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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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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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盒网暴 非法获取 6 亿条个人信息搭「社工库」,还在 2000 人群里组织「开盒」 个人信息 6 亿余条

通过加密通讯工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以虚拟货币收款出售,伙同他人搭建「社工库」网站提供有偿查询;还在加密群组里担任管理员、发布针对他人的侮辱谩骂等违法犯罪信息。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5年间,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通过加密通讯工具等互联网渠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后以虚拟货币收款等方式出售牟利。经查,林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6亿余条,王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3亿余条。2025年间,林某某、王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搭建「社工库」网站,经查,该网站数据库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共计1.7亿余条,被告人利用网站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300余次,网站访问人次共计10余万次。2025年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加密通讯工具设立群组,担任群组管理员,在群组中发布针对他人侵犯隐私、侮辱谩骂等违法犯罪信息,该群组成员共计2000余人。

诉讼过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某伙同他人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均应予惩处;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决:对被告人林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要分清两个罪名,这是「开盒」类案件的关键: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设立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专门规定了这一类行为,即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本案林某某两罪并罚七年。对普通人的提示很具体:第一,「社工库」这类提供「姓名查手机号、手机号查住址」的有偿查询服务,本身就是犯罪工具,使用它也涉嫌犯罪;第二,担任此类群组的管理员、在群里发布他人隐私和侮辱信息,同样是实行行为,不是「我只是个看热闹的」。法院的典型意义点明:开盒「针对性强、传播范围广」,会给被害人及其家人身心安全造成极大伤害。

最高法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四(2026-05-08)

职务下载客户信息 利用职务权限下载客户信息 4.9 万条卖给微信好友,判三年罚金 10 万 个人信息 4.9 万条 + 获利 9 万余元

利用在公司系统中的职务权限,直接下载客户个人信息 49069 条到个人电脑,整理成报表后通过微信传给他人用于拓展业务,非法获利 9 万余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利用职务权限,在公司系统中直接下载客户个人信息共49069条至个人电脑,并将公司数据整理统计成报表,通过微信传输给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于拓展业务。作案时间为2022年起提供公司数据、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集中下载出售信息,非法获利9万余元。2024年3月8日被民警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钟某亲属代其向成华法院指定账户退缴违法所得90000元。

诉讼过程

法院认定钟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用物品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的罪名要点是「履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被别人出售、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此有专门规定,因为企业内部人员作案更隐蔽、危害更大。三个数字对比足以说明后果:49069 条信息、获利 9 万余元、判三年加罚金 10 万元,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已是该档最低刑,靠的是认罪认罚和全额退赃。给从业者的直接提示写在判决的警示里:电信、金融、物流等行业掌握大量个人信息,不要把客户信息当作可以变现的「资源」;给企业的提示是——对员工的数据访问权限实行严格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本案被告人是「在系统里有权限、直接下载 4.9 万条」的典型内部泄露。

四川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四川长安网,2026-05-15)

偷 token 刷人气 重打包 APP 偷用户 token、cookies 给直播间「刷人气」,五人获刑 token 4.7 万条 + cookies 1421 条

通过网络招聘组建团队,重打包正规 APP 植入恶意代码,诱骗用户下载安装以窃取具备身份认证功能的 token、cookies 数据,用于给直播间刷人气牟利。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起,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先后招聘被告人戎某微、姜某文、王某兵,共同实施非法获取网站用户token、cookies数据的行为;2023年5月,姜某文又招揽被告人邹某能加入该团队。所获取的token、cookies数据可被用于登录用户网站账号,具备身份认证功能,被用于给网站直播间「刷人气」,以牟取非法利益。分工为:李某管理团队、对外招揽业务、联系兼职「地推」寻找用户下载重打包APP或登录网站以获取token、cookies数据;戎某微制定将非法获取的数据用于给直播间刷人气的协议;姜某文对APP重打包,加入非法获取网站用户token数据代码,并设置将token数据自动上传至服务器;王某兵负责存储网站账号数据的服务器管理;邹某能负责新技术开发。经鉴定,涉案服务器中存储的含token信息去重后共计47219条,含cookies信息去重后共计1421条。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五人结伙,非法获取具有身份认证功能的计算机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属共同犯罪。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八千元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一条重要的裁判规则:token、cookies 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是「无所谓的技术参数」。公众对个人信息的认知多停留在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而 token、cookies 是系统自动生成、可用来直接登录账号的身份认证凭证,偷它就等于拿到了用户的账号钥匙。作案手法上,「重打包 APP + 地推诱导下载」意味着你的手机里可能被装了自动上传账号凭证的恶意代码,而你可能完全不知情。对技术人员的提示是:本案五个人里,做协议设计的、重打包的、管服务器的、做新技术的全被判刑,唯一「从轻」的原因是从犯地位,不是「我不管业务」。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法学院)·李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GOIP 设备 架设 GOIP 设备为诈骗提供通讯支持,还顺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6.6 万条 最高三年二个月

