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费不够去抢 17 岁为凑网费持刀抢了 5 元和一部手机:判二年半缓刑,且 3 年不准进网吧 二年六个月缓三年 + 禁止进网吧 36 个月
两个 17 岁的少年迷恋网游、经常结伴在网吧通宵;一天网费花完,就伙同未达刑责年龄的第三人到健身器材处持刀抢劫,抢走 5 元现金和一部手机,销赃后拿钱继续上网。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 17 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 年 7 月 27 日 11 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 5 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诉讼过程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 36 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两个细节值得所有人记住。第一,抢劫罪的刑责年龄是 14 周岁——不是 16 周岁。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同样要负刑事责任。第二,本案确立的裁判要点是禁止令:对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以及与犯罪有关联的场所,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本案依据就是「上网费引发抢劫、网吧与犯罪有密切联系」。三点提示:第一,抢了 5 块钱也是抢劫罪,抢劫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本案之所以能判缓刑,靠的是未成年、初犯、认罪悔罪和在校学生等情节,而这些情节不会每次都有;第二,销赃的钱只有几十块,代价是三年缓刑期间不准进网吧、随时接受社区矫正;第三,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还有一名同伙「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责,但会被责令父母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