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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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10)

案例里出现的「刑事拘留」「拘役」「取保候审」「缓刑」「报案回执」等术语,见 法律术语速查;遇到这类情况该打哪个电话,见 可能用到的电话。点开任意案例可看完整案情、判决结果与官方来源。

APP 拉人头 投 600 元进「有钱还」APP 开始拉人,发展约 300 人升到 V9 级 发展约 300 人

通过微信认识「上线」,按引导下载 APP 并支付 600 元成为会员,随后按要求发展会员、按层级返利,一直做到 V9 级。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田某通过微信认识「上线」陈某,陈某称投资几百元即可挣大钱。田某按引导下载「有钱还」APP并支付600元成为会员后,开始按要求发展会员,要求后续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截至案发,田某发展成员约300人,级别达到V9级,违法所得15200元(已退赃)。田某于2023年6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诉讼过程

鹿邑县人民法院认为,田某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田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5200元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几乎是最容易复制的「受害者变被告人」路径:一开始田某也只是被「投资几百元就能挣大钱」吸引、交了 600 元成为会员——他也是被上线拉进去的人。但从他开始发展下线、按发展人数拿返利的那一刻起,法律上的身份就变了。判一年缓一年、追缴违法所得 1.52 万元。要记住传销的判断标准其实很朴素,只要同时具备两点: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凡是「交钱入门 + 拉人返利」的模式,无论包装成虚拟币、字画、保健品还是「数字化转型」,都是传销。

河南鹿邑县人民法院·三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2025-06-30)

虚拟字画 2 千元买一幅虚拟字画开始「循环交易」,做到店长后发展 30 余人 层级达 3 层以上

在会员制虚拟交易平台以 2000 元买下一幅虚拟字画,通过缴纳上架费、发展拉人进群、引诱他人循环交易,业绩达 10 万元后获得店长资格并开设自己的「画室」。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文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某会员制虚拟交易平台。2022年5月,文某某以2000元价格在「AA画室」购买一幅虚拟字画后,通过缴纳上架费、发展拉人进群、引诱他人等方式,发展直推会员对虚拟字画进行循环交易。2022年7月22日,文某某在「AA画室」的字画当日交易流水(业绩)达10万元后,获得店长资格,随后开设「XX画室」(后更名「XX宝阁」),取得该画室平台后台运营资格。画室初始设置虚拟字画50幅,每幅初始价格2000元。运营方式为:文某某继续通过发展他人加入其创建的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会员获利截图等方式引诱他人购买字画;购买者每购买2000元字画后成为画室直推会员,直推会员缴纳上架费50元后转售字画、继续引诱他人购买,直推会员便自动升级为团队长,以此类推。文某某通过循环交易虚拟字画,层层牟取会员的上架费、店铺分红和吸纳会员的佣金达8000余元。截止2022年10月,该画室引诱30余人加入购买,层级达3层以上,文某某成为该画室的实际组织者、领导者。

诉讼过程

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推销虚拟商品为名,组织参加者以购买虚拟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800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虚拟字画循环交易」是近年最迷惑人的传销形态之一——它没有实物、没有公司、没有产品,看起来只是在一个小程序里「买卖画作」。但法院抓的本质是三条:要交钱才能加入(买 2000 元字画成为会员)/要缴费才能继续(50 元上架费)/按发展人数升级返利(直推会员→团队长→店长)。文某某的违法所得只有 8000 余元,判一年二个月缓一年四个月,追缴违法所得。这类案件的参与者大多是普通网民,很多人真心以为自己在做「数字藏品投资」——法官的提示很值得记住:传销的本质就是通过拉人头非法获取利益,虚拟商品传销犯罪不受地域限制,有规模大、参与人众多、资金流大、传播快的特点,遇到「拉人头、收会费、高收益」的,无论包装成什么商品,都要直接远离。

贵州丹寨县人民法院(黔东南长安网,2024-05-20)

