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条文节录,完整文本以官方发布为准。

相关案例(12)

案例里出现的「刑事拘留」「拘役」「取保候审」「缓刑」「报案回执」等术语,见 法律术语速查;遇到这类情况该打哪个电话,见 可能用到的电话。点开任意案例可看完整案情、判决结果与官方来源。

会所组织卖淫 四人凑钱开养生会所,组织 7 名卖淫人员,非法获利 62 万 三年六个月 + 罚金 36 万(指导性案例 248 号)

四人共同出资开设养生会所,组织 7 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 62 万余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9 年 1 月至 3 月,被告人金某与臧某乐、郑某、戈某宇共同出资开设养生会所,组织 7 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四被告人组织他人卖淫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 62 万余元,其中金某分得 76485 元。案发后,金某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诉讼过程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判决,认定四人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第 248 号)。

典型意义

这条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其实讲的是两件事,第二件对普通人更有用。 第一:金某取保候审期间为获得立功情节,主动买毒品再向公安机关揭发,法院认定这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立功线索不构成立功——「花钱制造一个线索去举报换减刑」是行不通的。第二:本案还明确,二审发现一审认定立功有误,应当指出错误,但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另外从罪名本身看:「养生会所」「足浴」是组织卖淫最常见的包装,出资、管理、招人、管账的任何一环都属于「组织」行为,共同出资就意味着共同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48 号·金某等组织卖淫案(2025-03-13)

会所组织卖淫 组织卖淫的判六年,只负责「协助」的判十个月 六年 / 五年六个月 / 十个月(协助)

两名被告人组织他人卖淫,另一名被告人仅起协助作用。

基本案情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萍、范某玉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刘某金起协助作用。

诉讼过程

一、被告人吕某萍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二、被告人范某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 元;三、被告人刘某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典型意义

本案的价值在于把「组织」与「协助组织」的量刑差距摆了出来:六年、五年六个月,与十个月。 两个罪名在刑法上是分开规定的:组织卖淫罪是五年以上起步,而协助组织卖淫罪(第 358 条第 4 款)针对的是起辅助作用的人,量刑明显更轻。三点提示:第一,「我只是在会所里负责接送、收银、望风」——这类角色通常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但仍然是犯罪、仍然有刑期,本案是十个月;第二,两类罪名的分界在于作用大小,是否参与决策、管理、分配收益是关键;第三,这条案例也提醒求职者:招聘广告里说的「KTV 服务」「会所管理」「夜场收银」,如果场所本身从事卖淫活动,你做的事会被准确地放进这两个罪名之一。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11-28)

大规模组织卖淫 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两人分别判十二年、十年六个月 十二年 / 十年六个月 + 罚金 50 万 / 40 万

两名被告人共同组织他人卖淫,因规模、次数等情节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盘某某、蔡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

诉讼过程

判决:一、被告人盘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蔡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三、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八万元各折抵两被告人罚金四万元,扣押车辆予以返还。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二审裁定维持。

典型意义

「情节严重」这四个字在组织卖淫罪里意味着刑期从「五年以上」跳到「十年以上」,本案十二年、十年六个月就是写照。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其中包括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 10 人以上、卖淫人员中有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等情形。这条案例还提示一个常被忽略的后果:除了自由刑,还有高额罚金——本案罚金 50 万和 40 万,与刑期同等重量;违法所得会追缴,用来掩饰收益的车辆房产也可能被查封扣押。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2-11-04)

容留介绍卖淫 既提供场所又牵线搭桥,容留、介绍卖淫判五年六个月 五年六个月

既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又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介绍。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某实施了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诉讼过程

隰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案中,同批另有 6 人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判刑。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词是「既容留又介绍」——两个行为叠加,量刑往往更重。 与「组织卖淫」不同,容留、介绍卖淫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起点是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判五年以上。三点提示:第一,「容留」就是提供场所(房子、包间、日租房都算),「介绍」就是在双方之间牵线,做其中一件就可能构成犯罪,两件都做就是本案这种情形;第二,本案的 6 人同批被判,说明这类案件往往一整条线上的人都被牵出来(房东、店主、管理人员);第三,很多人以为「我只是提供地方、又没参与分钱」——收取租金本身就是获利,「我没分钱」不影响定性。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2022-05-05)

