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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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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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零申报 有收入却两年申报「零财产」,被拘留过仍不还,判十个月缓一年 37 万余元 + 十个月缓一年

判决生效后不履行、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后仍作出「零财产」虚假申报,而财付通账户存在大额交易流水。

基本案情

武某某与靳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清徐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判决: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武某某借款本金297000元、利息76950.7元,合计373950.7元。判决生效后,靳某某、岳某某拒不履行。2022年9月12日武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明确告知履行义务及财产申报责任,靳某某既未按期履行,也未申报个人财产。2023年2月23日,靳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23年10月13日又向法院作出「零财产」虚假申报,持续拒不配合执行。经查实,2022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靳某某拥有合法稳定收入,其财付通账户存在大额交易流水,具备实际履行能力,但2023年5月至2025年1月期间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其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靳某某仅履行案款63393.77元;刑事立案后,全额清偿剩余执行款项。

诉讼过程

法院依法判决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地破除两种侥幸心理。第一种是「法院查不到我就行」:靳某某的收入走的是财付通账户而不是银行工资卡,他两次被采取措施后仍虚假申报「零财产」——但法院在查实账户流水后认定其有履行能力,直接移送公安。第二种是「立案后补上就没事了」:即便刑事立案后全额清偿,也不能抵消前期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本案立案前只还了6.3万、立案后全额还清,仍判十个月缓一年。核心法理是:财产申报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不是可以敷衍的形式流程;有能力而不履行、还虚假申报,就是「情节严重」。

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三起拒执典型案例(2026-06-08)

借名账户 借他人微信、银行账户收经营款规避执行,158 万只还 3.55 万 158.7 万元 + 一年六个月

实际经营三辆车的运输业务有稳定收入,却借用案外人微信、银行账户结算收款,两次被司法拘留后仍多次虚假申报,谎称无固定职业。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董某某、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清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董某某、白某某偿还陈某某货款本金600000元及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987000元,合计1587000元。董某某、白某某上诉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二人拒不履行,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董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因拒不申报财产,董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4年2月8日被两次司法拘留十五日。经查实,2021年起董某某实际经营三辆车辆运输业务,拥有稳定经营收入;为规避执行,其借用案外人程某某的微信、银行账户开展业务结算、收取经营款项,2021年至2024年2月期间该账户存在大额资金流水,足以覆盖执行债务;但董某某在两次被司法拘留后,仍多次虚假申报财产,谎称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刻意隐瞒经营收入。纵观整个执行周期,董某某仅累计履行案款35500元,长期通过隐匿财产、虚假申报、借用他人账户规避执行等方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致使债权人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实现,情节严重。

诉讼过程

法院依法判决董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打破了「借用他人账户就能逃避追责」的错误认知。董某某的手段并不高明——自己的账户会被查,就用案外人的微信和银行账户收经营款;但法院通过资金流向、经营活动的核查,仍然认定他有稳定收入和履行能力,而他两次司法拘留后仍继续虚假申报,主观恶意非常明显。这带来两个警示:一是出借账户同样有风险,帮他人代收经营款、大额资金,可能被认定为协助隐匿财产;二是债务158.7万元只还了3.55万元,最终换来一年六个月实刑,失信名单和限高的惩戒仍然存在——「躲」从来不是出路。

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三起拒执典型案例(2026-06-08)

注销换马甲 注销修理厂让弟弟另注册继续经营,判十一个月 228.8 万元 + 十一个月

判决生效后不履行、不申报财产,把自己实际控制的汽车修理厂注销,由弟弟注册新的修理厂继续经营,让判决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安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县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王某某偿还安某某本金2288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安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2年1月立案执行,并向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王某某未进行财产申报。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实际控制并经营的义乌市某伟汽车修理厂予以注销,由其弟弟王某甲注册义乌市某轩汽车修理厂继续经营,致使上述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叶县法院将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诉讼过程

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某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安某某对王某某予以谅解。叶县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5年3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打击的是「换马甲」式规避执行——把主体注销、让亲属另注册经营,实质业务还在自己手里。法院的认定逻辑是: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看的是实质控制,不是登记名义,注销工商登记、变更经营主体,只要目的是逃避执行,就构成拒执罪。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部分义务并取得谅解,仍然被判十一个月实刑——因为拒执罪侵犯的不只是私人债权,还侵害了司法权威,被害人谅解只能从轻,不能免除。对那些打算用「厂子注销了」「换个人来经营」来躲债的被执行人,本案的警示非常直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2026-05-08)

虚假和解 串通「和解」放弃 210 万债权,规避执行 涉案 310 万余元

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二人为各自利益达成虚假执行和解,以极低价换取放弃剩余债权并申请解封,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侯某某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程某借款,到期未还。深圳中院裁定侯某某应偿还本金 310 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侯某某仍不履行,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侯某某对另案被告邱某享有 210 万余元到期债权,法院多次向邱某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其暂停支付并直接转付法院账户;侯某某亦已另案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邱某名下房产。其后二人为各自利益商讨,于2021年8月21日达成虚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邱某支付 10 万元作为对价,换取侯某某放弃剩余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解除对邱某房产的查封,意图保住房产以规避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二人仍拒不悔改、矢口否认恶意串通。

