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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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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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网站接广告 开三个手机色情网站挂广告,图片 5389 张,判十年三个月 十年三个月 / 四年三个月 / 三年

租赁服务器开设手机色情网站,靠为广告商提供手机广告服务收取广告费牟利;其中一人还编写带色情内容的建站程序出售,另一人负责日常维护更新并介绍他人购买程序。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09 年 1 月底开始,林俊良租赁网络服务器,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网站上有淫秽色情图片 5389 张,淫秽色情小说 490 部,其通过在色情网站上为广告商提供手机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人民币 29690.14 元。林海长伙同傅进孝合作开设及单独开设手机色情网站,林海长还自行编写了一套用于开设手机网站的建站程序,并在程序的数据库文件中添加色情小说,其通过向他人出售该程序非法牟利 45044 元。傅进孝主要负责日常维护和更新色情网站内容,并在明知林海长设计的建站程序带有色情内容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购买,收取介绍费 2900 元。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林俊良传播的淫秽色情图片、小说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林海长、傅进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法对被告人林俊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林海长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傅进孝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了这个罪名的核心牟利模式:自己不做内容、只做「流量生意」,靠广告费赚钱。 三点提示:第一,「内容不是我发的」不是抗辩——为色情网站提供广告服务、维护更新内容、编写并出售带淫秽内容的建站程序、介绍他人购买,每一项都被单独认定为犯罪,连收 2900 元介绍费的傅进孝也被判三年;第二,本案的量刑依据是淫秽图片、小说的数量和获利金额,林俊良的图片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档次,刑期直接从三年以下跳到十年以上;第三,这类案件里「工具提供者」的角色常被低估:写程序、卖服务器、做推广、收款结算,每一个环节的人都被判了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出售建站程序 写一套带色情内容的建站程序卖出去,判一年六个月 一年六个月 + 罚金 6.5 万

自行编写用于开设手机 WAP 网站的建站程序,在程序中添加淫秽色情小说等内容,然后通过网络以 1500 元到 3000 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多人用于开设淫秽色情网站。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08 年 9 月,唐小明自行编写了一套用于开设手机 WAP 网站的建站程序,并在该程序内添加了 95 部淫秽色情小说等内容。后唐小明通过网络联系,以 1500 元到 3000 元不等的价格将该程序出售给多人开设淫秽色情网站,非法获利 25500 元。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小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带淫秽内容的手机网站程序,出售给他人用于开设色情淫秽网站,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小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的是「技术中立」这个常见辩解:写代码本身不违法,但把淫秽内容打包进程序去卖,就不是技术问题了。 三点提示:第一,获利 2.55 万元,罚金 6.5 万元——罚金往往高于违法所得,这是本罪的普遍特征;第二,「我只是提供工具」在这类案件里很难成立:程序里已经预置了 95 部淫秽小说,这个动作本身就显示了目的;第三,对开发者的现实提醒:接私活、写爬虫、做小程序时要看清用途——工具被用于传播淫秽物品或诈骗,提供者同样会被追究,这在帮信罪、提供侵入工具罪里也是同一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单位犯罪 为提升点击率,公司部门上传 28 张淫秽图片被点击 8 万多次 五年 / 四年 / 三年 / 三年

公司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为提高手机 WAP 点击率、增加公司收入,由部门主管指使产品经理和编辑上传淫秽图片,被鉴定实际点击 82973 次,构成单位犯罪。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某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下设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为了提高手机 WAP 的点击率,增加公司收入,被告人罗刚(部门主管)指使被告人杨韬(产品经理)、丁怡、袁毅(产品编辑)在本公司内通过手机 WAP 业务传播淫秽信息,经鉴定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5 月 9 日共上传 28 张淫秽图片,实际被点击次数为 82973 次。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该公司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以公司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四人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罗刚、杨韬系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丁怡、袁毅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对罗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杨韬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丁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袁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上班族最有警示意义:「这是公司决定的、我只是执行」不能免责。 三点提示:第一,本案是典型的单位犯罪——公司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追究,指令的、执行的都在其中;第二,数量只有 28 张图片,但点击量 8 万余次,法院据此认定「情节严重」——说明这个罪名的入罪标准不只看内容数量,还看传播范围;第三,给内容、运营、审核岗位的提醒:当上级要求你「上传一批能拉流量的内容」时,判断标准是你自己看到的内容是否淫秽;一旦涉及,跟着指令执行的人也会被判刑,本案两名编辑各判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手机店复制 手机店里 12 元帮人复制 35 个淫秽视频,电脑里还查出 559 个 三年六个月 + 罚金 5000