数字化转型外衣 打着帮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旗号搞传销,45 个层级、17 万余人、近 12 亿 17 万余人 / 近 12 亿元

以「数据流量 V 值变现」为噱头推广「时空链」「SAAS」网上交易平台,吸引参与者缴纳会员入门费,设置多层级返利制度,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1年起,唐某男伙同他人,打着帮助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旗号,以「数据流量V值变现」为噱头,大肆推广其运营的「时空链」「SAAS」网上交易平台,吸引参与者缴纳会员入门费,设置多层级返利制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利诱会员「拉人头」发展下线。该案形成45个层级,涉及全国多地共17万余名参与人员,涉案金额近12亿元。2024年9月,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唐某男等40余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唐某男等40余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目前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

典型意义

这是「换壳传销」的教科书样本,也是最容易骗到民营企业主的一类。 它把「拉人头」包装成了当时最热的概念——数字化转型、数据流量变现、SAAS 平台,让参与者觉得自己在参与「国家支持的产业升级」。但传销的骨架从没变:缴纳会员入门费(门槛)、设置多层级返利(层级)、以发展人数计酬返利(拉人头)。结果是 45 个层级、17 万余人、近 12 亿元。给企业主的识别方法:任何以「推广平台、发展会员、按人数返利」为核心的商业模式,无论讲的是数据、流量、链还是 AI,本质上都是传销;判断标准从来不是它讲了什么概念,而是「钱从哪里来、层级怎么算」。

公安部公布典型案例·上海唐某男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山东长安网转载,2026-05-21)

虚拟币传销 “静态收益 + 动态奖励”,本质是拉人头 本金尽失

以虚拟币理财为名,购买套餐获得加入资格,收益主要来自发展下线的数量而非任何真实经营。层级一旦形成即具备传销特征。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消费返利 “消费全返”,返的是后面人的钱 平台跑路

承诺消费多少返多少,靠后进会员的缴费支付前面人的返利。没有真实盈利来源,新增一停就崩。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冒用公益名义 「扶贫济困」幌子下吸会员 598 万,非法获利 25 亿 25 亿

张某等人开发会员系统,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 300 元购买「善种子」获得加入资格,按发展下线数量返利。全国吸纳会员 598 万余人、层级 75 层,张某非法获利 25 亿余元,被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亿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注册成立深圳市善某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张某伙同他人开发「善某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并上线运行,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开展传销活动,采取培训、宣传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 300 元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之间根据平台确定的收益规则进行资金往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经统计,该平台在全国共计吸纳会员 598 万余人,层级达 75 层,张某非法获利 25 亿余元。

诉讼过程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张某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假借「爱心慈善」「共同富裕」幌子的网络传销极具迷惑性,以筹集善款名义非法敛财。面对以「慈善互助」方式开展营销的务必保持警惕;组织者被顶格判处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亿元,体现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

最高法、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传销典型案例(2024-06-28)

借实体项目 以「智能充电桩」为名发展会员 2 万,涉案 10 亿 10 亿

某公司以销售充电桩、提供经营服务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安装少量充电桩,用充电与广告收益为幌子设置直推奖、团队奖等,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平台用户 2 万余个、层级 25 层、涉案资金 10 亿余元。负责人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并执行十八年。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钱某在经营浙江某公司期间,伙同赵某等人以「智能充电桩商城系统」网络平台实施传销活动。以销售充电桩、提供充电桩经营服务为名,通过宣称国家支持等虚假宣传,安装运行少量充电桩,用充电、流量、广告收益为幌子,以直推奖、伯乐奖、级差奖、团队奖等奖项为诱饵收取费用发展会员,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一级会员。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一级会员。经统计,平台用户数共计 2 万余个,层级达 25 层,涉案资金 10 亿余元。

