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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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7)

案例里出现的「刑事拘留」「拘役」「取保候审」「缓刑」「报案回执」等术语,见 法律术语速查;遇到这类情况该打哪个电话,见 可能用到的电话。点开任意案例可看完整案情、判决结果与官方来源。

协助转移集资款 开立各类账户、按指令转账买房兑换港币,协助转移非法集资款 9 亿元 协助转移 9 亿元

以王某、沈某等人为首的团伙开立各类银行账户,按涉嫌集资诈骗的戴某指令,通过转账、购买房产、兑换港币等方式协助其转移非法集资涉案资金 9 亿元。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2016年10月以来,以王某、沈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开立各类银行账户,按照戴某(涉嫌集资诈骗犯罪,另案处理)指令,通过转账、购买房产、兑换港币等方式,协助戴某转移非法集资涉案资金9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沈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25年12月以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以犯洗钱罪陆续对王某等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其余犯罪事实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要弄清两个概念:「非法集资」是上游犯罪,「洗钱」是把它变成看起来合法的钱的过程。王某团伙做的事看起来都是正常金融行为——开账户、转账、买房产、兑换港币,但因为明知资金来自集资诈骗、目的是掩盖来源,就构成洗钱罪。给普通人的三点提示:第一,洗钱罪的门槛比很多人想象的低——不只是「地下钱庄」,用自己或他人账户代为转账、代买房产车辆、把人民币换成外币或虚拟币,都可能落在这一条上;第二,「我只是帮忙转账」在司法上不是辩解,法院看的是你是否知道资金性质、是否采取了规避监管的方式;第三,本案被抓获 20 人,说明洗钱往往需要一个账户和人员的团队,参与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被追究。

公安部公布典型案例(山东长安网转载,2026-05-21)

虚设公司洗赃 为跨境赌博犯罪所得 12 亿虚设公司、买资产转款,判五年 涉案 12 亿元

明知对方从事跨境赌博犯罪,仍按其安排注册成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通过购买资产、出借资金、转账汇款等方式协助掩饰、隐瞒赃款。

基本案情

胡某伟(另案处理)在柬埔寨从事网络赌博等犯罪,并将犯罪所得及收益12亿元在国内投资使用。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罗某明知胡某伟从事跨境赌博犯罪,仍听从胡某伟安排,为其注册成立公司以方便转移、处理犯罪所得。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实际管理与运营工作,通过购买资产、出借资金、转账汇款等方式,积极协助胡某伟掩饰、隐瞒跨境赌博的犯罪所得及收益。

诉讼过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使用,掩饰、隐瞒钱款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罗某当庭认罪,有悔过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把「洗白赃款」的标准手法拆得很清楚:虚设公司 + 购买资产 + 出借资金 + 转账汇款,本质是用合法商业行为掩盖非法来源。两点值得普通人警惕:第一,「只是当法定代表人、挂个总经理」同样是犯罪——罗某没有参与赌博,判刑是因为他明知资金来源是跨境赌博犯罪还帮它改换形态;第二,「买资产」也被认定为掩饰隐瞒手段,用赃款买房、买车、出借给别人,不等于把黑钱变成了白钱,法院会一路追溯资金来源。法官特别指出,这类行为涉案金额往往巨大、常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转移赃款出境,还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因此全链条惩处。

最高法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五(2024-07-22)