微信揽客 一人微信揽客、一人负责接送卖淫女,介绍 12 次获利 2500 元 一年十个月 / 七个月

两人约定由一人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揽客」,另一人负责接送卖淫女,期间介绍卖淫 12 次,分别获利 2538 元和 220 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二人约定由吴某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揽客」,吴某兵则负责接送卖淫女。二人于 2022 年 1 月至 7 月期间介绍卖淫 12 次,吴某从中获利 2538 元,吴某兵从中获利 220 元,二人落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诉讼过程

二人犯介绍卖淫罪,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吴某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典型意义

本案最值得记住的是「接送」也算介绍卖淫——获利只有 220 元,判了七个月。 三点提示:第一,分工不同不代表责任有无:揽客的是介绍,接送的是帮助介绍,都属于三百五十九条的处罚范围;第二,量刑看的是介绍次数(本案 12 次)而不是获利金额——吴某兵只拿到 220 元照样被判刑;第三,本案的揽客渠道是微信,这提示我们:微信群、朋友圈里那些「替人介绍」的信息,发布者和转发者都在刑法的射程内,尤其别因为「帮朋友转发一下」就顺手做这种事。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2023-07-19)

沐浴会所容留 在自己的沐浴会所里容留、介绍卖淫十次,判二年缓三年 二年缓三年 + 罚金 8 万

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沐浴会所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次。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在其经营的沐浴会所里卖淫十次,其行为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诉讼过程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6 月 5 日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八十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的对比很直观:违法所得只有 1380 元,罚金却是 8 万元——罚金是附加刑,和获利不成比例。 三点提示:第一,「在自己经营的场所里」是最常见的容留卖淫形态,经营者说「是员工私下做的、我不知道」需要自己举证,而场所的收益归谁、日常由谁管理,都是法院判断的重要依据;第二,本案适用了缓刑,但缓刑仍然是有罪判决,会留下犯罪记录;第三,罚金数额往往远高于违法所得,「赚小钱赔大钱」是这类案件的普遍结局。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2015-03-20)

出租屋容留 租下自建房容留 3 名失足妇女卖淫、还提供食宿 一年二个月 + 罚金 8000

承租他人自建房生活居住后,容留三名以上失足妇女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食宿。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 年 3 月,被告人张某承租陈某(另案处理)自建房生活居住。2023 年 4 月开始,张某容留容某、韦某、李某等 3 名以上失足妇女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提供食宿。

诉讼过程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容留、介绍卖淫案,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8000 元。

典型意义

这是最「低门槛」的一种形态:租个房子、让几名卖淫人员住进来并抽成,就构成容留卖淫罪。 三点提示:第一,「容留」的场所不限于经营场所,出租屋、宿舍、自建房都算,提供食宿会被认定为对卖淫活动的支持;第二,本案的房主陈某同样被另案处理——把房子租给明知用于卖淫的人,房主也可能被追究,判断「明知」的依据包括租金明显异常、租客人员频繁更换等;第三,对租客的提醒很实际:同一出租屋内固定有多名陌生女性频繁出入、深夜有大量不同男性来往,这些特征一旦你发现并继续提供场所,就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海南政法网,2024-08-27)

虚拟定位招嫖 用虚拟定位软件把微信定位到南京,网络发布招嫖信息获利 65 万 十年六个月 + 罚金 132 万

通过虚拟定位软件将自己的微信定位改到外地,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两年间介绍卖淫并从中抽成,违法所得 65 万余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9 年底至 2021 年 10 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虚拟定位软件将自己微信定位在江苏省南京市,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