接收上线寄来的 GOIP 设备并调试,购买电话卡、约人共同架设运行,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远程拨号、伪装来电」支持。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邓某某明知上线「老黑」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接收GOIP设备并进行调试,后购买电话卡、邀约黄某共同架设运行GOIP设备,为「老黑」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王某某明知「老黑」利用GOIP设备实施犯罪,仍联系邓某某购买电话卡,并架设运行GOIP设备,为「老黑」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黄某向邓某某出售大量电话卡,并受邀共同架设运行GOIP设备,为「老黑」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另查明其收集公民个人信息6.6万余条。

诉讼过程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查扣的GOIP设备、手机卡、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GOIP 设备能把境外网络信号转成本地电话拨出,是电诈「伪装本地号码」的核心工具,也是帮信罪中最典型的一类「技术支持」型帮助。本案要记住三点:第一,「明知」不需要上线告诉你具体骗了谁——知道对方在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通讯传输支持就够;第二,本案中「提供电话卡」和「架设运行设备」是同一条链上的两个动作,王某某只负责买卡也同样定罪;第三,黄某的数值对比最有警示性:帮信罪部分只判了十一个月,但因为另外收集了 6.6 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了三年,合并执行三年二个月——同一批行为常会同时触犯几个罪名,数罪并罚会让刑期成倍上升。

两高一部依法惩治帮信罪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二(2025-07-28)

软暴力催收 电话轰炸逼欠款人辞职,催收公司 65 人被判刑 寻衅滋事 120 余起 / 信息 11.4 万条

受金融机构委托催收本是合法的,但用持续电话轰炸、恶意投诉滋扰恐吓欠款人及其亲属同事,就变成了寻衅滋事。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黄某、饶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 A 信息咨询公司,主要业务是催收逾期债务:黄某系实际负责人,饶某任法定代表人,车某任催收总监,另雇用丁某、李某、任某为催收组长。正常情况下 A 公司受金融机构委托处理逾期债务,双方签署的合规作业承诺函明确要求不得暴力催收。但外呼平台有次数限制、催收效果差,为提高业绩,公司实行催收回款激励和末位淘汰机制,鼓励甚至变相要求催收员自行办理电话卡,用自己的手机不限次数催收,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投诉。为应付金融机构检查,2023年11月 A 公司特意设立质检部门,只截取正常催收的通话记录以掩盖「软暴力」手段。后因欠款人不接电话甚至换号,在黄某默许下,车某要求催收组长汇总并集中购买欠款人及其亲属的联系方式,以及欠款人的社保、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催收业务员掌握欠款人及其亲属、工作单位的电话号码后,采用持续电话轰炸、恶意投诉等电信网络「软暴力」方式滋扰、恐吓欠款人及其亲属、单位同事,迫使欠款人还款,导致部分欠款人产生抑郁心理、被迫离职或被辞退。经查实施恶意催讨的寻衅滋事行为 120 余起,组织催收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1.4 万余条,违法所得 470 万元。2024年2月任某带 20 余名业务员脱离 A 公司成立 B 公司,继续用相同模式催收,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40 余起、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 1.7 万余条。

诉讼过程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黄某、车某、丁某、李某、任某提起公诉,以寻衅滋事罪对饶某、催收业务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等 60 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等 5 人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饶某等 60 人二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受委托催收本身是合法的授权代理关系,但采取电话轰炸、恶意投诉等「软暴力」滋扰恐吓欠款人及其亲属、同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即构成寻衅滋事罪;为实施催收而非法购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公司化运作」「只是完成业绩」都不能免责——从实际负责人、总监、组长到一线催收员共 65 人被追究刑责。

检察机关「软暴力」催债案(浙江象山,2025年,检察日报)

木马入侵精准诈骗 给预约网站植入木马,再冒充客服骗预约者 51 人被骗 58 万

梁某某、王某某先购买木马程序植入正规疫苗预约网站,非法获取预约订单信息 29 万余条;随后搭建仿冒的钓鱼网站,群发“预约成功”短信,冒充网站医生、客服以“价格调整、优先预约、重新下单优惠”等话术行骗,共骗取 51 名被害人 58 万余元。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7月,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共同出资在互联网黑灰产业平台购买木马程序,向 HPV 疫苗预约注射正规网站植入,非法获取网站管理员账号、密码,进而获取网站存储的 HPV 疫苗预约订单信息 29 万余条。后二人租赁虚拟主机服务器,将非法获取的网站源码上传到域名服务空间,制作仿冒的钓鱼网站,并纠集多人分工协作,通过短信平台群发疫苗预约成功短信,诱使预约人员点击钓鱼链接,冒充网站医生、客服,以「价格调整、优先预约、重新下单享受优惠」等话术骗取 51 名被害人合计 58 万余元。

