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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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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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中介骗贷 刑满释放人员勾结贷款中介,伪造公积金和房产证明骗贷 30 万 骗贷 30 万(多人效仿共 5 人)

贷款中介开车带人到异地,虚构其为消防大队工作人员的身份,伪造公积金证明、银行流水及房产证明,还专门培训应对银行询问的话术,骗出 30 万贷款后异地取现分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刑满释放人员赵某经人介绍认识贷款中介王某,二人预谋通过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2024年3月,王某驾车带赵某至贵州省荔波县,虚构赵某为消防大队工作人员的身份,伪造公积金证明、银行流水及房产证明等虚假材料,银行流水及房产证明等虚假材料,并对赵某进行应对银行询问的话术培训。2024年3月26日,赵某持伪造材料成功骗取某银行贷款30万元。事后王某带赵某至异地取现20万元,王某分得15万元,赵某分得5万元。案发经过:次日,李某以某医院工作人员身份向同一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两个渠道交叉验证其公积金信息,发现信息不一致、疑似造假,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李某骗贷方式与赵某相似,该银行对赵某材料重新审核,发现造假,迅速将王某、赵某尚未取现的10万元贷款划扣。几乎同一时间段,柏某、张某、仁某等人以类似手法,伪造房产证、银行流水、车辆行驶证、工资收入及公积金截图等材料,分别从银行骗取贷款20万元、20万元、17万元。

诉讼过程

经贵州省荔波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5年5月至6月陆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赵某、柏某、张某、仁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荔波县检察院还向相关银行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强化贷前审查、贷中调查与贷后管理,并组织员工开展反诈骗、反洗钱专题培训等整改要求。

典型意义

本案揭开了「贷款中介包装」这条链条的完整流程:找「客户」→ 虚构职业身份 → 伪造公积金、流水、房产证明 → 话术培训应对银行询问 → 异地取现分赃。三个提示:第一,「包装一下就能过审」是刑事犯罪,不是行业潜规则——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针对的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第二,中介分得比客户还多(王某 15 万、赵某 5 万),说明中介不是「帮你办事」,而是拿你当工具、让你承担主要风险;第三,本案多人效仿、同一段时间手法相似,最终被银行交叉验证公积金信息发现——所谓「包装」经不起多源核验。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2025-11-28)

空壳公司虚构贸易 控制数十家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骗 6 家金融机构经营贷 1.02 亿 骗贷 1.02 亿余元

通过注册、收购、代为管理取得数十家公司控制权,制作贸易合同、对应走账记录、开具发票、支付服务费,制造公司间大量商品贸易的假象,骗取 6 家金融机构无抵押经营性贷款。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3年,缪某指使他人通过注册、收购、代为管理等方式取得S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经营控制权。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缪某明知无还款能力,仍以开展转手贸易为名,指使郑某等人(另案处理),通过制作贸易合同、对应资金走账交易记录、开具发票、支付服务费等方式,制造上述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商品贸易的假象,虚构上述公司经营能力,并以上述虚假经营材料骗得6家金融机构无抵押经营性贷款共计1.02亿余元,后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及公司经营开支等。截至立案时,已到期贷款本金共计5700余万元,未归还贷款本金共计5000余万元。

诉讼过程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线索立案侦查。2024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与其同案伪造身份证件罪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另案处理案件中,以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价值在于把「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这两罪的差别展示得非常清楚:主犯缪某明知无还款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定贷款诈骗罪(判十一年六个月);而具体经办的郑某等人定骗取贷款罪(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量刑档次差别很大。另一个知识点是手法:「虚构贸易背景」是骗取大额经营贷的经典套路,属于「制造假象」的完整链条,所以会被认定为犯罪而非「贷款材料不实」。给企业主的提示:用关联公司对开合同、走账、开票把流水做漂亮,表面上是「财务安排」,一旦用于骗贷就是刑事犯罪,而且「走账记录」正是司法机关最直接的证据。

两部门联合发布第二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二(人民网,2026-01-28)

招募「白户」 招募 38 名「白户」冒充购车人骗车贷,银行损失 676 万 贷款 734.4 万 / 银行损失 676.5 万

招募没有真实购车意愿、没有还款能力的「白户」冒充购车客户,编造虚假工作证明和住址、话术包装后带到银行办无抵押汽车消费贷款,贷款发放后立即提车、上牌、转售变现。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9月,被告人宫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他人招募没有真实购车能力和意愿、没有还款能力的「白户」(即未办理过信用卡和贷款的人)冒充购车客户;由被告人朱某、宋某某联系车源以及银行给「白户」申请办理无抵押汽车消费贷款;由被告人张某提供资金,为部分「白户」垫付购车首付款、税费、保险等费用;宫某林给「白户」编造虚假工作证明、住址,并对「白户」进行话术培训和包装后,安排被告人宫某雷、李某某等人陪同「白户」到银行办理贷款,待贷款发放后随即提车、上牌并将车辆转售变现,套取银行贷款。宫某林通过上述手段,先后以被告人何某某等38名「白户」(另案处理)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的名义,办理银行无抵押汽车消费贷款共计734.4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未归还或者仅归还部分本息,至案发时造成银行损失676.5万元。

诉讼过程

2024年5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宫某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脱保在逃,流窜至异地再次作案并被抓获,依法应从重处罚,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法院另查明其存在其他贷款诈骗犯罪事实,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张某等4人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朱某、宋某某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并处罚金。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普通人最有警示意义的是「白户」这个角色:所谓「白户」就是没有办过信用卡和贷款、征信记录空白的人——黑灰产专门招募这类人,因为他们的征信「干净」,容易过审。本案有 38 名「白户」被另案处理,他们大多是被告知「帮忙走个手续、不用你还钱」的人。这里要说清两件事:第一,「我只是出借身份、不是我用的钱」不成立——贷款合同上的借款人是「白户」,银行催收、征信记录、法律责任首先落在他们身上;第二,本案明确了一条识别的硬标准:只要有人说「用你的身份去贷款,钱给别人用,首付和税费我们出、还有好处费」,这就是贷款诈骗的核心环节,参与者可能被认定贷款诈骗罪而非「受害的借款人」。宫某林最终合并执行十二年六个月,而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异地再犯并被从重处罚。

两部门联合发布第二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三(人民网,2026-01-28)

职业背债人 包装 11 名「背债人」骗贷 738 万,合并执行十六年 骗贷 738 万 + 信用卡 575 万

招揽无还款能力也无购房资质的人,伪造首付款凭证、做高房价申请抵押贷款;又为其包装申领信用卡并实际控制使用。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宁某伙同沈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发放后,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剩余款项由宁某等人瓜分。经查,宁某等人通过张某某等 11 名贷款人诈骗贷款共计 738 万余元。另查明,2019年起宁某对张某某等 11 人进行包装并申领信用卡,信用卡由宁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截至案发尚未归还本金合计 575 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不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中发挥枢纽作用,形成「前端招揽无资质人员—中端打包制作虚假材料—末端对接金融机构」的全链条犯罪,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强,短期内重复多次作案,必须依法全链条打击。对参与程度高、起主要撮合作用的中介依法认定为主犯;被包装的「背债人」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5-10-14)

空壳公司 注册空壳公司专用于骗贷 重刑 + 追偿

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的公司,以虚假业务背景申请贷款后失联。有组织地骗贷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量刑更重。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背债人 被包装成「老板」去借钱 刑责 + 债务

中介把无还款能力的人包装成企业主、伪造材料申请贷款,本人只拿少量好处费。名义借款人仍可能被追究骗贷责任。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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