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条文节录,完整文本以官方发布为准。

相关案例(8)

案例里出现的「刑事拘留」「拘役」「取保候审」「缓刑」「报案回执」等术语,见 法律术语速查;遇到这类情况该打哪个电话,见 可能用到的电话。点开任意案例可看完整案情、判决结果与官方来源。

讲义气帮买工具 「兄弟义气」陪着去、还帮忙买了根镐把,现场害怕没动手 —— 判一年 一年(主犯四年)

朋友和人有矛盾想「教训教训」对方,他出于兄弟义气提出帮忙并陪同前往,途中帮朋友在五金店买了作案工具镐把;到现场后他因为害怕没动手,朋友用镐把把对方打成重伤。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小明和王某是好朋友。王某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后欲「教训教训」被害人,小明出于「兄弟义气」提出帮忙并陪同王某一同前往。途中小明帮助王某在五金商店购买了镐把,到达现场后,小明因害怕未对被害人动手,王某用镐把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对王某和小明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小明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这是「我只是陪着去、又没动手」这条侥幸心理最直接的反驳。小明的两个动作定格了他的责任:一是明知朋友要去打人仍然陪同(主观明知),二是帮忙买了那根镐把(提供工具)。法院的认定逻辑是:事前明知 + 提供作案工具,帮助行为促进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系从犯。三点提示:第一,从犯照样是罪犯,本案小明判了实实在在的一年,留下犯罪记录;第二,帮忙买工具、带路、看门、叫车,「提供的帮助小」不等于不担责,检察官的提醒原话是「有的忙不能帮」;第三,这个案子最值得转给年轻人看——所谓兄弟义气,往往是你一个人承担后果,而挑事的人判你的四倍。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2025-12-16)

酒后误伤劝架人 打的是别人,伤的是来劝架的店主 —— 对象认错了,罪照样成立 十个月缓一年

与邻桌发生争执、被劝开后情绪失控,摔碎啤酒瓶握着瓶口冲进店里要扎对方;饭店经营者和其他人上前拉扯阻拦,酒瓶尖端划破了店主的右眼。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等人在山东省临沭县某饭店就餐期间,与邻桌人员因故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在店外发生撕扯冲突。他人报警后冲突暂时平息,但李某随即情绪失控,在饭店门口摔碎啤酒瓶,手握瓶口位置、持破碎酒瓶尖端进入店内,欲扎刺邻桌人员。饭店经营者徐某及其他在场人员上前拉扯、阻拦李某,拉扯过程中李某所持酒瓶尖端划伤徐某右眼。经法医鉴定,徐某右眼球破裂并行手术治疗,构成轻伤二级。李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审理期间与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诉讼过程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这个案子回答一个很多人想不清的问题:我要打的是别人,结果伤到劝架的,算不算打错了?法院的答案是对象偏差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既遂认定。理由是李某手持破碎酒瓶尖端要扎人,应当预见极易造成伤害却仍放任结果发生,属间接故意,损伤与他的危险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三点提示:第一,「我不是针对你」不是免责理由,只要你主动制造了危险并放任它发生,伤到谁都要负责;第二,本案伤者是去劝架的店主——现实里最常被打伤的往往是来拦架的人,这也是劝架前应当先评估风险的原因;第三,李某判了缓刑但也赔了钱、认了罪,而这一切的起因只是一桌酒。

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6-09-09)

正当防卫与过当 打落对方尖刀后继续猛击头部:一人无罪,一人按防卫过当判六年 一审六年六个月 → 二审六年 / 课长改判无罪

保安部领班与课长在岗时,遭此前离职、酒后常来滋事的前同事持刀返回挑衅。课长用金属杆打落尖刀后丢弃器械、徒手搏斗;领班从身后持木棒连续击打对方头部两下,对方送医后死亡。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飞系上海市某广场保安部领班,被告人马某民系该保安部课长。被害人朱某原为该广场保安,2018 年 1 月离职,但时常酒后到广场滋事。2018 年 5 月 16 日 7 时 30 分许,朱某飞在广场大门处与朱某发生口角,被劝开后,朱某扬言回去拿「家伙」,让朱某飞等人等着。当日 7 时 58 分许,朱某持刀返回广场监控室再次挑衅。马某民见状随手捡起一根金属杆,将朱某所持尖刀打落,随后将金属杆丢弃在地,徒手与朱某搏斗。其间,朱某飞从马某民身后冲出,持木棒连续击打朱某头部两下,将朱某打倒在地。朱某送医抢救无效于 5 月 20 日死亡,经鉴定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二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各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25 万元、6 万元,均取得谅解。

诉讼过程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马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人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上诉人朱某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诉人马某民无罪。

典型意义

这是「正当防卫」在实务中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同一起事件里,有人是正当防卫、有人是防卫过当,法院会分开评价。 入库裁判要旨明确:对于欠缺意思联络的数人同时实施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不应一体适用,应当根据各防卫人参与防卫的主客观情节分别判断;不应因部分防卫人防卫过当构成犯罪,而影响对其他防卫人正当防卫的认定。三点提示:第一,马某民被判无罪的关键是「节制性」——打落尖刀后主动丢弃金属杆、转为徒手制止,手段与侵害强度相当;第二,朱某飞被定罪的关键是「限度」——对方尖刀已被打落、危险程度大大降低时,仍连续强力击打头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第三,「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不被采纳——法院强调要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看双方力量对比和防卫人当时所处的情境,不能要求防卫人「不差分毫」。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朱某飞故意伤害、马某民正当防卫案(2023-04-1-179-027,上海一中院二审)