诉讼过程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人通过植入木马程序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又虚构疫苗接种预约事由实施电诈,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以诈骗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王某某决定执行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后极易被用于精准诈骗,健康生理、就医类信息尤其敏感。侵入网站获取信息 + 利用该信息实施诈骗,两罪数罪并罚;能说出你的姓名、预约时间、接种点,不代表对方是正规客服。

最高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2026-05-08)

搭建社工库 搭建“社工库”网站,非法提供信息 1300 余次 数亿条信息

林某某、王某某通过加密通讯工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分别达 6 亿余条、3 亿余条),以虚拟货币收款出售牟利;后伙同他人搭建“社工库”网站,站内存储公民个人信息 1.7 亿余条,网站访问量 10 万余人次。林某某另在加密群组中发布侵犯隐私、侮辱谩骂信息,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5年,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通过加密通讯工具等互联网渠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后以虚拟货币收款等方式出售牟利。经查,林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6 亿余条,王某某非法获取 3 亿余条。2025年,二人伙同他人将非法获取的数据搭建「社工库」网站,数据库中公民个人信息共计 1.7 亿余条,利用网站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1300 余次,访问人次共计 10 余万次。此外,林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加密通讯工具设立群组并担任管理员,在群组中发布针对他人侵犯隐私、侮辱谩骂等违法犯罪信息,群组成员共计 2000 余人。

诉讼过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某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数罪并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年,决定执行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开盒挂人」针对性强、传播范围广,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搭建社工库、提供有偿查询、组织群组网暴,可能同时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最高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2026-05-08)

外包窃取数据 给医院做系统,顺手把挂号信息搬回自己服务器 287 万条信息

某软件公司为医院开发维护网上挂号系统期间,暗中从后台获取挂号用户个人信息并导入公司自建数据库,后期还安装接口自动导入。案发后在服务器、数据库与个人设备中提取到挂号用户个人信息,去重后合计 287 万余条。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 30 万元,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0年,被告单位博某软件有限公司负责为某医院开发、维护网上挂号系统,被告人何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何某某暗中收集从后台非法获取的该医院挂号用户相关个人信息,并安排公司员工熊某、罗某某将所获取的信息数据导入公司自建数据库。2021年初,熊某又安排人员在为医院开发的软件上安装接口,自动将挂号用户个人信息导入公司自建数据库。案发后,在公司服务器、自建数据库及何某某家中设备内均提取到挂号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去重后合计 287 万余条。

诉讼过程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何某某等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该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何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互联网企业利用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便利非法获取患者信息、医疗数据,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承担刑责,「技术外包方」不是法外身份。

最高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2026-05-08)

超授权登录 用同事的账号异地登录,下载数据出售 违法所得 3.7 万

龚某掌握公司内部系统的账号、密码与令牌,却将凭证交给前同事卫某龙。卫某龙违反规定多次异地登录该公司内部系统,查询、下载系统内电子数据,交由他人通过互联网出售牟利。法院认定: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登录系统,同样属于“侵入”,三人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接受客户以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查询学历信息的委托,由被告人李某某查找对应的身份证头像制作假身份证图片,黄某某与被告人高某租用手机号接收短信验证码注册「学信网」账号。黄某某使用上述虚假身份证图片,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学信网」注册验证,下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出售牟利。截至案发,黄某某等人违法所得约 30 万元至 6000 元不等。

诉讼过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删除非法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注销侵权使用的通信软件,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三十万元至六千元不等。

典型意义

通过租用手机号接收验证码、伪造身份证图片及动态验证视频等技术手段绕过平台实名认证,形成了「租用设备—注册账号—虚假验证—下载信息—贩卖获利」的完整犯罪链条。所获信息常被用于伪造学历、骗取就业资格或行业资质,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查一下学历」不是小事。

北京海淀法院典型案例(入库编号 2024-18-1-252-001)

信息倒卖 一份简历,在黑市被反复转卖 长期骚扰 + 精准诈骗风险

投递简历后不断接到贷款、刷单、荐股电话。查下来是招聘平台账号被拖库,简历信息按行业打包出售,买家再按“精准名单”拨号。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精准名单 刚看完房,中介与贷款电话就来了 长期骚扰

留下联系方式后,短时间接到大量装修、贷款电话。个人信息被层层转卖,成为各类推销与诈骗的“精准名单”。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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