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组织卖淫 四人凑钱开养生会所,组织 7 名卖淫人员,非法获利 62 万 三年六个月 + 罚金 36 万(指导性案例 248 号)
四人共同出资开设养生会所,组织 7 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 62 万余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9 年 1 月至 3 月,被告人金某与臧某乐、郑某、戈某宇共同出资开设养生会所,组织 7 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四被告人组织他人卖淫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 62 万余元,其中金某分得 76485 元。案发后,金某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诉讼过程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判决,认定四人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第 248 号)。
典型意义
这条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其实讲的是两件事,第二件对普通人更有用。 第一:金某取保候审期间为获得立功情节,主动买毒品再向公安机关揭发,法院认定这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立功线索不构成立功——「花钱制造一个线索去举报换减刑」是行不通的。第二:本案还明确,二审发现一审认定立功有误,应当指出错误,但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另外从罪名本身看:「养生会所」「足浴」是组织卖淫最常见的包装,出资、管理、招人、管账的任何一环都属于「组织」行为,共同出资就意味着共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