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网站接广告 开三个手机色情网站挂广告,图片 5389 张,判十年三个月 十年三个月 / 四年三个月 / 三年
租赁服务器开设手机色情网站,靠为广告商提供手机广告服务收取广告费牟利;其中一人还编写带色情内容的建站程序出售,另一人负责日常维护更新并介绍他人购买程序。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09 年 1 月底开始,林俊良租赁网络服务器,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网站上有淫秽色情图片 5389 张,淫秽色情小说 490 部,其通过在色情网站上为广告商提供手机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人民币 29690.14 元。林海长伙同傅进孝合作开设及单独开设手机色情网站,林海长还自行编写了一套用于开设手机网站的建站程序,并在程序的数据库文件中添加色情小说,其通过向他人出售该程序非法牟利 45044 元。傅进孝主要负责日常维护和更新色情网站内容,并在明知林海长设计的建站程序带有色情内容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购买,收取介绍费 2900 元。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林俊良传播的淫秽色情图片、小说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林海长、傅进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法对被告人林俊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林海长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傅进孝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了这个罪名的核心牟利模式:自己不做内容、只做「流量生意」,靠广告费赚钱。 三点提示:第一,「内容不是我发的」不是抗辩——为色情网站提供广告服务、维护更新内容、编写并出售带淫秽内容的建站程序、介绍他人购买,每一项都被单独认定为犯罪,连收 2900 元介绍费的傅进孝也被判三年;第二,本案的量刑依据是淫秽图片、小说的数量和获利金额,林俊良的图片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档次,刑期直接从三年以下跳到十年以上;第三,这类案件里「工具提供者」的角色常被低估:写程序、卖服务器、做推广、收款结算,每一个环节的人都被判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