在经营的移动通讯手机店内,以 12 元的价格向他人手机存储卡内复制淫秽视频文件 35 个,被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电脑中查获淫秽视频文件 559 个;被告人此前有前科。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09 年 3 月 10 日 22 时许,被告人陈光明在其经营的移动通讯手机店内,以人民币 12 元的价格向他人手机存储卡内复制了淫秽视频文件 35 个,后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陈光明的电脑中查获淫秽视频文件 559 个。被告人陈光明 2007 年 4 月曾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明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回答一个很实际的疑问:「只收 12 元也被判三年半?」——是,因为这个罪名的入罪门槛不是「赚了多少钱」。 三点提示:第一,本案是复制、贩卖这一具体形态:手机维修、贴膜、下载服务的小店内,帮客人拷几个视频看似是增值服务,实际是刑事犯罪;第二,公安从其电脑中查获的 559 个文件也被计入,意味着「存在电脑里备用」同样会成为证据,数量直接决定量刑档次;第三,被告人有前科、构成累犯,被从重处罚,且前罪未缴的罚金要一并执行——这提示前科与未缴罚金都会持续影响后续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广告联盟分成 教师建站挂「广告联盟」,用淫秽诱导性词语吸引点击赚广告费 四年 + 罚金 3000

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设立多个版块发布大量淫秽图片、视频,并加入广告联盟,把广告以淫秽诱导性词语为标识挂在网站上,按广告点击量收取广告费。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勇(教师)从 2008 年 7 月开始在网上推销广告获取广告收入。2009 年 2 月,杨勇在前述网站上设立「社区」「图片导航」「视频导航」「帝国合作站点」「小说导航」等版块,发布了大量淫秽图片、淫秽视频等淫秽电子信息。杨勇在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时,还加入广告联盟,将广告信息通过使用淫秽诱导性词语作为标识吸引浏览者点击的方式链接在自己所建的网站上,广告营运商根据广告点击数支付给杨勇广告费 2000 余元。经勘验,截至 2009 年 6 月 3 日,杨勇建立的其中一个网站上有淫秽电影 275 条,淫秽图片 2619 张。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勇在其所建网站上链接大量淫秽电子信息,并加入广告联盟后,将广告信息以淫秽诱导性词语为标识的方式链接在同一网站上,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增加广告点击量从而实现牟利,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把「牟利」的认定逻辑讲透了:广告费只有 2000 多元,但法院仍然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因为用淫秽内容换流量、再用流量换广告费,就是牟利。 三点提示:第一,不要以为「我没收费、只是挂广告」就不算牟利,广告联盟的分成就是最典型的牟利形式;第二,量刑档次看的是淫秽电影和图片的数量(本案 275 条 + 2619 张),而不是那 2000 元广告费;第三,被告人的职业是教师,这个身份在本案中并不构成从轻理由——「建站赚点广告费」的想法,代价是四年刑期加一条犯罪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境外建站 开四个境外手机 WAP 色情网站,赚两万元广告费,各判六个月 各六个月 + 罚金 3000

两人商量开设境外手机 WAP 淫秽色情网站,分别开通两个境外色情网站,把从互联网下载的淫秽图片、小说和视频上传,通过淫秽电子信息共赚取广告费两万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08 年 6、7 月,被告人骆良衍、骆立顶商量开设境外手机 WAP 淫秽色情网站。2008 年 8 月起,骆良衍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其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 1000 多张色情图片中的 700 张上传到开设的网站,并通过视频连接将两部色情电影上传到网站后台。骆立顶也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其通过 UBB 码将 900 多张从互联网上找到的淫秽色情图片及小说上传到开设的网站。二被告人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共赚取广告费两万元。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良衍、骆立顶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开设境外淫秽色情网站进行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骆良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骆立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服务器在国外」是最常见的误解之一——本案两名被告人开的都是境外网站,照样被定罪。 三点提示:第一,用境外服务器、做境外域名,不改变我国刑法的管辖: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结果发生在国内(国内可以访问),就可以追究;第二,本案判得相对轻(各六个月),是因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但请记住这是有罪判决,不是「没事」;第三,对技术爱好者的提醒:「从网上下载图片上传到自己网站」这个动作,就是你成为传播者的时刻,不要以为「内容不是我原创的」就不是传播。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直播裸露表演 直播 APP 上注册主播,靠裸露身体表演收打赏,判十个月缓一年 十个月缓一年 + 罚金 22500

