21)

虚构保险事故 重复拍死猪照片骗保 32 万,两人获刑 骗保 32 万元

养殖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投保育肥猪保险后,重复拍摄死亡牲猪照片、重复报案,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理赔款。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育肥猪保险」是国家推行的生猪产业保障政策。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作为枣阳市某生态养殖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购买了 2022 年及 2023 年肥猪养殖保险。之后二人通过重复拍摄死亡牲猪照片、伪造理赔资料、重复报案等方式,重复报案等方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牲猪死亡),向保险公司骗取牲猪死亡理赔款。其中张某某重复报案 10 次、虚构 331 头牲猪死亡,骗取理赔款 18 万元;李某某重复报案 7 次、虚构 214 头牲猪死亡,骗取理赔款 14 万元;合计骗保 32 万元。保险公司发现异常后报案,2024年9月案发,二人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诉讼过程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二人到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罪的典型行为方式。本案把政策性的育肥猪保险当成「发财险」,用同一批死猪照片反复索赔,看似「薅保险公司羊毛」,实则是刑事犯罪。即便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得以从轻并适用缓刑,犯罪记录也已留下。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保险诈骗案(中国法院网,2025-03-27)

夸大损失 修车费虚报三倍,被认定夸大损失程度 刑责 + 退赔

车辆小刮擦后与修理厂串通,将维修项目与金额虚报到实际损失的三倍后申请理赔。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即入罪。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带病投保 隐瞒病史投保后申请理赔 理赔款 + 刑责

投保时隐瞒既往病史,出险后申请理赔。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骗取保险金,同样可能构成保险诈骗。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 返回罪与罚

输入关键词开始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