一拳致伤 吵几句挥一拳打断三根肋骨,赔 5.5 万还判一年 5.5 万元 + 一年刑期

因琐事激烈争吵后挥拳,致对方左侧两处肋骨骨折、一处骨裂,鉴定为轻伤二级;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另判赔5.5万元。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日,阿某与边某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阿某冲动之下挥拳,致边某左侧两处肋骨骨折、一处前肋骨骨裂。经司法鉴定,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诉讼过程

定日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刑事部分认定被告人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附带民事部分依边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判令阿某向边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

典型意义

「轻伤」在法律上不是「小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轻伤二级,通常意味着骨折、器官功能受损这类需要长期恢复的伤害,已经是刑事犯罪而非治安案件。本案是最常见的街头冲突模型:起因只是琐事口角,动作只有一拳,结果是刑责加5.5万元赔偿。很多人误以为「赔钱和解就没事」,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公诉案件,赔偿和谅解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免除罪名——本案赔偿到位、当庭宣判,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2025-08-01)

改判无罪 推搡致人骨折被定轻伤一级,终审改判无罪 一审拘役五个月 → 无罪

因催还2000元借款发生推搡,对方倒地致右胫腓骨骨折(轻伤一级);法院认定属生活琐事临时引发、被告人无伤害故意,终审改判无罪。

基本案情

张某中与被害人施某周系同村村民,施某周曾向张某中借款2000元,承诺2021年春节前归还。2021年2月17日中午,张某中酒后到张某国家玩,见到正在为他人输液的施某周,轻哼一声「瞎搭」(方言,指说话不守信用),并上前用力抱住施某周,施某周随即挣脱。之后四人在客厅玩扑克,张某中因饮酒过多出现掉牌,其他人不愿继续打牌走到屋外。施某周回客厅换药水时,张某中提出不愿打牌就归还借款,遭拒绝。施某周起身离开,张某中追跑并要求还钱,将施某周抱住,两人推搡中施某周身体朝右倾斜倒地,右脚蹩向外侧受伤,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张某中支付了住院期间医药费,双方曾自愿和解、张某中赔偿15万元,施某周出具谅解书。

诉讼过程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中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免予刑事处罚;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3日终审撤销重审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张某中无罪。

典型意义

这是「不唯结果论」的标志性案例,对普通人最有价值的地方是划清了打架与犯罪的边界。法院从四个方面论证张某中没有伤害故意:一是起因属生活琐事(催还借款、不愿打牌),一般不足以使人产生伤害动机;二是行为方式上未实施直接打击,别脚是在搂抱推搡过程中形成的,平地推搡致骨折具有偶然性;三是事后立即查看伤情、支付全部医疗费、积极赔偿,表明其对伤害结果持反对态度;四是被害人本人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希望追究刑责。但这不是「推一把没事」的免罪牌——本案的关键是双方年龄体态相近、只有轻微推搡拉扯、伤害结果具有偶然性;如出现直接打击、持械、针对要害部位等情形,仍会被认定故意伤害。

最高法入库参考案例·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 2025-04-1-179-003,2025-11-13)

虐待致伤 同居者长期虐待儿童,故意伤害与虐待数罪并罚判十六年 重伤二级(七级残疾)+ 十处轻伤

与母亲同居期间长期以拳打脚踢、烟头烫、热水浇淋等方式伤害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致一处重伤、十处轻伤。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童某某(2014年3月出生)的母亲,离婚后童某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2019年11月刘某某结识被告人陈某某后恋爱同居。2020年2月,陈某某因童某某与父亲视频聊天心生不满而对其打耳光、踢踹;同月又因分手之事迁怒于童某某,进门即将其踹倒并对头部、身体、腿部猛踹数脚。之后共同生活期间,陈某某经常无故或以管教为借口,通过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烟头烫等方式伤害童某某,还采取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方式体罚虐待。刘某某作为母亲未有效阻止,放任并时而参与。2020年5月中旬,陈某某为童某某洗澡时因水温问题,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最高和最低档位浇淋童某某,刘某某听到喊叫查看后被陈某某以谎言支开;洗完澡陈某某又令其罚跪,刘某某发现大面积水泡后仅擦涂烫伤膏未及时送医,直至伤口严重感染才送医。经鉴定,童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七级残疾),另有五处轻伤一级(其中三处九级残疾)、五处轻伤二级。

诉讼过程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 202767.35 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发后法院依法撤销刘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将抚养权变更至被害人父亲。

典型意义

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属于刑法上的「家庭成员」。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实施严重暴力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对未成年人伤害案件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综合残疾等级、数量、部位及对未成年人正在发育的身心的影响判断——本案七级残疾仍被认定,判处十五年。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26号(2024-05-30)

群殴致伤 一起动手,伤情算在参与者头上 刑责 + 连带赔偿

多人参与殴打致对方受伤。共同伤害中,参与者对结果承担责任,不因“不是我打的”免责。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持械伤人 抄起工具就打,性质变了 刑责 + 赔偿

争执中随手拿起工具击打对方致伤。使用器具致人伤害,伤情等级与量刑都会相应提高。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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