诉讼过程

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周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32 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656173 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介绍卖淫罪的基础刑期是五年以下,本案判到十年六个月,说明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而情节严重通常来自介绍次数、人数、获利规模等。 三点提示:第一,「网络招嫖」不因隔着屏幕就减轻:用虚拟定位、社交软件发布信息、线上谈价,法院认定这就是介绍卖淫的实行行为,且聊天记录、转账流水会直接固定次数和金额;第二,本案判处罚金 132 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65 万余元,最终是「钱没了人还得坐牢」;第三,对普通人的提醒:看到「本地交友」「群内介绍」这类账号,本身就在实施犯罪;参与其中(哪怕只是转发、代收钱款)会被一并追究。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网,2023-07-14)

批量类案 内蒙古乌达:11 起容留、介绍卖淫案,11 人同一时段全部获刑 一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均缓刑

同一地区集中起诉 11 起容留、介绍卖淫案件,涉及 11 名被告人。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对11 起容留、介绍卖淫案提起公诉,涉案 11 人。

诉讼过程

2026 年 5 月 7 日至 6 月 17 日,涉案的 11 人分别被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这条案例说明了一件事:这类犯罪在当地是「成批出现」的,一旦被查处往往一整片场所都被牵出来。 三点提示:第一,刑期集中在八个月到一年两个月、且都适用缓刑——这正是「容留、介绍卖淫」这类案件的常见量刑区间,不要因为「判得不重」就以为没事,缓刑仍是生效有罪判决;第二,成批起诉通常来自专项整治:对场所经营者而言,这意味着「别人都没事」不足以说明你安全;第三,对房主和从业者的现实提醒:出租房屋、挂靠夜场工作前,先弄清场所实际经营内容,一旦被认定为容留或协助,就要进这条名单。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正义网,2026-09-22)

群主牵线 建 QQ 群当群主,给群成员加「护卫」「安全」头衔方便交易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将获得的 QQ 群改名为「暗夜王朝总群」并充费维持等级,作为群主经常登录使用,通过询问群内嫖客和卖淫女,利用群主权限为有卖淫嫖娼经历的成员加上特定头衔,以方便群内成员的卖淫嫖娼行为。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3 年前后,被告人阎某粤从网友处获得一个 QQ 号码,将该 QQ 号码内的一个 QQ 群改名为「暗夜王朝《总群》」,并充费保持 QQ 等级维持该群。阎某粤作为群主经常登录、使用该 QQ 及 QQ 群,并通过询问群内的嫖客和卖淫女,用自己的群主权限在有卖淫女证实的嫖娼过的男成员名称前加上「护卫」「带刀」等头衔,在有嫖客证实的卖淫过的女成员名称前加上「验」「安全」等头衔,以方便群内成员的卖淫嫖娼行为。2016 年 5 月至 6 月间,多名成员通过该群联系后发生性交易。

诉讼过程

该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明确:利用「QQ」网络建群,为群成员卖淫嫖娼活动提供方便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典型意义

这是全批里最「反直觉」的一条:本案的被告人并没有拉客、也没有收钱,他只是建了一个群、当了群主、给成员加头衔。 三点提示:第一,「群主」这个身份本身就是一种角色——为卖淫嫖娼提供联络渠道、核实身份、维持秩序,属于介绍卖淫的实行行为;第二,本案的「加头衔」动作尤其值得注意:这是在做「信用认证」,本质是在提高交易成功率,所以法院没有把它当成「群聊管理」;第三,对所有建群、当群主的人:你对自己群里长期存在的违法交易,无法用「我不管别人聊什么」来撇清——群主有管理义务,发现后不处置反而提供便利,就可能承担刑责。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阎某粤介绍卖淫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转载)

群里牵线 在微信、QQ 群里帮人「介绍」 刑责 + 罚金

在群里替卖淫人员发布信息、介绍嫖客、代收「中介费」,或给卖淫人员介绍场所。介绍卖淫罪的门槛比想象中低:只要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成交易,就可能构成犯罪,次数与获利只影响量刑。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出租场地 明知对方在房里卖淫还继续收租 刑责 + 罚金

把住房、日租房、足浴店包间按次或按天租给卖淫人员,明知对方在里面从事卖淫活动仍继续提供场所并收取租金。容留卖淫同样是犯罪,「我只是房东、不管他们干什么」不是辩解。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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