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情节恶劣的;(二)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条文节录,完整文本以官方发布为准。

相关案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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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性侵学生 民办小学教师 6 年间奸淫 6 名女学生百余次,执行死刑 死刑(已执行)

利用任课教师、班主任身份,先后奸淫 6 名女学生共计百余次,6 名被害人初次被侵害时均不满 14 周岁,还多次猥亵另外 3 名未满 12 周岁的女学生。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3 年至 2019 年 2 月,郭某某利用其任课教师、班主任身份,先后奸淫 6 名女学生共计百余次,6 名被害人初次被强奸时均不满 14 周岁;还多次猥亵另外 3 名未满 12 周岁女学生。最高人民法院评价其利用教师身份在长达六年时间内作案,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突破人伦底线。

诉讼过程

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郭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2024 年 11 月 13 日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这是「熟人作案」最极端的一类:加害人是负有教育职责的人。 最高法在发布这批案件时给出的犯罪特点值得每位家长记住:亲属、教师、邻居、网友等熟人作案占九成以上;对象多为自我保护能力差、家庭监护薄弱的孩子;手段以诱骗、胁迫为主;高发场所包括宾馆、出租屋、酒吧、KTV、洗浴中心,个别案件甚至发生在校园和培训机构。所以对孩子的教育不能只有「不要跟陌生人走」,更要包括「熟人也可能做坏事」「身体不舒服的事回家一定要告诉爸妈」。

最高人民法院(2024-11-13,最高法院核准并执行死刑)

公共场所物色幼女 在公园、公交站、幼儿园门口物色低龄幼女,偷拍要挟长期侵害 死刑(已执行)

十年间在公园、广场、公交车、幼儿园门口等公共场所选取、结识低龄幼女,用诱骗、胁迫方式带至隐蔽处实施性侵害,还偷拍侵害过程及隐私视频照片,以此要挟长期侵害。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1 年至 2020 年,尚某某在公园、广场、公交车、幼儿园门口等公共场所选取、结识低龄幼女,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将幼女带至隐蔽处实施性侵害,共奸淫、猥亵幼女 5 人、猥亵幼女 3 人。其间偷拍性侵害过程及被害人隐私部位视频、照片,以此要挟、长期奸淫其中 4 名幼女,致一名被害人患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症,多次自杀未果。

诉讼过程

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尚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2024 年 11 月 13 日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给出了一个非常具体的行为特征:先给点小恩小惠,再拍照片视频,然后长期要挟。 最高法评价他「专门物色脱离家庭、学校监护看护的低龄幼女作为犯罪目标」。三点提示:第一,「脱离监护」是关键条件——孩子独自在公园、公交站、小区门口玩耍的时间,就是风险窗口;第二,被拍下照片视频后不敢告诉家长,是这类案件长期化的主要原因,所以平时要给孩子一句明确的话:「无论对方拍了什么、说了什么,回来告诉爸妈,你不会有任何麻烦」;第三,本案最终核准死刑,说明对这类犯罪司法态度是「零容忍」。

最高人民法院(2024-11-13)

长期精神控制 长期精神控制同村女孩,致其 16 岁自杀身亡,执行死刑 死刑(已执行)

利用同村女孩常到其经营的小卖部玩耍之机,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长期精神控制对方,从被害人未满 12 周岁开始实施侵害,持续数年,还伙同他人轮奸、猥亵,最终致被害人自杀身亡。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公某某利用同村张某(女,化名)经常到其经营的小卖部玩耍之机,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长期精神控制张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实施性侵害,时间自 2015 年夏张某未满 12 周岁开始至 2020 年 1 月案发,其间共计单独实施强奸 8 次、轮奸 2 次、单独或共同猥亵 40 余次。致张某不堪忍受,割腕及服农药自杀身亡,殁年 16 岁。

诉讼过程

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公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2024 年 11 月 13 日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的核心词是「精神控制」——它解释了为什么被害人长期没有报案。 最高法指出,这类案件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先行诱骗再施胁迫,长期予以精神控制,被害人往往已经失去求助的意识和勇气。对家长和学校有两条具体提醒:第一,孩子突然变得沉默、害怕某个人、不愿经过某个地方、成绩明显下滑,都可能是信号,不要只当成「青春期」;第二,本案被害人是农村留守儿童,属于被重点物色的群体,外出务工的父母要明确托付一位能实际照看的成年人,并保持固定的联系频率。

最高人民法院(2024-11-13)

