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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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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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闯灯 血液酒精 173mg、超速到 78km/h、还闯红灯,致一人死亡判一年四个月 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 一年四个月

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闯红灯,与对向车道同样酒后驾驶、同样闯红灯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死亡、乘车人受伤。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日晚,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沿紫兴大道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城北红绿灯十字路口时,柳某某因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闯红灯,与对向车道同样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闯红灯的被害人罗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罗某死亡、罗某搭乘的被害人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柳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肖某某无事故责任。鉴定情况:柳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78km/h;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73mg/100mL;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31mg/100mL。从宽情节:案发后,柳某某立即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取得谅解。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机动车信号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2025年9月25日,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25年11月25日,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有几个很容易被忽略的知识点,都值得单独记住。 第一,「对方也违法」不能减轻你的责任——本案被害人罗某同样酒驾、同样闯红灯,但责任认定是柳某某主要责任、罗某次要责任,柳某某仍被定罪;交通事故责任是按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划分的,不是「谁更错」。第二,赔偿 10 万并取得谅解、当场报警等候(自首)、认罪认罚,这些从宽情节全都有了,仍然判了一年四个月实刑——涉及死亡的交通肇事,从宽情节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要指望「赔钱就没事」。第三,责任认定书是定罪的入口: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是「致一人死亡 + 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负主要责任」这个认定往往直接决定罪与非罪,对认定不服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第四,本案是检察机关以「醉驾以案释法」形式发布的,警示意义写得很直接:酒后驾车、借道、超速、不遵守信号灯,对他人生命安全极不负责;被害人酒后骑车、不遵守信号灯,对自己的安全极不负责——共同的行为带来的是两个家庭的毁灭性打击。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醉驾以案释法案例(安顺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2026-02-20 发布)

疲劳驾驶 疲劳驾驶撞死一人负主要责任,自首赔偿 5 万取得谅解 一人死亡 / 主要责任

驾驶轻型货车行驶途中因疲劳驾驶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因多发颅骨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0日20时25分许,在哈密市伊州区某路段,被告人吾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途中,因疲劳驾驶与文某发生碰撞,造成文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吾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伊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文某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文某因多发颅骨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诉讼过程

2024年6月11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轻情节: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补偿50000元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对其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把「疲劳驾驶」这个最容易被忽视的致死原因摆到了台面上,而它离每个开车的人都很近。 法院引述的统计数据值得记住:我国每年因疲劳驾驶直接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占全国交通事故总量的 21%,疲劳驾驶事故死亡率高达 83%——也就是说,疲劳驾驶一旦撞上人,绝大多数是致命后果。三点提示:第一,疲劳驾驶与酒驾在刑法上的地位是一样的——都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即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本案的从宽情节几乎用满了(自首 + 认罪认罚 + 赔偿 5 万 + 谅解 + 积极赔偿),法院仍然作出有罪判决——涉及死亡的案件里,赔偿与谅解只能降低刑罚,不能消除罪名;第三,法院给出的具体防范建议很实用:留意自己是否出现困倦迹象、尽量避免在午间和后半夜驾驶、开车前避免服用容易致困的药物、长途出行定期安排休息。另外值得补充一句:除驾驶人本人外,同车乘客、安排行程的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而车主把车借给明知疲劳或饮酒的人开,同样可能被追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伊案释法」(2024-11-18)

电动车肇事 电动自行车保温箱碰倒同行者致重伤,逃逸后二审改判十一个月 一年六个月 → 十一个月

骑电动自行车与同行车辆近距离并行,后座保温箱碰到对方车把致其倒地重伤;报警时隐瞒是自己造成,民警到场前逃离现场。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害人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近距离并行时,安装在陈某车辆后备箱处的保温箱左侧碰撞到储某车辆的右前车把,致使储某车辆失控、储某倒地受伤。陈某回头观望到储某倒地后立即停车查看,但在拨打110报警电话时隐瞒储某摔倒系其造成的事实,并在公安民警到场前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储某为脑挫裂伤,伴神经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诉讼过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在超车过程中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因碰擦被害人车辆导致事故发生,且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即使剔除逃逸情节亦足以认定其负全部责任,故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改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打破两个常见误解。第一,交通肇事罪不限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负全部责任并逃逸的,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很多人以为「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照用」,本案明确法院应当对认定书作实质审查:逃逸本身不是事故原因,但如果剔除了逃逸情节仍然足以认定你负全部责任(本案是超车未尽观察义务 + 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就构成犯罪,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出事之后最不该做的就是「隐瞒 + 离开」——停车查看、报警、救助伤者,是法定义务,也是唯一能减轻责任的选择。

最高法入库参考案例·陈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 2024-06-1-054-003,2024-08-29)

宣告无罪 事故后离开现场被定全责,法院判无罪 宣告无罪

交通事故认定书以「逃逸」认定其负全责,但法院审查认为逃逸对事故发生没有原因力,不作刑法意义上定责依据。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江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杨官线由西向东行驶,孙某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坤同向行驶。孙某平在超越刘某江时恰遇对向驶来一辆卡车,孙某平紧急右打方向,与刘某江的车辆发生剐蹭,导致李某坤从后座摔下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江在现场短暂停留后驾车离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平无证驾驶、驾驶未登记机动车、会车时超车等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江的无证驾驶、未确保安全等是次要原因;但因刘某江事故后逃逸,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诉讼过程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冀0505刑初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江无罪。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事故认定书以逃逸认定全责,是出于维护交通秩序、救济受害人等目的设立的特别规定,并不必然反映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客观因果关系。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不能直接把该责任认定当作定案根据,而应结合事故原因、证人证言等审查各原因的作用大小——逃逸行为对引发或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的,不作为刑法意义上定责的依据。

最高法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2026-02-13)

超速致死 超速通过路口致人死亡 刑责 + 民事赔偿

严重超速通过路口撞上行人并致其死亡,构成交通肇事。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酒驾肇事 酒驾撞人,还要承担刑责 刑责 + 赔偿

饮酒后驾车撞伤行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标准。酒驾肇事除行政处罚外,造成重伤以上后果即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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