得知在网上直播出售淫秽视频可以赚钱,便在某直播 APP 上注册成为主播,通过向不特定观众进行裸露身体的淫秽色情表演获得打赏。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 年 5 月,白某了解到在网上直播出售淫秽视频可以赚钱,便在某直播 APP 上注册成为主播,通过向不特定观众进行裸露身体的淫秽色情表演获得打赏,不到两个月时间即被查获。

诉讼过程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 10 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25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22409 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直播换打赏」这条路径的直接定性:打赏就是牟利,直播表演就是传播。 三点提示:第一,「我只是直播,没有卖东西」不成立——观众的打赏是明确的获利,构成「以牟利为目的」;第二,本案违法所得 22409 元全部没收,还要另缴 22500 元罚金,最终结果是钱被追缴、还留下犯罪记录;第三,对想通过直播变现的人:平台规则和刑法是两回事,平台封号只是最轻的后果;司法机关对「直播淫秽表演」的定性已经明确,且这类案件往往由平台数据、打赏流水直接锁定事实和金额。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5-02-08)

数罪并罚 既侵犯著作权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数罪并罚四年六个月 四年六个月 + 罚金 20 万

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同时,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被以两罪分别定罪并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既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

诉讼过程

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郑某未提出上诉。该案系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相关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说明一个现实: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常常不只有这一个罪名。 三点提示:第一,本案同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两罪并罚——因为淫秽内容往往也是盗版内容,一次行为同时踩中两条线;第二,数罪并罚的算法是「先分别量刑、再合并决定执行刑期」(四年 + 三年六个月 → 执行四年六个月),并不是简单相加,但也明显重于单一罪名;第三,两罪罚金合计 20 万元。对做资源站、网盘分享、破解影视的人来说,这条案例的提示很直接:不要以为只是「分享资源」,涉及淫秽内容就多了一个独立的罪名。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4-04-26)

淫秽漫画网站 搭网站传播淫秽漫画收会员费,判七年并罚金 30 万 七年 + 罚金 30 万

搭建网站传播淫秽漫画,通过收取高额会员充值费用牟利。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某搭建网站传播淫秽漫画,收取高额的会员充值费用。

诉讼过程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法官说法指出:一些淫秽漫画打着二次元的幌子污染网络空间,尤其极易对缺少辨别能力的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的是「漫画不算淫秽物品」这个误解:漫画、动漫、小说同样是「淫秽物品」,被明确纳入刑法规制。 三点提示:第一,「二次元」「同人」不是挡箭牌——判断标准是内容本身是否具体描绘性行为、是否属于淫秽物品,与形式(图片、漫画、文字、视频)无关;第二,本案判七年,说明数量或获利达到了「情节严重」乃至更重档次,而网站会员费是直接可查的获利证据;第三,法官特别点出未成年人风险:这类网站往往打着「资源站」「漫画站」的旗号,家长可以做一件事——检查孩子的浏览记录和支付记录里有没有陌生的会员充值。

人民法院公开报道(2025-06-18,盗取传播淫秽漫画牟利案)

制作传播团伙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同一批四人分获十年至三年缓三年 十年 / 四年六个月 / 三年缓三年

同一批被告人分别实施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被同时起诉、分别量刑。

基本案情

2024 年 5 月 17 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周某和朱某等人。

诉讼过程

法院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40 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苗某、茅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3000 元。朱某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同一起案件里出现十年、四年六个月、三年缓三年三个档次,正好展示了「制作」与「传播」、主犯与从犯的差别。 三点提示:第一,「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的处罚通常重于单纯「传播」——本案被判十年的周某对应的就是制作环节;第二,参与程度不同、量刑差距极大:同一批人里,负责制作的和负责传播辅助的,刑期相差七年;第三,罚金同样分档(40 万与 3000 元),说明获利规模和参与深度是同时决定自由刑和罚金的关键。对想「赚快钱」的人,这条案例最直接的提醒是:同一条链上的人量刑可能天差地别,但你无法事先确定自己会落在哪一档。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4-05-17)

给色情网站挂广告 为淫秽网站做「推广」,按点击拿分成 刑责 + 罚金

加入广告联盟,把广告挂在自己搭建或推广的色情网站上按点击拿广告费;或者做「推广员」,在论坛、群里发链接为淫秽网站引流。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点击量或获利达到标准即构成犯罪。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直播裸露表演 直播间裸露身体换打赏 刑责 + 罚金

在直播平台进行涉及裸露、色情内容的表演,或以「刷礼物送福利视频」为条件向观众出售淫秽视频。直播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此类行为已被明确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只是直播」「观众自愿打赏」都不是免责理由。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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