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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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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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挪用 公司会计挪用 32 万做网络理财,判十个月还责令退赔 16.1 万 十个月 + 责令退赔 161000

利用担任销售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321000 元用于网络投资理财,案发后归还 16 万元,尚有 16.1 万元未归还。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 年 6 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鹤壁某销售公司会计的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321000 元,用于网络投资理财。案发后归还公司 160000 元,尚未归还 161000 元。

诉讼过程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公司会计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其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161000 元。

典型意义

这条案例把「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分界线摆得很清楚,这是财务岗位最容易搞混的一组。 挪用资金罪针对的是「暂时借用、打算归还」:把单位的钱挪去炒股、理财、还贷、借给朋友周转,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本案属于「进行营利活动」,所以不要求超过三个月,一挪就够);职务侵占罪针对的是「不打算还、据为己有」:伪造单据、虚列支出、直接把钱转走花掉。三点提示:第一,「我准备还的」不能免责,本案张某某已经归还 16 万,仍被判十个月,而且未归还的 16.1 万被判决责令退赔——说明刑期和赔钱是两笔独立的账;第二,网络投资理财属于典型的「营利活动」,哪怕钱第二天就转回公司,也已经构成;第三,法官提醒企业要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但对个人更该记住的是:经手公司资金的人,一旦动了「先挪一下回头补上」的念头,就已经站在了刑事红线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11-23)

出纳仿签 公司现金出纳在 6 张支出单上仿签老板名字,侵吞 52 万,又挪用 40 万炒股 侵吞 52 万 + 挪用 40 万余元

入职医药公司担任财务部现金出纳,利用职务便利在 6 份「支出证明单」上仿签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侵吞公司资金 52 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证券交易;又多次把公司资金 40 万余元挪到自己账户再转进证券账户投资。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2020年11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担任该公司财务部现金出纳人员。在职期间,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在6份「支出证明单」上仿签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的方式,侵吞公司资金共计52万元,并用于个人消费或证券交易等。许某先后多次将公司资金共计40万余元挪用至其名下银行账户,后转至其证券账户用于投资证券;至2024年3月案发,尚有2万余元挪用资金未退还公司。案发后,许某向公司退还职务侵占款项15万余元、挪用资金款项2万余元。

诉讼过程

一审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许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36万余元。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裁判理由:许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许某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许某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已退还部分职务侵占资金、退清所挪用资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两罪差别的教科书式示范,而且说明为什么同一笔操作会被拆成两个罪。 关键区别只有一句话: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许某仿签老板名字把钱拿走用于个人消费,是「不打算还」,所以定职务侵占罪;把公司钱挪到自己账户拿去炒股,是「暂时借用、准备还」,所以定挪用资金罪。同一个出纳、同一段时间,两种行为被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三点提示:第一,「我只是先借用一下,回头补上」在法律上不是免罪理由——挪用资金罪本身就管这种行为,本案 40 万余元中案发时还有 2 万余元没还;第二,仿签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作案手法,因为出纳掌握支出单据的流转环节,看起来「手续齐全」,其实是「自己批给自己」;第三,退赔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许某退了 15 万余元侵占款、退清挪用的 2 万余元,仍然被判一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 36 万余元。对上班族最直接的一条:经手资金和单据的岗位,任何一笔「先周转一下」「替老板签个名」的操作,都是在刑法的射程之内。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2026-03-26)

挂账掩盖 团购经理把公司 487 万转入个人账户,用业务挂账掩盖 487 万余元

负责一卡通合作项目期间,把公司账户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合作方的业务往来名下,钱用来还债、消费和出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其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日常开支及出借给他人。2022年3月底,某连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对账后发现账款存在大量差额,遂报案;次日,周某萍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2年8月,周某萍退赔某连锁公司13.8万元。

诉讼过程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萍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其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萍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向某连锁公司退赔47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最容易让人误判的地方是:钱并没有「拿走不还」的打算,只是先挪出来周转,为什么还是犯罪?挪用资金罪不要求永久占有,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就已经构成犯罪。用「业务挂账」的方式掩盖资金流向也挡不住对账——本案正是合作方对账发现差额才案发。另外提示一点:虽然周某萍有自首且主动退赔,最终仍被判处三年实刑,只是从轻而非免除。

最高法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周某萍挪用资金案(2025-06-09)

高管监守自盗 营销副总偷卖公司药品 900 余万,判七年半 造成公司损失 900 余万元

为偿还个人贷款,多次私自从仓库提走公司货物低价外卖,用虚开销售单、挂账填账等方式掩盖,缺口越滚越大。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刘平在担任武汉某医药公司营销部副总经理期间,为偿还个人债务,多次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将公司货物从仓库提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外部药商,所得用于偿还贷款,并通过虚开销售单、信用卡套现、卖更多货物填账等方式掩盖。卖更多货物填账等方式掩盖。公司 2022年10月28日查账时发现其 9 月至 10 月间提走价值 270 余万元货物并报警,11月9日刘平主动投案。经查累计造成公司损失达 900 余万元。公安机关最初对其中的 600 余万元以挪用资金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资金流向后认为:该行为本质是「高买低卖」,账面缺口始终未反映,刘平以原价挂账、低价售卖,只能不断扩大提货规模填账,既无归还的意思表示也无归还行为,不具备归还可能性,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该公司的物流总监王刚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帮助刘平提走其中 106 万元药品,亦被追究。

诉讼过程

2023年3月16日汉阳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刘平批准逮捕;2023年7月19日提起公诉,10月12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判处王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3 万元。检察机关办案中追赃挽损 500 余万元,并向企业提出完善财务与出入库管理的建议。

典型意义

区分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关键看有无归还意图与归还可能:以「挂账—低价变卖—再提货填账」滚动扩大缺口、根本无力归还的,是职务侵占而非挪用。本案中第一次作案未被察觉,就一路滑到 900 余万。企业关键岗位缺乏监督、出入库管理不规范,是这类犯罪最常见的温床。

最高检「一次查账牵出职务侵占案」(湖北武汉汉阳,检察日报 2024-12-24)

借给他人 把公司资金借给朋友应急 刑责

擅自动用公司资金借给朋友,数额较大且用于借贷他人同样可能入罪。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用于营利 拿公司钱去炒股 刑责 + 退赔

动用公司资金进行股票、理财等营利活动,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同样可能入罪。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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