诉讼过程

南山区法院将二人涉嫌拒执罪的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4月侯某某被抓获,邱某经劝说后投案自首。审理阶段侯某某主动供述虚假和解情况并表示撤销协议,另案法院裁定重新查封涉案房产。2022年6月,经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通过与他人达成虚假和解放弃到期债权、申请结案解封的方式规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即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法院将线索移送侦查并定罪判刑,同时促使虚假和解协议被撤销、房产重新查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两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2025-01-20)

虚构租赁 伪造 15 年租约让房子「带租拍卖」 低价 300 万竞得,540 万转售

为规避执行,与他人串通虚构房屋长期租赁关系并伪造付租凭证,使房屋带租拍卖后被低价竞得再转售。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苏州姑苏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时发现原告朱某与被告邱某并非单纯的出租承租关系,二人在2015年即多有交集:邱某深陷多起债务纠纷,其房屋于2018年被姑苏法院拍卖,成功竞拍的买受人正是朱某。审理法官与执行法官共同调取执行卷宗研判,认定朱某等人存在拒执犯罪嫌疑并移送侦查。经查,2017年至2018年邱某因对外负债无力偿还引发多起诉讼,其与配偶郁某名下房屋被法院查封。为规避执行,邱某与朱某等人共谋,虚构该房屋存在长达 15 年的租赁关系,并伪造支付租金凭证等材料,导致房屋在处置中「带租拍卖」,由朱某以 300 万余元低价竞得,随后朱某又以 540 万元出售给他人。

诉讼过程

2022年12月,经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邱某、朱某、郁某二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虚构借贷关系、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造成房屋带租拍卖后被低价受让,是不动产强制处置中较为典型的拒执犯罪。法院审执部门密切协作开展线索甄别,依法追究竞买人与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两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2025-01-20)

离婚转移 收到执行通知次日照着协议离婚转移全部财产 借款 50 万元及利息

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后与配偶商议,次日办理离婚并将全部财产转移给对方、债务留给自己,还把钱款用于赌博。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宝坻区法院于2019年12月判决王某偿还借款 50 万元及利息 4 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期履行,李某于2020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强制提取王某在另案应得执行款 25158 元、扣划存款 1240 元,共执行到位 26398 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查明,王某于2020年1月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后即与其妻王某某商议预谋转移财产;王某某明知王某被强制执行,仍于次日与王某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将所有财产转移给王某某、所有债务由王某负担。2021年6月王某因拒不履行被拘留十五日,法院还查明其在强制执行期间将钱款用于赌博。

诉讼过程

宝坻区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王某于2021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取保候审;王某某于2022年8月被取保候审。王某被刑拘期间,其家属于2021年11月主动将判决金额及迟延履行利息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李某出具谅解书。2022年8月,经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非但不履行,还与配偶共谋以协议离婚转移全部财产、抗拒执行,既侵害申请执行人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构成拒执罪。配合转移财产的配偶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帮忙代持」不是安全的。

两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2025-01-20)

转让担保物 把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车卖掉,担保人也获刑 欠款 99 万余元

在执行和解中以名下车辆与房产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又将担保车辆转让他人且转让款未用于履行。

基本案情

哈尔滨平房区法院于2016年5月判决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 99 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按期履行,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平房区房产为刘某辉履行判决提供担保。后续执行中,法院将孙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依法拍卖,执行到位 18 万余元。另查明,孙某与刘某辉已于2019年12月将提供担保的车辆以 10 万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转移登记,转让款项并未用于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诉讼过程

2022年7月平房区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年8月孙某被传唤到案、刘某辉主动投案。经侦查与公诉,平房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刘某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与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法院对担保人与被执行人以共犯定罪量刑,对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严厉惩治。

两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2025-01-20)

不起诉 同样没报告财产,这起却被认定不构成犯罪 借贷本金 200 万元

公司未回应法院报告财产令被移送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不构成拒执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衡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桃城区法院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本金 200 万元及利息。到期未履行,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多套房产。2016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和解协议并签署房产认购协议;因房价波动王某某反悔,一直未办理过户。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协议未履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再次查封多处房产。李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2018年7月至12月,法院两次下达报告财产令,该公司未予理会,法院遂移送线索。

诉讼过程

2019年3月公安机关以该公司、李某某涉嫌拒执罪立案侦查。2021年3月提请批准逮捕,桃城区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7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桃城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该公司与李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目前王某某已就该借贷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典型意义

认定拒执罪应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否积极追求判决无法执行,并结合当时的经济市场背景综合考量。对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的,不能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简单入罪;也要把企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与「转移、隐藏财产」区分开来。

两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2025-01-20)

转移财产 判决生效后把房、车过户给家人,让自己「名下无财产」 刑责 + 仍需履行

判决生效后拒不给付,把房产、车辆低价过户或者赠与他人,账户资金也转到亲属名下,让自己名下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正是本罪的典型情形。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屡次拒不履行 被司法拘留两次仍不还钱,第三次直接追刑责 刑责 + 仍需履行

有履行能力却长期不还,法院先后两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仍然拒不给付、也不申报财产。多次拒不履行本身就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判断依据。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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