黄金延期交付 「买黄金可退本金付利息」吸存 4 亿,母女获无期与十六年 损失 2 亿余元

以「购买黄金饰品可选数月后交货、或退本金并付月息」诱导客户选返本付息;案发后销毁财务数据,监视居住期间又转移500万元集资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香系青岛金某金行贵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系其女、公司总经理。2015年10月至2022年11月,二人在经营管理金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单、举办推荐会等方式公开宣传黄金延期交付等项目,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合同约定购买人自主购买黄金饰品后,可选择数月后实际交付黄金饰品、或选择退还本金并支付月息0.5%至1%的利息,以此诱导公众选择利息更高的返本付息模式。经审计,共向1600余人非法集资4亿余元,其中90%资金用于返本付息,其他用于购买证券保险、房屋车辆等,造成损失2亿余元。刘某香在案发后将备份的财务数据全部销毁。2022年11月,二人被监视居住期间,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将集资款500万元转至深圳市某公司,其中100万元购买黄金原料交付他人,400万元转账多个账户保管。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在办理高某旋诈骗案时发现其系金某公司业务总监,进而发现金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遂开展调查核实,并于2021年10月30日发函建议金融监管部门移送案件。因刘某香销毁大量财务数据,检察机关建议综合涉案账户情况以及账户转款数额、时间的规律性重复特征认定集资参与人,证实的返本付息规模从最初报案的2亿余元提高至17亿余元。202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4年9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刘某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30万元。2025年3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有两处值得记住:第一,「黄金延期交付」这类看起来是实物买卖的合同,只要约定了「退本金 + 固定利息」,实质就是非法集资,判断标准是资金回报模式而不是商品名称;第二,集资诈骗后再转移、隐匿赃款,会单独构成洗钱罪,与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刘某香在监视居住期间转移500万元,直接把自己从「一罪」推到「二罪」。此外,销毁财务数据并不会让金额「消失」,司法机关可通过账户交易的规律性特征(如按期定额支付利息)还原犯罪数额。

最高检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四(2025-06-10)

虚拟币洗钱 收卡取现再买币转移,按到账金额抽成 40 余万

王某等三人共谋为他人转移犯罪资金:收购大量银行卡接收资金,安排人员在多家银行取现,再用赃款购买虚拟币转给上线,按到账资金抽成 10%—15%。仅 2022 年 8 月的十天里,所转移资金中就含 15 名被害人的被骗款 40 余万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通过转账、提现和购买虚拟币等方式为他人转移犯罪资金。三人分工明确:由王某提供资金,通过赵某某购买虚拟币交给上线作为保证金,再由王某、张某向他人收购大量银行卡提供给上线接收犯罪资金。资金到账后,上线通知王某等人,其即安排他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多个银行取现,抽取到账资金 10% 至 15% 的提成后,将其余资金购买虚拟币转移给上线。经查,2022年8月5日至14日期间,王某等人转移资金中有林某某等 15 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 40 余万元。

诉讼过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三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打击力度加大与金融监管增强,直接通过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难度增大,不法分子转向隐蔽性更强的虚拟币交易,追赃难度显著上升。参与「取现—抽成—买币—转出」任何一环都可能构成掩隐罪,「只是帮忙取个钱」不是免责理由。

两高一部帮信罪典型案例(2025-07-28)

跑分洗钱 出借银行卡与身份证绑定 POS 机转移赃款 不起诉 + 行政拘留

朱某某明知老乡系跑分洗钱团伙成员,仍将本人两张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对方绑定 POS 机,并在宾馆房间内协助把流入资金转至上线指定账户。因转移金额不足 5 万元、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公安机关另对其行政拘留十日、罚款 8000 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朱某某明知其老乡沈某某系「跑分」洗钱团伙成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 2 张银行卡及身份证提供给沈某某,由沈某某将其银行卡绑定 POS 机。后朱某某在沈某某租赁的宾馆房间内,伙同其他三名洗钱团伙成员,将流入其银行卡的资金转账至上线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经查,2022年5月19日至23日,朱某某在沈某某组织下为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资金 4.3 万余元,另转移 70 余万元来源不明资金,获取报酬 4100 余元。2025年1月,朱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诉讼过程

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听证,考虑到朱某某转移资金不足 5 万元,且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新沂市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 8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4100 余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于仅协助、配合组织者转移赃款、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卡农」,综合判断确无刑事追究必要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不起诉不等于没有后果——仍会被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留下违法记录。

两高一部帮信罪典型案例(2025-07-28)

跑分洗钱 用自己的账户帮人“走账”,赚 2% 佣金 刑责 + 账户冻结

被拉进跑分群,用本人银行卡接收多笔资金再转出,每笔抽 2%。这些钱来自电诈赃款,账户主人被认定为洗钱环节。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黄金洗钱 按指示买黄金再交给人,成了洗钱环节 刑责

按上线指示用赃款购买黄金并交到指定地点,赚取“跑腿费”。把赃款转换为实物转移,同样属于洗钱。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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