诉讼过程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钱某等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钱某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以三罪合并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十八年;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赵某等 46 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对其中 24 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判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施网络传销隐蔽性极强,直至办案期间仍有个别参加者认为是参与正规投资。公司化运作不影响单位犯罪认定,参与时间较短、发展下线较少的人员可依法从宽,但经营管理人员应摒弃侥幸心理、守法合规经营。

最高法、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传销典型案例(2024-06-28)

影视投资返利 推广「电影票房」App,发展下线 2152 人 380 万

李某明知某 App 以投资电影票房获高额回报为饵吸收会员、按投资额与发展人数形成层级返利,仍通过微信与熟人圈推广。后被任命为区域总经理,App 关闭无法提现时,已发展下线 2152 人、层级 8 级、涉案 380 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经他人介绍下载「某某影视」App,明知该 App 以投资电影票房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会员、要求会员缴纳入会费,并按会员投资金额和发展会员数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仍通过微信、熟人间宣传等方式推广该 App 并吸收会员。同年10月,李某被任命为该 App 山东区域总经理;11月19日 App 关闭,会员无法登录提现。经统计,李某发展下线 2152 人,层级达 8 级,涉案金额 380 万余元,获利 2 万余元。

诉讼过程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其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李某提出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假借高收益影视投资项目、依托注册网站与 App 精心设置传销骗局,利用群众对短期高额收益的投机心理。「推荐人」「区域总经理」的身份同样要承担组织、领导传销的责任;警惕高额回报投资骗局。

最高法、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传销典型案例(2024-06-28)

虚拟货币 「区块链搬砖」平台注册账号超 260 万个 虚拟货币 900 万枚

陈某等人以区块链为噱头设立网络平台,要求参加者缴纳价值 500 美元以上的虚拟货币作为门槛费,按推荐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以发展人数返利;为逃避打击将客服与拨币组迁至境外。平台注册账号超 260 万个、层级达 3293 层,收取各类虚拟货币超 900 万枚。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百万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等人以区块链为噱头,策划设立「某Token」网络平台开展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推荐取得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 500 美元以上的虚拟货币作为门槛费以获得增值服务,可利用平台「智能狗搬砖」技术在不同交易场所套利。会员间按照推荐加入的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数额,由平台以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三种方式返利,实际均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为逃避打击,陈某等人于2019年1月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国外继续运营。平台注册会员账号超 260 万个,层级达 3293 层,共收取各类虚拟货币超 900 万枚。

诉讼过程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陈某等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以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新技术概念作伪装的跨境传销,利用虚拟货币匿名性、无国界性特点蔓延。将服务器与客服设在境外不影响定罪;涉案虚拟货币依法没收,切断跨境再犯罪的经济能力。

最高法、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传销典型案例(2024-06-28)

封建迷信 借「改运势」卖课程发展下线 会员 120 余人

杨某等人假借弘扬传统文化设立网络平台,销售姓名学、风水学等课程,按交费额度设置级别返利,并在线下授课中将其塑造为「大师」、宣称可改运势,蛊惑参与者购课并发展下线。该组织吸纳会员 120 人以上、层级 3 级以上,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起,被告人杨某等人假借「弘扬伏羲文化」创立「万某合」网络平台,先后发展罗某、晏某等骨干成员,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司化运营模式,对外销售「中华姓名学」「即刻旺运」「中华风水学」等课程。平台将参与人按照不同交费额度设置多个级别,根据级别获取不同额度返利,并通过营造氛围、现身说法等方式,在线下授课过程中将杨某打造成「庚天缘大师」、配备四名「护法天使」,神化其可改运势、助人逢凶化吉,不断对参与人洗脑,蛊惑参与人购买课程并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共计吸纳会员 120 人以上,层级达 3 级以上。

诉讼过程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杨某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利用封建迷信蛊惑他人参加网络传销,呈现公司化运作,参与人陷得更深、挽救更难,影响更为恶劣。参与宣称「改名改运」等活动不仅可能触犯刑法,也会遭受财产损失,最终害人害己。

最高法、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传销典型案例(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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