住宿经营者报告 以「送回家」为由骗走 12 岁女孩,被宾馆老板报警拦下 五年六个月

驾车路遇 12 周岁女孩,以送其回家为由骗上车载至偏僻小路强行发生性关系,随后又将女孩带至宾馆,欲开房再次实施侵害,宾馆经营者核对信息时发现异常并报警。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 年 10 月 19 日晚,李某某驾车至贵州省威宁县某乡镇时,路遇被害人赵某某(女,案发时 12 周岁)。李某某以送其回家为由将赵某某骗上车并载至偏僻小路,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又将赵某某带至某宾馆,欲开房再次对其实施性侵害。宾馆经营者樊某某在询问核对信息时,发现赵某某神色异常,对李某某有抗拒、害怕反应,二人年龄差距大、身份关系可疑,遂将赵某某带进宾馆前台进行保护,并立即报警。

诉讼过程

2023 年 2 月 10 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2023 年 4 月 10 日,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住宿经营者樊某某因及时报告被奖励 1000 元;该县累计对 12 名履行强制报告人员给予奖励。

典型意义

本案的价值在于它把「强制报告制度」落到了具体动作上:宾馆前台多问一句、多看一眼,就可能阻断第二次侵害。 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住宿、医疗、教育等)发现侵害线索必须报告,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被追责,主动报告的有奖励。本案数据也说明效果:2023 年该县住宿经营者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 26 件次,同比上升 136%,当地发生在住宿经营场所的性侵害案件同比下降 86%。给家长的实用提醒:未成年人单独或与不明身份成年人开房,正规宾馆有义务核实并报告;孩子外出失联时,除了报警,也可以请公安机关调取附近住宿场所记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案例一(2024-07-05)

医务人员报告 家属收了 8 万同意「不追究」,接诊医生仍坚持报告 六年

与同村 14 周岁、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女孩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家属对质后接受赔偿并同意不再追究,女孩到医院流产时,接诊医生发现低龄怀孕且智力发育异常,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姚某甲与姚某乙(案发时 14 周岁,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系同村村民。2022 年 6 月,姚某甲趁姚某乙家中无人照看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2023 年 1 月,姚某乙家人发现其怀孕,怀疑系姚某甲所为,遂找到姚某甲对质。姚某甲承认强奸姚某乙的事实,并赔偿 8 万余元,姚某乙家人同意不再追究姚某甲责任。后姚某乙在家人陪同下到医院流产。接诊医生发现姚某乙低龄怀孕且智力发育不正常,有遭受性侵害的可能,随即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报告。

诉讼过程

2023 年 3 月 22 日,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对姚某甲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2023 年 5 月 18 日,姚某甲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公安机关在医务人员协助下及时提取胚胎组织、固定关键证据。

典型意义

本案讲清了两件很多人误解的事:性侵害不能「私了」,强制报告是法定义务。 第一,「赔钱不追究」是无效的——强奸是公诉案件,被害人家属无权「撤案」,只能作为量刑情节;本案家属已接受赔偿并表态不追究,姚某甲仍被判六年。第二,强制报告具有强制性,即使被害人家属反对,医生也必须报告,任何人不得阻碍义务履行;本案医生正是在家属反对的情况下坚持报告,并配合提取了胚胎组织这一关键证据。检察机关披露:2023 年提起公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 1581 件是经医务人员报告发现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案例三(2024-07-05)

累犯再犯 曾因奸淫幼女、强奸两次入狱,刑满不到半年又犯,判死刑 死刑

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多人,此前曾因奸淫幼女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系累犯,刑满释放后不足半年即再次实施奸淫幼女犯罪。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宗樑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杨宗樑奸淫幼女多人,且曾因奸淫幼女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系累犯,刑满释放后不足半年即又实施奸淫幼女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杨宗樑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诉讼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法院认定杨宗樑奸淫幼女多人、系累犯、刑满释放后不足半年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说明「认罪态度好」在极端案情面前作用有限,也说明累犯这个情节有多重。 两点提示:第一,杨宗樑有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情节,法院也认可,但刑期仍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情节极其恶劣的,从宽空间非常小;第二,累犯是法定的从重情节,且本案是「两次前科都指向同类犯罪、刑满不足半年又犯」,法院据此认定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对家长和学校的现实提醒:对有性侵害前科的人员,法律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遇到培训机构、学校聘用人员时可留意这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家庭内部精神控制 以精神控制使家庭成员不敢反抗,家庭内性侵害也构成强奸 四年六个月

以精神控制等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并在此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以精神控制等手段使吴小某不敢反抗,与吴小某发生性关系。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诉讼过程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最高法在典型意义中明确:审查判断家庭成员代际间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实质是控制,施暴者通常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往往无需实施暴力行为就能使对方因恐惧而屈从。

典型意义

本案纠正了两个根深蒂固的误解。 第一,「家里的事不算强奸」是错的——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因双方是否存在家庭关系而免除;司法实践中,婚内、家庭成员之间同样可以构成强奸罪,判断核心仍是「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第二,「没有动手打人就不算强迫」也是错的——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实质是控制,处于强势地位的施暴者往往不需要实际暴力,就能让对方因恐惧而屈从,这种情形同样属于「其他手段」强奸。对于身处这种环境的人,提示是具体的:留存证据(聊天记录、录音、就诊记录、求助记录)、向妇联或公安机关求助、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2025-11-21)

酒后性侵 「酒后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强奸」——法院判了三年 三年

酒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报警。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被告人申某某酒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申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申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

典型意义

本案专门回应「酒后发生的性关系算不算强奸」这个高频疑问:算,如果违背了对方意志;而且「我也喝了酒」不是免责理由。 三点提示:第一,酒精不是「默认同意」的开关——对方醉酒、意识不清的状态下,本身就无法作出有效同意,此时发生性关系风险极高;第二,「我们平时关系不错」「之前有过亲密关系」都不能推定同意,同意必须针对这一次、并且可以随时撤回;第三,判断是否违背意志,法院会综合双方关系、事发经过、被害人当时的反应、事后第一时间的行为与陈述等证据,而被害人身上的伤情、及时报警和及时保留的通话、聊天、就医记录,都是关键证据。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24-04-26)

订婚不等于同意 山西「订婚强奸案」:订了婚、给了彩礼,强行发生关系仍判三年 三年

经婚介所介绍认识后订立婚约,在婚房内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一方主张双方已订婚并给付彩礼。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 年 1 月 30 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 月 1 日双方订立婚约。5 月 2 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诉讼过程

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3 年。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 2025 年度十大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之所以引发巨大关注,是因为它直接否定了「订了婚就是自己人」这种观念。 判决的逻辑很清晰:强奸罪的判断标准只有一条——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订婚、给彩礼、办酒席、同居,都不构成对性行为的概括同意;同意是针对具体的一次行为,并且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三点提示:第一,「她是我未婚妻」「我家给了彩礼」在法律上都不是抗辩理由;第二,本案入选年度十大案件,意味着它被作为统一裁判尺度的标杆案例——同类情形在各地会按同一标准处理;第三,反过来说,遇到以「订婚」「彩礼」为名的胁迫,被害人有权直接报警,不必顾虑「都订婚了不好说」这类人情压力。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订婚强奸案」一审(2023-12-25)

未成年「恋爱」抗辩 16 岁与 14 岁女生发生关系,辩称恋爱自愿,申诉被驳回 三年 / 申诉被驳回

16 岁男生与 14 岁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被告一方主张两人系恋爱关系、属自愿行为,不应构成强奸罪,向中级法院提出申诉。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一审判决载明,被告人常某(16 岁)与被害人岩某(化名,14 岁)发生性关系。常某家属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属自愿行为,不应构成强奸罪。

诉讼过程

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常某家属不服提出申诉,2026 年 9 月 15 日其申诉请求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家属表示将继续向山东省高院提起申诉。

典型意义

本案回答了一个家长和青少年都关心的问题:未成年人之间的「恋爱」关系,能不能阻却强奸罪的成立?答案是——不能自动阻却,要看他是否「明知对方不满 14 周岁」。 刑法对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实行特殊保护:与之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同意」,也无论是否使用暴力,一律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且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同样按强奸罪处理。三点提示:第一,「她说她是自愿的」对不满 14 周岁的被害人不成立——法律认为这个年龄不具备性同意的能力;第二,「我以为她 15 岁了」也不是稳妥的抗辩,法院会结合双方交往过程、对方的身体发育和在校年级等综合判断你是否「应当知道」;第三,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但被告已满 16 周岁,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澎湃新闻报道,2026-09-23)

趁人醉酒 「她没有反抗」不等于同意 三年起步

一起喝酒吃饭后,趁对方醉酒、意识不清或者不敢反抗时发生性关系,事后辩称「她没有反抗」「我们是男女朋友」。是否违背意志,看的是当时她能否真实表达意愿,不是关系亲疏、也不是事后有没有当场翻脸。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利用照护身份 利用老师、教练、监护人身份施压 从重,可能十年以上

利用师生、教练与学员、监护与被监护等身份带来的控制力,通过恐吓、精神控制或小恩小惠让被害人不敢反抗、不敢声张,长期实施性侵害。因被害人年龄小、加害人身份特殊,这类案件通常从重处罚。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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